專利名稱:分體式牙刷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日常生活用品,尤其涉及一種牙刷。
背景技術:
現(xiàn)在市場上出售的牙刷都為一體式,使用一段時間后, 一般為一周或二周, 由于刷毛變軟或脫落,只能更換牙刷,而刷柄占整支牙刷成本的三分之一至二 分之一, 一起丟棄不僅會造成浪費而且還會增加環(huán)境污染,所以曾有人設計過 多種可更換牙刷頭的牙刷,但由于其結構比較復雜,以致加工成本偏高而不能推廣應用;另外,當我們把牙膏擠到牙刷刷毛上時,吋常會不小心使牙膏從刷 毛上掉下來,而當粘有牙膏的牙刷放到嘴里開始刷牙時還會有部分牙膏從嘴里 掉出,而且牙膏也不能均勻地擦到整排牙齒上,這樣不僅會造成牙膏的浪費, 還會影響牙刷的清潔效果。特別對于小孩使用牙刷來說,這種現(xiàn)象更是難以避 免發(fā)生。實用新型內(nèi)容本實用新型克服了現(xiàn)有技術的不足,提供-種結構簡單、使用方便、成本 低廉、使用效果良好的牙刷。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是通過以下技術方案來實現(xiàn)的。 本實用新型由牙刷頭與刷柄組成,所述牙刷頭包括牙刷本體及刷毛,所述 牙刷頭與刷柄采用螺紋連接,其中牙刷本體端部設置有內(nèi)螺紋,刷柄端部設置 有外螺紋,所述牙刷本體中間設置有空腔,其設置有刷毛一側的底面設置有與 所述空腔相通的出膏孔;所述牙刷本體端部的內(nèi)螺紋與牙膏出膏口的外螺紋相 配合。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有以下積極效果-1、結構簡單、使用方便。由于牙刷頭與刷柄采用螺紋連接,結構簡單、裝卸方便;添牙膏時牙刷本體端部的內(nèi)螺紋與使用的牙膏出膏口的外螺紋相連 接,結構簡單、使用方便。2、 成本低。由于若干支牙刷頭只配一支刷柄,所以可以節(jié)省許多成本。3、 使用效果好。由于牙膏通過牙刷本體上的出膏孔均勻分布到刷毛中間, 所以不僅不會造成牙膏的浪費,而且有利于節(jié)省牙膏并提高牙齒的清潔效果。
附圖是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附圖及具體實施方式
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詳細描述 在附圖中,本實用新型由牙刷頭1與刷柄2組成,所述牙刷頭1包括牙刷 本體3及刷毛4,所述牙刷頭1與刷柄2采用螺紋連接,所述牙刷頭l端部設 置有內(nèi)螺紋,所述刷柄2端部設置有外螺紋,所述牙刷頭1端部的內(nèi)螺紋與所 述刷柄2端部的外螺紋相配合,所述牙刷本體3端部的內(nèi)螺紋與牙膏出膏口的 外螺紋相配合;所述牙刷本體3中間設置有空腔5:所述牙刷本體3上設置有 刷毛4 -側的底面設置有與所述空腔5相通的出膏孔6,所述出膏孔6均勻分 布于所述刷毛4的間隔處。當我們準備刷牙時,將牙刷頭1與刷柄2分離,旋 下牙膏出口處的蓋子,將牙膏出膏口處的外螺紋旋入牙刷本體2端部的內(nèi)螺紋 后,開始擠壓牙膏,直至刷毛4處布滿適量的牙膏,旋下牙膏,裝上刷柄2, 即可完成刷牙。為了達到節(jié)省成本的目的,牙刷包裝時可采用多支牙刷頭配一支刷柄的方 式,優(yōu)選實施例是十支或十二支牙刷頭配一支刷柄,由于不同的牙膏生產(chǎn)企業(yè) 或同 -生產(chǎn)企業(yè)的不同規(guī)格的牙膏出膏口處的外螺紋會有所不同,所以要盡量 做到統(tǒng)一,至少應提醒消費者在選購牙刷時應注意選擇配套的牙膏;當然,兒 童牙刷只能選用配套的兒童牙膏,這樣同時也可避免兒童使用成人牙膏刷牙的現(xiàn)象發(fā)生,有利于保護兒童的牙齒健康。為了保持牙刷的清潔,可進一步在牙刷頭處設置防塵罩。
權利要求1、一種分體式牙刷,由牙刷頭及刷柄組成,所述牙刷頭包括牙刷本體及刷毛,所述牙刷頭與刷柄采用活動連接,所述牙刷本體中間設置有空腔,其設置有刷毛一側的底面設置有與所述空腔相通的出膏孔,其特征在于所述牙刷本體端部設置有內(nèi)螺紋,所述刷柄端部設置有外螺紋,所述牙刷本體端部的內(nèi)螺紋與所述刷柄端部的外螺紋相配合。
2、 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分體式牙刷,其特征在于所述牙刷本體端部的 內(nèi)螺紋與牙膏出膏口的外螺紋相配合。
3、 根據(jù)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分體式牙刷,其特征在于所述牙刷本體上 的出膏孔均勻分布于所述刷毛的間隔處。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公開了一種結構簡單、使用方便、成本低廉、使用效果好的分體式牙刷。它由牙刷頭與刷柄組成,所述牙刷頭包括牙刷本體及刷毛,所述牙刷頭與刷柄采用螺紋連接,所述牙刷頭端部設置有內(nèi)螺紋,所述刷柄端部設置有外螺紋,所述牙刷本體中間設置有空腔,其設置有刷毛一側的底面設置有與所述空腔相通的出膏孔;所述牙刷本體端部的內(nèi)螺紋與牙膏出膏口的外螺紋相適配。本實用新型適用牙齒清潔。
文檔編號A46B5/00GK201094367SQ20072018430
公開日2008年8月6日 申請日期2007年10月10日 優(yōu)先權日2007年10月10日
發(fā)明者徐伯琴 申請人:徐伯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