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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一安全機構的打火機的制作方法

      文檔序號:4521029閱讀:287來源:國知局
      專利名稱:包括一安全機構的打火機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一打火機,該打火機一方面包括一火焰發(fā)生裝置,另一方面包括一安全機構,所述火焰發(fā)生裝置的稱為驅動機構的一個部分可沿一縱軸線在所述裝置不會產生火焰的一所謂待機位置和所述裝能置產生火焰的一所謂工作位置之間活動,所述安全裝置可在一所謂鎖閉位置及一所謂解鎖位置之間活動,在所述鎖閉位置,所述安全機構把所述驅動機構鎖閉在其待機位置上,而在所述解鎖位置時,允許所述驅動機構向其工作位置移動。
      這種打火機中設置安全裝置的目的在于,避免不應使用打火機的人如小孩打出火而傷害到自己或別人。
      根據文件US5145358,已知一種上述類型的打火機,其中,安全機構由一安全部件構成,該安全部件有一朝下的垂直部分,當安全機構處于鎖閉位置時,它和打火機的垂直擋塊相協作。
      當打火機處于垂直狀態(tài)時,為使其從鎖閉位置移到解鎖位置上,使用者必須使安全部件水平平移,從而使安全部件和擋塊分離開,在平移的最后階段,使用者必須沿一垂直方向按壓所述驅動機構,以引起發(fā)火現象。
      根據文件US5833448,還知道一種打火機,它包括一火焰發(fā)生裝置及一安全機構。
      火焰發(fā)生裝置包括一稱為驅動機構的部分,后者可在裝置不會產生火焰的一待機位置和裝置能產生火焰的一工作位置之間活動。
      該打火機的安全機構構成驅動機構的一組成部分,它有一凸出部分,所述凸出部分和打火機的一擋塊協作,以便在所述驅動機構受到任何使用者為使用打火機而施加的通常的力的作用時,鎖住所述驅動機構。
      該力沿和驅動機構的軸線相應的一軸線方向。
      該專利的說明主張,為了對驅動機構解鎖,使驅動機構朝后擺動,因而同時使與其相連的安全機構擺動,以使安全機構的凸出部分離開打火機的擋塊。
      然后,以已知方式在驅動機構上施加一軸向推力,以使打火機工作。
      在上述文件基礎上,本申請人所研究的新式打火機,很好地結合了操作簡便(對正常使用者)與使用困難(對非允許用戶)的特點。
      因此,本發(fā)明提出了一打火機,該打火機一方面包括一火焰發(fā)生裝置,另一方面包括一安全機構,所述火焰發(fā)生裝置的稱為驅動機構一部分可沿一縱軸線在一所謂待機位置和一所謂工作位置之間活動,所述裝置在所述待機位置上不能產生火焰,而在所述工作位置上能產生火焰,所述安全機構可在一所謂鎖閉位置及一所謂解鎖位置位置之間活動,在所述鎖閉位置,所述安全機構把所述驅動機構鎖在其待機位置上,而所述解鎖位置允許所述驅動機構向其工作位置移動,其特征在于,所述安全機構包括一安全部件,該安全部件有一所謂工作部分,當安全機構在鎖閉位置上時,該工作部分相對于所述驅動機構的縱軸線ZZ’向該驅動機構傾斜,以抵靠在一擋塊上,當安全機構在解鎖位置上時,它和一凹槽相對。
      因此,本發(fā)明提出了一種新式打火機的安全機構,該安全機構針對不允許使用打火機的人加強了安全性。
      根據本發(fā)明的打火機的安全機構的優(yōu)點在于,操作上比文件US5833448中所述打火機更簡單,因為只有安全機構相對于驅動機構作旋轉運動,而無需整個驅動機構如該文件中所述的作擺動運動。
      根據本發(fā)明的一優(yōu)化特征,為改變位置,安全部件的工作部分相對于驅動機構進行旋轉運動,離開后者。
      因此,解除對安全部件的鎖閉的運動,對懂得如何使用它的允許用戶來說,操作相當簡單。
      根據本發(fā)明的一特征,安全部件包括一所謂的支承部分,該部分用來在第一力的作用下,朝驅動機構的一個端部作旋轉運動,第二力施加于該部端上,以使所述驅動機構從其待機位置向其工作位置移動,所述支承部分設置在驅動機構的所述端部處。
      因此,當安全機構在所述第一力的作用下從其鎖閉位置移動到解鎖位置上時,由于所述支承部分在所述驅動機構的所述端部處,使用者于是只需在驅動機構的所述端部自然地施加所述第二力,就可使該驅動機構從其待機位置移向其工作位置。
      在旋轉運動末期,當安全機構處于解鎖位置上時,所述第一力沿一方向被施加在所述支承部分上,該方向和在驅動機構的端部施加的所述第二力的方向所成的角小于90度。
      因此,在安全機構的解鎖運動末期,用戶為結束該運動而施加的力并不像文件US5145358中所述的那樣和為以傳統方式起動打火機而施加在驅動機構的端部的第二力的方向相垂直,相反地,二者形成的角小于90度,這樣方便所述兩種運動的銜接,將使用者自然地導引到所述第二運動。
      另外,需注意,根據本發(fā)明提出的安全部件的旋轉運動對不允許使用打火機的人如小孩來說,與比如文件US5145358中所述的打火機中的簡單平移運動,更難執(zhí)行。
      事實上,不允許的使用者如小孩,如果手指在其表面不容忽視的驅動機構的所述端部的開槽部分上的任何部位上按壓,或如果不小心在該部分上施加一非垂直的斜力,就可能會不經意間使用文件US5145358中所述的打火機。
      相反,為使根據本發(fā)明的打火機的安全部件實施旋轉運動,顧名思義,必須使該安全部件旋轉,進而需確定運動所環(huán)繞的樞軸的位置。
      因此,這種運動從理論上講,比簡單的平移運動更難實施,考慮各種可能性,因失誤而引發(fā)旋轉運動的可能性比引發(fā)和該文件中所述相似的平移運動的可能性小得多。
      根據一特征,旋轉運動繞一軸進行。
      根據一特征,安全部件相對于和驅動機構的移動縱軸線相垂直的一軸實施旋轉運動。
      根據一特征,安全部件被彈性地保持在其鎖閉位置上。
      根據另一特征,安全部件包括所述支承部分,該部分旋轉運動的幅度與工作部分和驅動機構縱軸線之間形成的傾角相對應。
      根據一特征,所述凹槽沿平行于驅動機構的移動縱軸線的一軸延伸,這樣,當安全機構在解鎖位置上時,驅動機構從其待機位置移向其工作位置上時,安全部件的工作部分嚙合進所述凹槽里面。
      根據另一特征,安全部件的工作部分形成一葉片。
      根據一特征,驅動機構有一蓋,其上施加一個力以使所述驅動機構從其待機位置移向其工作位置,安全部件安放在所述蓋處。
      根據本發(fā)明的第一、二實施例,安全部件形成至少一個和驅動機構相連的部件。
      特別地,安全部件形成至少一個和驅動機構的蓋相連的部件。
      有利地是,在驅動機構上增加一安全部件并不一定需要重新考慮該驅動機構的整個設計。
      根據第一、二實施例所具備的一特征,安全部件通過其旋轉軸固定在驅動機構上。
      這構成了用來固定安全部件的一種特別簡單有效的裝置。
      根據本發(fā)明第一、二實施例的一特征,安全部件有一支承部分,該支承部分繞所述旋轉軸設置。
      根據本發(fā)明前兩個優(yōu)選實施例的一特征,安全部件的葉片和支承部分相連。
      根據前兩優(yōu)選實施例的一特征,安全部件有一非工作部分,該部分被相對于驅動機構被固定。
      非工作部分不參與安全部件的旋轉運動,相反,它在旋轉運動中,用作所述安全部件的支點,因而限制該運動的幅度。該非工作部分例如由所述驅動機構來鎖定。
      根據本發(fā)明第一實施例的一特征,安全部件包括一彈簧,該彈簧一方面有一所謂中部,另一方面有兩個所謂的端部,所述中部繞旋轉軸安放在所述安全部件支承部分里面,所述兩端部之一沿所述葉片延伸,另一端部與相對于驅動機構被固定的非工作部分合并在一起。
      這使得在旋轉運動中,安全部件可有限地彈性變形。
      根據本發(fā)明第二實施例的一特征,相對于驅動機構被固定的非工作部分為一葉片,該葉片的厚度相對于安全部件支承部分的厚度縮小了。
      在旋轉運動中,該特征同樣可使所述安全部件發(fā)生有限的彈性變形。
      根據前兩優(yōu)選實施例的一特征,當安全機構處于鎖閉位置時,安全部件的工作部分和非工作部分之間形成小于90度的角。
      根據本發(fā)明前兩實施例的另一特征,安全部件的支承部分開有槽及/或包括一凸起,以方便使用者操縱打火機。
      根據本發(fā)明的第三實施例,安全部件和驅動機構構成一整體件。
      尤其是,安全部件和蓋構成一整體件,這不需要重新審視驅動機構的整個設計。
      根據與上面所述相關的一特征,安全部件通過一臂和蓋連成整體。
      根據與上面所述相關的一特征,該臂的總體形狀是彎曲的,它用作安全部件旋轉運動的鉸鏈。
      根據該第三實施例的一特征,旋轉軸在臂處。
      根據該第三實施例的另一特征,安全部件一方面有一驅動頭,另一方面有一葉片,所述驅動頭至少部分地形成所述支承部分,可實施旋轉運動的力就施加在該支承部分上,所述葉片形成所述安全部件的工作部分。
      特別地,驅動頭和葉片使安全部件總體上呈T形,其下支由所述葉片構成。
      根據該第三實施例的另一特征,驅動頭和驅動機構之間形成一空間。
      當安全部件朝其解鎖位置作旋轉運動時,該空間可使所述驅動頭移動,并限制該移動。
      本發(fā)明的其它特征和優(yōu)點將在后文中參照附圖、對以非限制性方式所舉實施例進行的描述中外體現出來。附圖中——

      圖1為根據本發(fā)明的一打火機的透視圖;——圖2a為根據本發(fā)明第一實施例的打火機的局部縱剖面圖,該打火機在第一位置上;——圖2b為圖2a中所示打火機處于第二位置時的視——圖2c為圖2a中所示打火機處于第三位置時的視圖;——圖2d中所示打火機處于和第一位置相同的位置上;——圖3a所示的為圖2a中打火機里使用的一安全部件,其中結合有一彈簧;——圖3b所示的為圖3a中安全部件中所使用的一彈簧;——圖3c為圖1及圖2a中所示打火機的頂部的局部透視簡圖,——圖4a所示的為根據本發(fā)明第二實施例的打火機,該打火機處于第一位置上;——圖4b為圖4a中所示打火機里使用的一安全部件的透視圖;——圖4c為圖4a中所示打火機處于第二位置時的視圖;——圖4d為圖4a中所示打火機處于第三位置時的視圖;——圖4e中所示打火機處于和第一位置相同的位置上;——圖5a為根據本發(fā)明第三實施例的打火機的局部縱剖面圖,該打火機在第一位置上;——圖5b為圖5a中所示打火機的局部俯視圖;——圖5c為圖5a中所示打火機處于第二位置時的視圖;——圖5d為圖5a所示打火機處于第三位置時的視圖;——圖5e為圖5a所示打火機的一實施變型的簡圖。
      如圖1所示,根據本發(fā)明的打火機10包括一總體上加長的外殼12,火焰發(fā)生裝置包括一驅動機構14,該圖只示出了該驅動機構的一部分。
      驅動機構在圖1中可見的部分為所述驅動機構的一個端部14a,該端部配有一蓋16,使用者必須沿打火機縱軸線ZZ’的方向,在所述蓋上朝下施加一力,使驅動機構在所述外殼12內移動。
      打火機還包括一零件18,該零件形成一擋風板,可保護打火機打出的火。
      圖1所示的打火機在圖2a中,只示出了其局部縱剖面簡圖。
      如上所述,打火機有一為本領域技術人員所熟知的火焰發(fā)生裝置,該裝置尤其包括驅動機構14的主體,在其端部14a有所述蓋16。
      該蓋被當作所述驅動機構的一部分。
      火焰發(fā)生裝置還包括一氣流釋放裝置20,如與充滿氣體的一儲氣瓶相連接的一噴嘴,圖中未示出。
      火焰發(fā)生裝置還有一部件22,它放置在支承24上,形成杠桿。
      部件22的兩端分別與驅動機構和氣流釋放裝置相接觸。
      根據本發(fā)明的打火機根據已知的壓電效應原理工作,根據該原理,一壓電元件如石英經形成錘的一構件擊打,而產生電火花。
      驅動機構14的和所述端部14a相對的端部在圖中未示出,它形成一錘,當所述驅動機構在使用者手指按壓蓋16的力的作用下,從其所謂待機位置朝所謂工作位置移動時,該錘會擊打一壓電元件,所述待機位置如圖2b所示,火焰發(fā)生裝置在該益上不會產生火焰,所述工作位置如圖2c所示,所述裝置在該處可產生火焰。
      火焰發(fā)生裝置還有一導線26,由上述壓電機構產生的火花經由該導線傳導。
      所述導線26以公知方式以其一端電連接到所述壓電機構。
      導線26通過其另一端通入所謂燃燒室27里面,前面所述的氣流釋放裝置20也通到該燃燒室內。
      驅動機構在圖2a、2c所示的端位置之間作平移運動過程中,當驅動機構在部件22的一端上施加一壓力時,形成杠桿的該部件22繞其支點24旋轉,這可使氣流釋放裝置的噴嘴從下至上移動,而釋放出氣體。
      如圖2c所示,在高位時,噴嘴和導線26的端部平齊,火花就通過所述導線端進入,并由此產生火焰。
      以上所述的涉及圖2至圖5所示的三個實施例,因此下面在描述各圖2a、2b、2c、2d、3a、3b及3c具體示出了根據本發(fā)明的打火機的第一實施例。
      根據本發(fā)明,該第一實施例的打火機包括一安全機構30,如圖2a所示,它可在圖2a和2b分別所示的兩位置之間活動,對此后文將詳加描述。
      安全機構30包括一安全部件32,該安全部件和與打火機連成一體的擋塊34協作。
      擋塊34為在打火機壁36的頂端實施的一個槽的形式,驅動機構14沿所述壁安裝。
      該槽總體形狀為V形,開口朝上,相對于縱向ZZ’略傾斜,以使V型的一邊沿該方向對齊。
      這樣,必要時,V型的傾斜可使安全部件從其擋塊中脫開。
      需注意,擋塊34還可為一水平面部分的形式。
      所述打火機在其外面還有一壁38,該壁和壁36相對,與其隔有一定距離,因此,在所述兩平行壁之間形成一凹槽,該凹槽沿平行于縱軸線ZZ’的一軸延伸。
      圖3a、3b及3c中詳細示出的安全部件32包括一所謂的支承部分40,該支承部分總體上為環(huán)繞所謂旋轉軸42的一圓柱形形狀。
      如圖2a至2d所示,安全部件的支承部分40安放在驅動機構14的端部14a處,尤其是在該端部的蓋16處。
      如圖3c所示,蓋16有兩臂16a和16b,它們之間形成可接收安全部件支承部分40的一空間。
      臂16a、16b各有一孔,穿過所述孔可接收安全部件的軸42。
      該軸42用作旋轉軸,可使安全部件在圖2a、2b所示的位置之間運動。
      軸42垂直于縱軸線ZZ’設置。
      因此,安全部件32通過其軸42,固定在驅動機構的蓋上。
      如圖2a和3a所示,支承部分40開有槽,以方便打火機使用者在該部分上實施抓握運動。
      另外,除槽外,支承部分40還有一凸起44,該凸起可增加使用者操作的便利性。
      但應看出,方便使用者對安全部件進行操作的槽、凸起或其它任何裝置不必同時存在,只要有其中一個就行了。
      如圖2a、3a所示,安全部件包括一所謂的工作部分,該部分例如為與支承部分40相連的一葉片46形,其一般形狀是平的。
      當安全部件在圖2a中所示的位置上時,該位置和根據本發(fā)明的安全機構的所謂鎖閉位置相對應,安全部件的工作部分46抵靠著擋塊34。
      安全部件的工作部分46相對于縱軸線ZZ’朝驅動機構14的方向傾斜。
      特別地,安全部件有一彈簧48,如圖3b所示,該彈簧有一中部48a及所謂的兩端部48b和48c,所述中部大致為一螺旋形彈簧狀,所述兩端部構成所述彈簧的端,端部48c如圖3a所示。
      該彈簧的中部48a繞旋轉軸42安裝在安全部件的支承部分40里面,彈簧的一端部48b安放在安全部件的工作部分46內的、特為此而設的一凹口49里,如圖2a所示。
      彈簧的另一端部48c形成安全部件的一所謂非工作部分,安放在蓋16內的、特為此而設的凹槽50里面(如圖2a)。
      如圖2a所示,沿該側視圖,彈簧48的兩端部48b、48c之間形成小于90度的一角。
      因此,當施加任何作用力以使彈簧端部48b、48c彼此分開即打開它們之間的角時,彈簧會產生與此相反的扭力。
      當彈簧安在安全部件32內與之構成一整體時,如圖2a、3a所示,由該彈簧施加的扭力會迫使工作部分46抵靠在壁36上,因而迫使工作部分46及非工作部分48之間形成一小于90度的角。
      因為彈簧施加在安全部件32工作部分46之上的力的作用,如此構成的安全機構被彈性地支撐在如圖2a所示的其鎖閉位置上。
      這樣構成的安全部件形成連著驅動機構的一部件。
      因此,本安全部件的存在完全不會影響驅動機構的設計。
      另外,把安全部件安裝到驅動機構上也特別容易實施。
      當安全機構處于如圖2a所示的鎖閉位置上時,工作部分46彈性地和擋塊34相接觸,所述擋塊在相對于縱軸線ZZ’的一傾斜位置上,在圖中,該縱軸線和垂線合在一起了。
      在該位置上,使用者不可能通過在蓋16上施加一垂直力或相對于垂線的一斜力,使驅動機構14移動,因而也就不可能產生火焰。
      因此,不允許使用打火機的人如孩子,即使按壓蓋16,打火機內也不會產生火焰。
      當安全機構處于鎖閉位置上時,安全部件工作部分的這種傾斜裝配,相對于垂直裝配更有優(yōu)勢,因為若工作部分垂直裝配,不允許使用打火機的人用力按壓蓋16,安全部件可能會強制解鎖所述安全機構。
      另外,若安全部件的工作部分采用垂直裝配,當不允許使用打火機的人以和工作部分大致相同的方向,施加相對于垂線的一傾斜力時,安全部件被強制解鎖的危險性會更高。
      而本發(fā)明所提出的這種裝配,增強了對不允許使用打火機的人的安全的保護。
      考慮到安全部件所在的位置相對于蓋,尤其是相對于為產生火焰而在蓋上施加力的那部分,中心偏移,所以根據本發(fā)明的安全機構比上述現有技術中的打火機采用的安全機構更可靠。
      還能看出,為按下蓋以產生火焰而施加在打火機蓋上面的力,一般沿縱軸線ZZ’或沿相對于該軸的一斜方向施加。
      既如此,顯然,文件US5145358中所述打火機中所提出的安全機構的安全性不如本發(fā)明。
      事實上,不允許使用打火機的人如孩子,若無意間沿相對于驅動機構的位移縱軸線的一斜方向施加一力,可使所述驅動機構的蓋上的形成鎖閉器的開槽部分移動,因此松開安全機構。
      相反,根據本發(fā)明,本申請人考慮使安全部件活動部分46相對于驅動機構的縱軸線ZZ’,朝所述驅動機構的方向傾斜,這樣,即使在沿相對于縱軸線ZZ’的一斜向而施加的力作用下,安全部件工作部分仍抵靠著擋塊34,因而火焰發(fā)生裝置仍被鎖閉著。
      要松開根據本發(fā)明的安全機構30,必須使安全部件32繞旋轉軸42旋轉,以使所述安全機構的工作部分46與擋塊、打火機分開,對準凹槽37。
      安全部件的工作部分46沿一方向旋轉,該方向和使用者作用于該安全部件支承部分40上的運動方向相反,在圖2a上用箭頭F1表示。
      安全部件的旋轉運動相對于驅動機構的運動是獨立的,驅動機構在所述安全部件移動過程中,仍靜止不動。
      安全機構從圖2a所示的鎖閉位置向圖2b所示的解鎖位置移動是這樣獲得的打火機使用者在安全部件32的支承部分40上施加一切向力,使其繞旋轉軸42旋轉,該力朝驅動機構的蓋的方向施加。
      一方面由于支承部分40上有一開槽表面、另一方面由于該支承部分的凸起44,而更方便使用者所施加的運動。
      如圖2a所示,允許使用打火機的人所施加的推力由箭頭F1表示,最初它至少是水平地,事實上,使用者可一上來就沿相對于水平面略傾斜的一方向在安全部件32的支承部分上施加力。
      如圖2b所示,當安全部件的旋轉運動沿圖2a中箭頭所示的方向進行時,使用者作用于所述安全部件支承部分上、尤其是在其凸起上的力F1,沿與水平面形成比以前更大的斜角的軸線來實施,從而有利于第二力F2沿縱向ZZ’的實施,以使驅動機構從其待機位置向其工作位置移動,如圖2b、2c所示。
      事實上,力F1、F2的施加方向(如圖2b)之間形成一小于90度的角α,這一點有利于兩力的銜接。
      需注意,當使用者為使安全部件繞其軸旋轉而施加的初始力不是水平的,而相對于水平面有一定斜角時,使用者作用在安全部件上的力F1,如圖2b所示,與驅動機構移動的縱向(軸線ZZ’)之間同樣一個更小的角α,這同樣有利于操作打火機。
      如圖2b所示及以上所述,在解鎖位置上,安全部件32的工作部分46垂直地對準凹槽37,在圖2b、2c中所示的第二力F2的作用下,嚙合進所述凹槽內。
      可看出,安全部件32的旋轉運動有一和所述裝置工作部分與驅動機構移動縱軸線之間形成的角相對應的一幅度。
      該運動的幅度最好很小,以便對允許使用打火機的人來講,使用起來不會太困難。
      如圖2d如示,當使用者停止施加在驅動機構的蓋16上的力時,驅動機構在圖中未示出的一彈簧的作用下,返回其起始待機位置。所述彈簧在這種打火機中已知,當驅動機構在圖2b、2c的位置之間移動時被壓縮。
      在該上升運動中,安全部件工作部分46在凹槽37內上升,當其離開凹槽時,重新只承受彈簧48的唯一作用,因而重又返回抵靠擋塊34的傾斜位置上。
      因此,安全機構返回其鎖閉位置上,火焰發(fā)生裝置在該位置上被鎖閉住。
      圖4a至4e示出了根據本發(fā)明一打火機的第二實施例。
      其中,參照圖2a至2d所描述的構件,除蓋16和安全部件32外,其它仍相同,和上述圖的標記也相同。
      事實上,在該第二實施例中,只有蓋及安全部件的結構相對于第一實施例中的有所變化。
      根據該第二實施例,打火機60也包括一安全機構62,該安全機構有一安全部件64,所述安全部件與和所述打火機連起來的一擋塊34協作。
      從圖4b中可更清楚地看出,安全部件64有一支承部分66,其作用和圖3a中所示支承部分40相似,它圍繞一旋轉軸68設置。
      該旋轉軸以和圖3a至3c中所示安全部件32相同的方式,把安全部件64和蓋70連接起來安全部件64還包括兩部分,即一所謂工作部分72和一所謂非工作部分74,如圖4a所示,當安全部件處于鎖閉位置上時,所述工作部分用來抵靠在擋塊34上;所述非工作部分用來安放在驅動機構的蓋70和所述驅動機構的主體之間。
      以和圖2、3中所示安全部件32相同的方式,安全部件64包括一圍繞旋轉軸68的一支承部分66、連接到所述支承部分66上的葉片形工作部分72和連接到支承部分66上的仍為葉片形的非工作部分74。
      支承部分66開有槽,還有一凸起76,如圖4a、4b所示。
      當安全部件安裝在打火機上時,所述安全部件通過其旋轉軸68,固定在驅動機構上,其方式與如圖3c中所示、把安全部件32固定在驅動機構14上的方式相同。
      另外,安全部件的非工作部分74抵靠在蓋70及驅動機構14體之間的凹槽78(圖4a)里,在一可阻止其旋轉的位置上。
      要注意,形成安全部件非工作部分74的葉片的厚度比支承部分66和另一葉片72的厚度小。
      這種厚度不同使安全部件64具有一定彈性,當繞軸68旋轉運動時,它可發(fā)生有限彈性變形。
      可看出,當安全部件安裝在打火機上時,工作部分72及非工作部分74之間自然形成一小于90度的角,這樣,當安全機構處于鎖閉位置上時,工作部分72處于相對于縱軸線ZZ’的傾斜位置。
      在如圖4a所示的該位置上,根據本發(fā)明的安全機構在鎖閉位置上,安全部件的工作部分72在抵靠擋塊34的傾斜位置上,和參照圖2a至3c所作描述一樣,加強了對不允許使用打火機的人的安全的保護。
      以和第一實施例中所述的相同方式,為使安全機構從如圖4a所示的鎖閉位置移到圖4c所示的解鎖位置,打火機使用者利用凸起76,使安全部件64的工作部分72繞其軸68作旋轉運動,因而將該工作部分72對準凹槽37。
      和前面參照圖2、3對本發(fā)明第一實施例所作的描述一樣,由于使用者在旋轉運動末期作用在安全部件上的力相對于水平面及軸ZZ’有一斜角,這樣使該運動與驅動機構沿軸ZZ’的移動運動易于銜接。
      如圖4d如示,隨著使用者在驅動機構14上施加一垂直下降壓力,安全部件的工作部分72嚙合進凹槽37里。
      當使用者停止施加在驅動機構上的壓力時,驅動機構在圖中未示出的一彈簧作用下,向上返回到其待機位置上,如圖4e所示。由于該彈簧在圖4a和4c中所示位置之間所承受的彈性變形,安全部件自然地返回其鎖閉位置上,圖5a至5d示出本發(fā)明的第三實施例,其中,安全部件和驅動機構構成一整體件。
      前兩實施例中所述打火機的所有構件,除蓋、安全部件及其擋塊外,在該實施例中未作任何改動,和前面各圖中的標記也相同。
      圖5a中局部示出的根據第三實施例的打火機90,包括驅動機構14,除驅動機構14的蓋92外,其余部分與圖2、4中所示的相同。
      在該實施例中,打火機包括一安全機構94,所述安全機構有一安全部件96,從該安全部件通過一曲臂98和蓋92連成一體的意義上講,所述安全部件構成驅動機構的一組成部分。
      安全部件96包括兩部件一驅動頭100及一所謂工作部分102,該部分從頭100及臂98處開始延伸,形成一葉片。
      臂的總體形狀為U形,其凹口朝向驅動頭100方向。
      某種程度上,該臂構成安全部件與驅動機構蓋92之間的鉸鏈。
      驅動頭100和葉片102使安全部件總體上呈T形,T形的頭部由所述驅動頭形成,T形的下部由所述葉片構成。
      圖5b所示的是安全部件驅動頭的俯視圖。
      安全部件96和蓋92通過曲臂98連接起來,該曲臂的厚度相對于安全部件其它部分減小了,這樣,當所述安全部件作旋轉運動時,所述臂可有限地彈性變形。
      旋轉運動關于位于臂處的一軸線進行。
      還可看到,驅動頭104和驅動機構的蓋92之間有一空間104,當安全部件朝其解鎖位置作旋轉運動時,該空間可使所述驅動頭朝所述蓋的方向移動。
      從圖5b中可看出,蓋92有相對于其中軸線XX’的兩部分,這兩部分朝驅動頭100內的兩凹口方向形成凸緣,并且分別相對于上述中軸線對稱。
      所述蓋還有兩個臂101和103,在它們的自由端(extrémitédébouchante)有兩個朝外的肩部101a和103b。
      帶有凸肩的臂自由端嚙合進由圖1中的部件18所環(huán)繞的打火機部分里,并通過抵靠在打火機的壁105a和105b(圖5a中以虛線局部示出)上的凸肩,把蓋和打火機其它部分連接在一起。這些自由端還有利于對蓋的軸向移動進行導引。
      這種臂也存在于前面各附圖所示的打火機中,盡管圖中未示出。
      因此,空間104特別設置在凸出部分92a(相應地,92b)和驅動頭的相應凹口100a(相應地,100b)之間。
      安全部件96包括一支承部分100c,使用者在所述支承部分上施加力,使安全部件旋轉運動。
      如圖所示,支承部分只構成驅動頭100的一部分。
      在圖5a中,安全部件在其鎖閉位置上,在該位置上,所述裝置的工作部分102安放在朝向驅動機構14的、相對于軸ZZ”的一傾斜位置上,和壁108上部的一擋塊106相接觸,沿所述壁108安放著一機件111,驅動機構14則安放在該機件里面。
      但在該位置上,工作部分102仍不必一定和擋塊106相接觸,只有不允許使用打火機的人按壓蓋92,使驅動機構朝下移動時才會接觸之。
      能看到,工作部分102和水平面之間形成的角A小于90度,如圖5a所示,這種裝配和前兩實施例中所述的具有相同優(yōu)點。
      打火機還包括另一壁110,它在壁108對面,因而和該壁108構成一凹槽112。
      以與本發(fā)明前兩實施例所述相同的方式,安全部件96的旋轉運動是這樣獲得的允許使用打火機的人沿與水平面形成一正角或零角的方向施加第一切向力F1,如圖5a中箭頭所示。
      使用者將該力施加在安全部件的支承部分100c上。
      當使用者一直施加該力直至凸出部分92a、92b和驅動頭100各凹口100a、100b相接觸時,由于蓋92和驅動頭100之間的空間104消失了,所以以后不會再發(fā)生任何變形。
      于是,使用者知道安全機構處于解鎖位置上。
      工作部分102和水平面形成一大致等于90度的角β。
      在如圖5c所示的該位置上,使用者自然地被導引到下一運動,即沿軸線ZZ’的力F2按壓蓋92,使驅動機構下移。這是因為使用者在旋轉運動末期(如圖5c)所施加的第一力F1的方向與軸ZZ’的方向之間形成一小于90度的角。
      可注意到,蓋的厚度不均,另外,它在驅動頭對面的部分厚度更大,因而形成可接收使用者手指的一斜面,如圖所示。
      因此,當安全機構在解鎖位置上時(如圖5c),使用者施加一垂直壓力,使驅動機構下降到機件111里面,安全部件96的工作部分102由于和凹槽112相對,因而可隨著驅動機構的下降運動插進該凹槽內,并在驅動機構位于其工作位置上時(如圖5d)可抵在凹槽112的底部。
      驅動機構向待機位置的返回,安全機構向鎖閉位置的返回,對使用者來說是這樣實施的放松施加在蓋92上的壓力,如前兩實施例中所述的。
      于是又回到圖5a中所示的位置上。
      要注意,在前面所述的三個實施例中,有利的是,安全部件是和驅動機構的蓋、而不是和驅動機構的主體連成的一整體,或者,安全部件形成與蓋相連的一部件,以簡化根據本發(fā)明的打火機的生產。
      事實上,如果用文件US5 833 448中所述的機構,則必須重新設計驅動機構才能安裝這種安全機構,這樣就使打火機的生產更復雜,成本也增加了。
      圖5e示出了圖5a至5d中所示打火機的實施變型,其中,安全部件的擋塊的位置發(fā)生了改變。
      打火機118包括驅動機構14和組件119,驅動機構插在所述組件內,當驅動機構從其待機位置移向其工作位置時,更可嚙合到它里面。
      安全機構120包括一和蓋124連成一體的安全部件122。
      安全部件包括驅動頭126和一工作部分128,當安全機構處于鎖閉位置時,該工作部分朝驅動機構14、相對于縱軸線ZZ’傾斜,而且它安放在組件119的上部119a上,而不是放在圖2a中的壁106的頂部上。
      特別地,工作部分128一方面通過剛好是其外廓(如一棱)一部分的部分和組件119上部119a相接觸,另一方面,通過外廓另一部分和驅動機構14的垂直主體相接觸。
      所述水平和垂直接觸(在棱的情況下是直線狀的)能確保很好地鎖住工作部分128,因此可很好地抗垂直推力及斜向力。
      因此,可以理解,工作部分128的與組件119、驅動機構14相接觸的部分與后者的接觸面不必很大。
      另外,把工作部分128裝配在組件119的上部119a上,而不是圖2a所示的壁106的頂部上,這樣可有利地減小打火機里面的系統的尺寸大小。
      因此,如果取消圖2a中的壁106,解鎖位置上時的工作部分128所插入的空間132的尺寸也減小了。
      有利地是,如果取消圖2a中所示的壁106但空間132的尺寸仍保持不變,這樣,打火機內部可接收一更大尺寸的組件119。
      以上針對圖5e中的變型所作的描述仍適用于其它各圖所示的打火機。
      權利要求
      1.打火機(10;60;90),一方面包括一火焰發(fā)生裝置,另一方面包括一安全機構(30;62;94),所述火焰發(fā)生裝置的稱為驅動機構(14)的部分可在一所謂待機位置和一所謂工作位置之間沿一縱軸線(ZZ’)活動,所述裝置在所述待機位置上不會發(fā)生火焰,而在所述工作位置上能產生火焰,所述安全機構可在一所謂鎖閉位置及一所謂解鎖位置之間活動,在所述鎖閉位置,所述安全機構把驅動機構鎖閉在其待機位置上,而所述解鎖位置允許所述驅動機構向其工作位置移動,其特征在于,所述安全機構包括一安全部件(30;62;94),該安全部件有一所謂工作部分(46;72;102;128),當安全機構在鎖閉位置上時,它相對于驅動機構的縱軸線(ZZ’)朝向驅動機構傾斜,抵靠在一擋塊(34;106;14,119a)上,當安全機構在解鎖位置上時,所述安全部件和一凹槽(37;112;132)相對。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打火機,其特征在于,為改變位置,安全部件的工作部分(46;72;102;128)相對于驅動機構進行旋轉運動,離開所述驅動機構。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打火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安全部件包括一所謂的支承部分(40;66;100c),該部分用來在一第一力(F1)的作用下朝驅動機構的一個端部(14a)的方向作旋轉運動,一個第二力(F2)施加在該端部上,以使所述驅動機構(14)從其待機位置向其工作位置移動,所述支承部分設置在驅動機構的所述端部處。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打火機,其特征在于,安全機構處于解鎖位置上時,所述第一力沿一方向被施加在所述支承部分上,該方向和施加在所述驅動機構的所述端部上的第二力所在的另一方向所成的角小于90度。
      5.根據權利要求1至4其中之一所述的打火機,其特征在于,旋轉運動繞一軸(42;68)進行。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打火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安全部件相對于和所述驅動機構的位移的縱軸線(ZZ’)相垂直的一軸(42;68)實施旋轉運動。
      7.根據權利要求1至6其中之一所述的打火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安全部件(30;62;94)被彈性地支承在其鎖閉位置上。
      8.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打火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安全部件包括所述支承部分(40;66;100c),該部分旋轉運動的幅度與工作部分和驅動機構縱軸線之間形成的角相對應。
      9.根據權利要求1至8其中之一所述的打火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37;112;132)沿平行于驅動機構的位移縱軸線的一軸線延伸,這樣,當安全機構在解鎖位置上,驅動機構從其待機位置移向其工作位置上時,安全部件的工作部分嚙合進所述凹槽里面。
      10.根據權利要求1至9其中之一所述的打火機,其特征在于,安全部件(46;72;102)的工作部分形成一葉片。
      11.根據權利要求1至10其中之一所述的打火機,其特征在于,驅動機構(14)有一蓋(16;70;92),使所述驅動機構從其待機位置移向其工作位置的力施加在所述蓋上,所述安全部件(30;62;94)設置在所述蓋處。
      12.根據權利要求1至11其中之一所述的打火機,其特征在于,安全部件(32;64)形成至少一個和驅動機構相連的部件。
      13.根據權利要求5和12所述的打火機,其特征在于,安全部件(32;64)通過其旋轉軸(42;68)固定在驅動機構上。
      14.根據權利要求3和13所述的打火機,其特征在于,安全部件有一支承部分(40;66),該支承部分繞所述旋轉軸(42;68)設置。
      15.根據權利要求10和14所述的打火機,其特征在于,安全部件的葉片(46;72)和支承部分(40;66)相連。
      16.根據權利要求1至15其中之一所述的打火機,其特征在于,安全部件有一非工作部分(48c;74),該部分相對于驅動機構被固定。
      17.根據權利要求7、15及16所述的打火機,其特征在于,安全部件(32)包括一彈簧(48),該彈簧一方面有一所謂中部(48a),另一方面有兩所謂的端部,所述中部所述繞旋轉軸(42)安放在所述安全部件支承部分(40)里面,所述兩端部之一(48b)沿葉片(46)延伸,另一端部(48c)與相對于驅動機構被固定的非工作部分合并在一起。
      18.根據權利要求7、15及16所述的打火機,其特征在于,相對于驅動機構被固定的非工作部分(48c)為一葉片,該葉片的厚度相對于安全部件支承部分(40)的厚度縮小了。
      19.根據權利要求16至18其中之一所述的打火機,其特征在于,當安全機構(30)處于鎖閉位置時,安全部件的工作部分(46)和非工作部分(48c)之間形成小于90度的一角。
      20.根據權利要求3、8及14其中之一所述的打火機,其特征在于,安全部件的支承部分(40)開有槽。
      21.根據權利要求3、8、14及20其中之一所述的打火機,其特征在于,安全機構的支承部分(40)包括一凸起(44;76)。
      22.根據權利要求1至11其中之一所述的打火機,其特征在于,安全部件(96)和驅動機構構成一整體件。
      23.根據權利要求11和22所述的打火機,其特征在于,安全部件和蓋(92)構成一整體件。
      24.根據權利要求23所述的打火機,其特征在于,安全部件通過一臂(98)和蓋連成整體。
      25.根據權利要求7和24所述的打火機,其特征在于,臂(98)的總體形狀是彎曲的。
      26.根據權利要求5和25所述的打火機,其特征在于,旋轉軸在臂(98)處。
      27.根據權利要求3、10及22所述的打火機,其特征在于,安全部件(96)一方面有一驅動頭(100),另一方面有一葉片(102),所述驅動頭至少部分地形成所述支承部分(100c),可實施旋轉運動的力就施加在該支承部分上,所述葉片形成所述安全部件的工作部分。
      28.根據權利要求27所述的打火機,其特征在于,驅動頭(100)和葉片(102)使安全部件(96)總體上呈T形,該T形的腳部由所述葉片構成。
      29.根據權利要求27或28所述的打火機,其特征在于,驅動頭和驅動機構之間形成一空間(104)。
      全文摘要
      本發(fā)明涉及一打火機(10;60;90),所述打火機一方面包括一火焰發(fā)生裝置,另一方面包括一安全機構(30;62;94),所述火焰發(fā)生裝置的稱為驅動機構(14)的部分可在一所謂待機位置和一所謂工作位置之間沿一縱軸線活動,所述裝置在所述待機位置上不會發(fā)生火焰,而在所述工作位置上能產生火焰,所述安全機構可在一所謂鎖閉位置及一所謂解鎖位置位置之間活動,在所述鎖閉位置,所述安全機構把驅動機構鎖閉在其待機位置上,而所述解鎖位置允許所述驅動機構向其工作位置移動,其特征在于,安全機構包括一安全部件(30;62;94),該安全部件有一所謂工作部分(46;72;102;128),當安全機構在鎖閉位置上時,它相對于所述驅動機構的縱軸線(ZZ’)朝向驅動機構傾斜,抵靠在一擋塊(34;106;14,119a)上,當安全機構在解鎖位置上時,它和一凹槽(37;112;132)相對。
      文檔編號F23Q2/00GK1408060SQ00816780
      公開日2003年4月2日 申請日期2000年11月9日 優(yōu)先權日1999年11月10日
      發(fā)明者阿曼·K·M·鐘 申請人:波利康塞普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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