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條形碼標識防偽商品與互聯網特許查詢結合的防偽技術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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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本發(fā)明涉及條形碼、互聯網、物聯網技術。
【背景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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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2012.7.20康子純提出“打假用商品條形碼發(fā)票及支持它的商品包裝與互聯網協(xié)議”發(fā)明專利申請(申請?zhí)?01210251083.2),公布一項仿偽技術,用條形碼(一維或二維)標識每件防偽商品,給每件防偽商品以唯一數字編號(系列號、產品號);交易發(fā)票上帶有條形碼標識的防偽商品的全部基本信息和附加信息,包括防偽商品的唯一數字編號(系列號、產品號),以及交易中的數量等附加信息,交易中甲乙方代碼信息(消費者以電話號碼代替);同時,以商品上和發(fā)票上的TCP/IP條形碼標識,啟動互聯網對交易時的防偽商品做防偽相關數據的傳輸、查詢、認證,達到對該防偽商品的供應鏈全過程(從廠商到供應商到消費者)的跟蹤、溯源,杜絕假冒偽劣商品混入市場坑害消費者和合法廠商與供應商)。
[0003]其后,2012年初創(chuàng)的以色列Visualead公司,最初是給QRcode 二維碼增加掃描趣味性,采用了透明疊加動畫、商標等圖案于QR code 二維碼上;2013年以后轉入網購平臺交易中的防偽技術,采取了在QR code 二維碼上標識防偽商品唯一數字編號(系列號)方法,重復了康子純2012.7.20專利申請文本的相關工作;同時,以色列Visual GR code防偽二維碼,以一次有效掃描(“掃過即焚”),防止帶有同樣數字編號的二維碼技術標識假冒商品進入市場,達到防偽打假;此外,給條形碼(一維或二維)加密,采用單鑰制取條形碼和解讀條形碼,也是有效的防偽打假技術。2000年,宋宏生等在《鐵道運輸與經濟》刊物(2000年第9期)刊文:《鐵路行包信息系統(tǒng)中條碼信息加密方案設計》,公布了相關防偽技術。
[0004]不過,上述【背景技術】,都具有某些缺陷與不足,例如,康子純2012.7.20專利申請文本,沒有清楚說明其防偽打假整體技術方案隱含而應當強調的一條防偽打假規(guī)則:在商品供應鏈的任何環(huán)節(jié),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網站,條形碼標識防偽商品交易時和交易后,只有該商品擁有者才能在互聯網上就該商品真?zhèn)巫魈卦S有效查詢,即特許有效查詢和該防偽商品所有權者緊緊綁在一起,交易時,這個特許有效查詢權利屬于乙方(賣方);交后后,對該商品真?zhèn)蔚幕ヂ摼W特許有效查詢,由該商品原擁有者(原所有權者)乙方(賣方),轉移給該商品新擁有者(新所有權者)甲方(買方),該商品的原擁有者乙方(賣方)不再具有互聯網有效查詢該唯一編號標識的防偽商品真?zhèn)蔚奶卦S授權;交易后該商品的新擁有者甲方(買方)則擁有在互聯網上任意次有效查詢其真?zhèn)蔚奶卦S授權。
[0005]以色列Visualead公司的QR code防偽二維碼,只適用于電子商務平臺網站,使用范圍太窄;同時,使用“掃過即焚”技術,并不能阻止在供應鏈的任何環(huán)節(jié)被以次充好的假冒商品掉包,掉包后的真產品可以撕掉這種防偽二維碼在實體店高價銷售;此外,“掃過即焚”也給消費者日后查詢、退貨、售后服務和維權帶來諸多不便。
[0006]給條形碼(一維或二維)加密,也因只能在廠商和消費者或供應商和消費者兩點間使用,使用范圍太窄;且涉及到整個系統(tǒng)的成本較高,這也成為其弱項。
[0007]由于上述【背景技術】存在這樣那樣的缺陷與不足,為獲得廉價、使用范圍大、技術簡單和可靠的條形碼標識防偽商品的防偽技術,本發(fā)明在2012.7.20康子純專利申請文本基礎上,提出“條形碼標識防偽商品交易后商品擁有者互聯網特許有效查詢”技術。
【發(fā)明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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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為確保假冒偽劣商品不以次充好混入市場,從制造廠商到消費者的整個供應鏈所有環(huán)節(jié)包括電子商務網購平臺都能對防偽商品作有效跟蹤和溯源查詢,本發(fā)明在康子純2012.7.20專利申請文本基礎上,提出“條形碼標識防偽商品交易后商品擁有者互聯網特許有效查詢”技術。
[0009]本發(fā)明條形碼標識防偽商品交易后商品擁有者互聯網特許有效查詢,包括:防偽商品的條形碼標識,該防偽商品在制造廠商到消費者供應鏈所有環(huán)節(jié)(包括電子商務購物網站)交易時的條形碼發(fā)票,該防偽商品在交易時與交易后的互聯網特許有效查詢。所述防偽商品的條形碼標識,其特征是,以二維碼標識其防偽所需的全部基本信息和附加信息,給防偽商品以唯一身份的數字編號(系列號,產品號),此工作在康子純2012.7.20專利申請文本、2012.8.15專利申請文本和2013.6.5的補正修改文本、2013.6.14的補正修改文本中,都做了明確說明,無需贅述;所述該防偽商品在制造廠商到消費者供應鏈所有環(huán)節(jié)(包括電子商務購物網站)交易時的條形碼發(fā)票,其特征是,條形碼標識和加有文字說明的發(fā)票記錄了該防偽商品物理位置的轉移(配送、倉儲、運輸等)或所有權的轉移,如由廠商轉移到供應商,由供應商轉移到消費者,包括網購店轉移到消費者;所有權的轉移,在康子純2012.7.20專利申請文本和2012.8.15專利申請文本中,都做了明確說明,即發(fā)票上用二維碼標識交易該防偽商品的全部基本信息和附加信息,以及交易該防偽商品數量、日期等附加信息,和交易雙方(甲、乙方)的商家(廠商、供應商)識別代碼和消費者電話(手機或固定電話)號碼,并加有相關文字說明;對網購平臺而言,交易時廠商或供應商收到消費者網上訂單和付款后,應在所寄防偽商品包裹中,付上一份紙質交易發(fā)票,發(fā)票上注明康子純2012.7.20和2012.8.15專利申請文本上所述發(fā)票陳述的全部內容(條形碼標識和文字說明)做為交易憑證、稅務憑證,和網上查詢與售后服務憑證。所述該防偽商品在交易時與交易后的互聯網特許有效查詢,其特征是,在該防偽商品從制造廠商到供應商最后到消費者的供應鏈全過程(包括配送、運輸、倉儲等),凡涉及到該防偽商品(或包含該防偽商品的物流單元)所有權的轉移,那么,在交易時掃描該防偽商品(或包含它的物流單元),并與廠商數據庫或網絡(節(jié)點)數據庫做數據傳輸、查詢、認證,制作交易發(fā)票,完成該防偽商品(或包含它的物流單元)所有權轉移,由乙方(賣方)轉移給甲方(買方)后,廠商數據庫或網絡(節(jié)點)數據庫,便實時或延后做該防偽商品(或包含它的物流單元)唯一的、單方享有的所有權轉移登記,由乙方(賣方)轉移給甲方(買方),并做相關數據更新;相應地,此后,該防偽商品(或包含它的物流單元)的所有權擁有者甲方(買方),擁有在互聯網上就該商品真?zhèn)卧L問廠商數據庫(或網絡節(jié)點數據庫)進行任意次有效查詢的特許權,該防偽商品(或包含它的物流單元)所有權原擁有者乙方(賣方),不再具有在互聯網上就該商品真?zhèn)卧L問廠商數據庫(或網絡節(jié)點數據庫)進行有效查詢的任何特許權,不過仍能查詢該防偽商品的一般信息,但不能查詢其真?zhèn)涡畔?。從而可以杜絕該防偽商品的任何假冒品貼著同樣防偽條形碼標識在供應鏈的任何環(huán)節(jié)混入市場。
[0010]本發(fā)明“條形碼標識防偽商品交易后商品擁有者互聯網特許有效查詢”技術敘述完畢。
【具體實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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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下面選取QR code 二維碼標識防偽商品作為實施例,對本發(fā)明作進一步說明。
[0012]實施例:QR code二維碼標識防偽商品交易后商品擁有者互聯網特許有效查詢技術,包括:防偽商品的QR code 二維碼標識,該防偽商品在制造廠商到消費者供應鏈所有環(huán)節(jié)(包括電子商務購物網站)交易時的QR code 二維碼標識發(fā)票,該QR code 二維碼標識防偽商品在交易時與交易后的互聯網特許有效查詢。
[0013]其后的敘述,除以特指“QR code 二維碼”標識防偽商品和交易發(fā)票外,余都與前文“
【發(fā)明內容】
”相關敘述同,故此處從略。
[0014]本發(fā)明實施例敘述完畢。
【主權項】
1.條形碼(一維或二維)標識防偽商品交易后商品擁有者互聯網特許有效查詢技術,包括:防偽商品的條碼(一維或二維)標識,該防偽商品在制造廠商到消費者供應鏈所有環(huán)節(jié)(包括電子商務購物網站)交易時的條形碼(一維或二維)標識發(fā)票,該防偽商品在在交易時與交易后的互聯網特許有效查詢;所述該防偽商品在交易時與交易后的互聯網特許有效查詢,其特征是:在該防偽商品從制造廠商到供應商最后到消費者的供應鏈全過程(包括配送、運輸、倉儲等),凡涉及到該防偽商品(或包含該防偽商品的物流單元)所有權的轉移,那么,在交易時掃描該防偽商品(或包含它的物流單元),并與廠商數據庫或網絡(節(jié)點)數據庫做數據傳輸、查詢、認證,制作交易發(fā)票,完成該防偽商品(或包含它的物流單元)所有權轉移,由乙方(賣方)轉移給甲方(買方)后,廠商數據庫或網絡(節(jié)點)數據庫,便實時或延后做該防偽商品(或包含它的物流單元)唯一的、單方享有的所有權轉移登記,由乙方(賣方)轉移給甲方(買方),并做相關數據更新;相應地,此后,該防偽商品(或包含它的物流單元)的所有權擁有者甲方(買方),擁有在互聯網上就該商品真?zhèn)卧L問廠商數據庫(或網絡節(jié)點數據庫)進行任意次有效查詢的特許權,該防偽商品(或包含它的物流單元)所有權原擁有者乙方(賣方),不再具有在互聯網上就該商品真?zhèn)卧L問廠商數據庫(或網絡節(jié)點數據庫)進行有效查詢的任何特許權,不過仍能查詢該防偽商品的一般信息,但不能查詢其真?zhèn)涡畔ⅰ?.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條形碼標識防偽商品交易后商品擁有者互聯網特許有效查詢技術,其特征是:對電子商務購物網站而言,交易時廠商或供應商收到消費者網上訂單和付款后,應在所寄防偽商品包裹中,附上一份紙質交易發(fā)票,發(fā)票上用條形碼和文字注明交易的防偽商品全部基礎信息和附加信息,包括該防偽商品的系列號、產品號的唯一數字編號即商品唯一身份。以及交易該商品防偽數量、價格、日期等附加信息,還有甲(買方)、乙(賣方)方識別代碼,消費者以電話(手機或固定電話)號碼代替,作為網購的交易憑證、稅務憑證、網上查詢與售后服務(維修、退貨)憑證;或者,采用內容相同的電子發(fā)票。
【專利摘要】條形碼標識防偽商品交易后商品擁有者互聯網特許有效查詢技術,包括:防偽商品的條形碼標識,該防偽商品在制造廠商到消費者的供應鏈所有環(huán)節(jié)包括電子商務網站交易時的條形碼標識發(fā)票,該防偽商品在交易時與交易后的互聯網特許有效查詢,其特征是,防偽商品以條形碼(一維或二維)標識其唯一身份即唯一數字編號;交易發(fā)票載有該防偽商品以條形碼和文字標明的唯一身份信息和甲乙方識別代碼信息;交易時和交易后,在互聯網上就該商品真?zhèn)嗡鲇行Р樵兊奶卦S權,屬于該防偽商品的所有權擁有者,即由乙方(賣方)轉移給甲方(買方)。電子商務網購平臺交貨時,應附紙質交易發(fā)票,憑發(fā)票和防偽商品條形碼,可在互聯網上對其真?zhèn)巫魅我獯翁卦S有效查詢。
【IPC分類】G06Q30/00
【公開號】CN105243548
【申請?zhí)枴緾N201510616623
【發(fā)明人】康子純
【申請人】康子純
【公開日】2016年1月13日
【申請日】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