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一種割草機,具體為一種座椅式草坪割草機,屬于園林綠化設備領域。
背景技術:
現有的割草設備都是采用手推,手工進行對草坪的修剪,人容易疲勞,效率還不高,費時費力,而且采用的是單式旋葉,草的長度過長,不利于分解再利用,還容易纏繞到割草機上,如果碰到草叢中的石子,有可能會傷害其他路人,現有的割草機都是采用燃油提供動力,能耗很大,還不環(huán)保。
因此,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我們提出一種座椅式草坪割草機。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fā)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克服現有的缺陷,提供一種座椅式草坪割草機,通過蓄電池供電,環(huán)保節(jié)能,人坐在座椅上,通過轉向盤控制方向,行走電機帶動驅動輪前進,降低疲勞感,增加工作效率,電機帶動軸高速運轉,上旋葉和下旋葉將草打碎回歸土地,擋板將草屑控制不到處飛,如果碰到石子擋板可以防止石子飛出傷害其他人,省時省力,操作簡單,從而解決現實中存在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fā)明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座椅式草坪割草機,包括機架和機殼,所述機殼固接在機架上,所述機架上設有電機,驅動輪,行走電機,蓄電池,電機罩和轉向輪,所述機殼兩側設有擋板,所述行走電機通過傳動帶連接驅動輪,所述電機位于電機罩內部,所述電機罩上設有座椅,所述電機連接軸,所述軸下端通過鍵連接有上旋葉和下旋葉,且上旋葉和下旋葉中間設有軸肩,所述轉向輪上設有轉向桿,所述轉向桿上端設有轉向盤,所述轉向桿和轉向盤通過轉向連接件連接。
進一步的,所述機殼采用薄板件壓鑄制成。
進一步的,所述驅動輪和轉向輪采用充氣橡膠輪胎。
進一步的,所述擋板與機殼垂直面傾斜15度。
與現有的割草機相比較而言,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是:該種座椅式草坪割草機,通過蓄電池供電,環(huán)保節(jié)能,人坐在座椅上,通過轉向盤控制方向,行走電機帶動驅動輪前進,降低疲勞感,增加工作效率,電機帶動軸高速運轉,上旋葉和下旋葉將草打碎回歸土地,分解再利用,擋板將草屑控制不到處飛,如果碰到石子擋板可以防止石子飛出傷害其他人,省時省力,操作簡單。
附圖說明
附圖用來提供對本發(fā)明的進一步理解,并且構成說明書的一部分,與本發(fā)明的實施例一起用于解釋本發(fā)明,并不構成對本發(fā)明的限制。在附圖中:
圖1為本發(fā)明所述一種座椅式草坪割草機整體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所述一種座椅式草坪割草機割草結構示意圖;
圖中:1、機架、2電機、3擋板、4驅動輪、5行走電機、6蓄電池、7電機罩、8座椅、9轉向盤、10轉向連接件、11轉向桿、12機殼、13轉向輪、14軸、15上旋葉、16軸肩、17下旋葉。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設計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fā)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诒景l(fā)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fā)明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2,本發(fā)明提供一種設計方案:一種座椅式草坪割草機,包括機架1和機殼12,所述機殼12固接在機架1上,所述機架1上設有電機2,驅動輪4,行走電機5,蓄電池6,電機罩7和轉向輪13,所述機殼12兩側設有擋板3,所述行走電機5通過傳動帶連接驅動輪4,所述電機2位于電機罩7內部,所述電機罩7上設有座椅8,所述電機2連接軸14,所述軸14下端通過鍵連接有上旋葉15和下旋葉17,更有效的將草打碎,不會纏繞在軸14上,且上旋葉15和下旋葉17中間設有軸肩16,所述轉向輪13上設有轉向桿11,所述轉向桿11上端設有轉向盤9,所述轉向桿11和轉向盤9通過轉向連接件10連接。
所述機殼12采用薄板件壓鑄制成,所述驅動輪4和轉向輪13采用充氣橡膠輪胎,行走起來通過緩沖降低人的疲勞感,所述擋板3與機殼12垂直面傾斜15度。
需要說明的是,本發(fā)明一種座椅式草坪割草機使用方法為:通過蓄電池6供電,環(huán)保節(jié)能,人坐在座椅8上,通過轉向盤9控制方向,行走電機5帶動驅動輪4前進,降低疲勞感,增加工作效率,電機2帶動軸14高速運轉,上旋葉15和下旋葉17將草打碎回歸土地,分解再利用,擋板3將草屑控制不到處飛,如果碰到石子擋板3可以防止石子飛出傷害其他人。
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發(fā)明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jié),而且在不背離本發(fā)明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它的具體形式實現本發(fā)明。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發(fā)明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發(fā)明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的較佳實施例,并不用以限制本發(fā)明,凡是依據本發(fā)明的技術實質對以上實施例所作的任何細微修改、等同替換和改進,均應包含在本發(fā)明技術方案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