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屬于海苔設備領域,尤其是涉及一種海苔干燥裝置。
背景技術:
海苔中所含藻膽蛋白具有豐富的營業(yè)價值,并且由于海苔味道鮮美使得其廣受消費者的歡迎,而現(xiàn)有的海苔由于在生產過程中某些環(huán)節(jié)出現(xiàn)問題,會使得海苔的口味大大降低,影響海苔的品質,尤其是在海苔干燥的過程中,干燥的溫度不合適會直接影響海苔的品質,最終導致海苔銷量下降,致使生產廠家受到經濟和品牌上的損失。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要解決的問題是提供一種海苔干燥裝置,尤其適合對海苔進行干燥,保證海苔的品質。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fā)明采用的技術方案是:提供一種海苔干燥裝置,包括干燥裝置本體、底座和支撐架,干燥裝置本體為空心管結構,且干燥裝置本體傾斜靜置,干燥裝置本體側壁中心出下設有支撐架,支撐架豎直向下靜置,支撐架底部與底座固定連接,干燥裝置本體頂部設有進料口,干燥裝置本體底部設有出料口,干燥裝置本體側壁的上方依次設有若干加熱風扇,加熱風扇上設有驅動電機,干燥裝置本體側壁的兩側對稱設有出風網,支撐架上設有控制板,控制板上設有顯示屏,控制板上設有紅外感應器,控制板上設有溫度調節(jié)器,控制板通過連接線與驅動電機連接。出料口的底部放置在水平地面上。
在使用過程中,使用者在控制板上通過溫度調節(jié)器設定加熱風扇的溫度,或者使用者通過遠程遙控裝置與控制板上的紅外感應器相連接,并通過遠程遙控裝置與紅外感應器的連接遠程設定加熱風扇的溫度,并使得溫度在顯示屏閃顯現(xiàn),而后啟動干燥裝置,此時驅動電機帶動加熱風扇啟動,此時使用者將物料從進料口倒入干燥裝置本體內,使得物料由于重力作用沿干燥裝置本體的內壁滑下,在滑下的過程中,加熱風扇將熱風吹向物料,通過吹散物料的方式對物料進行干燥,而后熱風通過干燥裝置本體兩側的出風網排出,而由于有出風網的阻隔海苔并不會被風吹散。
干燥處理后的海苔從干燥裝置本體底部的出料口流出,使用者可對其進行收集,并開始下一環(huán)節(jié)工作的處理。
本發(fā)明具有的優(yōu)點和積極效果是:由于采用上述技術方案,使得對海苔的干燥工作變得更加方便,避免海苔在干燥的過程中降低品質;且本發(fā)明具有結構簡單,維修方便,加工成本低、生產效率高等優(yōu)點。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fā)明的側視結構示意圖。
圖中:1、干燥裝置本體 2、底座 3、支撐架
4、控制板 41、顯示屏 42、紅外感應器
43、溫度調節(jié)器 5、進料口 6、出料口
7、加熱風扇 8、驅動電機 9、出風網。
具體實施方式
如圖1所示,本發(fā)明為一種海苔干燥裝置,包括干燥裝置本體1、底座2和支撐架3,干燥裝置本體1為空心管結構,且干燥裝置本體1傾斜靜置,干燥裝置本體1側壁中心出下設有支撐架3,支撐架3豎直向下靜置,支撐架3底部與底座2固定連接,干燥裝置本體1頂部設有進料口5,干燥裝置本體1底部設有出料口6,干燥裝置本體1側壁的上方依次設有若干加熱風扇7,加熱風扇7上設有驅動電機8,干燥裝置本體1側壁的兩側對稱設有出風網9,支撐架3上設有控制板4,控制板4上設有顯示屏41,控制板4上設有紅外感應器42,控制板4上設有溫度調節(jié)器42,控制板4通過連接線與驅動電機8連接。出料口6的底部放置在水平地面上。
實施例一
在使用過程中,使用者在控制板4上通過溫度調節(jié)器42設定加熱風扇7的溫度,并使得溫度在顯示屏41閃顯現(xiàn),而后啟動干燥裝置,此時驅動電機8帶動加熱風扇7啟動,此時使用者將物料從進料口5倒入干燥裝置本體1內,使得物料由于重力作用沿干燥裝置本體1的內壁滑下,在滑下的過程中,加熱風扇7將熱風吹向物料,通過吹散物料的方式對物料進行干燥,而后熱風通過干燥裝置本體1兩側的出風網9排出,而由于有出風網9的阻隔海苔并不會被風吹散。
干燥處理后的海苔從干燥裝置本體1底部的出料口6流出,使用者可對其進行收集,并開始下一環(huán)節(jié)工作的處理。
實施例二
在使用過程中,使用者通過遠程遙控裝置與控制板4上的紅外感應器42相連接,并通過遠程遙控裝置與紅外感應器42的連接遠程設定加熱風扇7的溫度,并使得溫度在顯示屏41閃顯現(xiàn),而后啟動干燥裝置,此時驅動電機8帶動加熱風扇7啟動,此時使用者將物料從進料口5倒入干燥裝置本體1內,使得物料由于重力作用沿干燥裝置本體1的內壁滑下,在滑下的過程中,加熱風扇7將熱風吹向物料,通過吹散物料的方式對物料進行干燥,而后熱風通過干燥裝置本體1兩側的出風網9排出,而由于有出風網9的阻隔海苔并不會被風吹散。
干燥處理后的海苔從干燥裝置本體1底部的出料口6流出,使用者可對其進行收集,并開始下一環(huán)節(jié)工作的處理。
以上對本發(fā)明的一個實施例進行了詳細說明,但所述內容僅為本發(fā)明的較佳實施例,不能被認為用于限定本發(fā)明的實施范圍。凡依本發(fā)明申請范圍所作的均等變化與改進等,均應仍歸屬于本發(fā)明的專利涵蓋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