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底與小后掌連接方法
【專利摘要】本發(fā)明公開一種中底與小后掌連接方法,包括以下步驟:沖裁中底:按規(guī)定尺寸裁中底,同時按規(guī)定在中底后跟部位沖出等邊三角形排列的三個孔眼;制作連接片:按規(guī)定大小要求注壓出橡塑連接片,底面厚度2.0~2.5mm,連接片上設置膠柱,膠柱半徑為3.0~3.5mm;扣合連接片;縫中底:中底后跟三個“釘注”距邊6~8mm,縫線一道,針碼密度3.0±0.5針/30mm;放正小后掌并敲合:套上鐵腳后,小后掌上面的三個“膠柱”孔眼對正中底后跟三個“膠柱”,放置并敲合。采用上述技術方案,本發(fā)明有以下優(yōu)點:省去了釘后掌機和1.5個操作人。同時本發(fā)明不同于用傳統(tǒng)工藝----釘釘,省去了三顆平帽釘。本發(fā)明不但節(jié)省原材料,而且還節(jié)省了人力。
【專利說明】中底與小后掌連接方法
【技術領域】
[0001]本發(fā)明屬于制鞋【技術領域】,具體地說涉及一種中底與小后掌之間的連接方式。
【背景技術】
[0002]傳統(tǒng)工藝中,中底與小后掌的連接程序是:沖裁中底?中底、小后掌刷膠?縫中底?制作平帽圓釘?裝釘?放正小后掌并壓合?自查。依靠三顆鐵制釘。使用釘后掌機和
1.5個人操作。
【發(fā)明內容】
[0003]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克服上述不足提供一種中底與小后掌連接方法,不同于用傳統(tǒng)工藝釘釘,省去了三顆平帽釘,節(jié)約了人力。
[0004]為實現(xiàn)上述目的,本發(fā)明采用以下技術方案:
一種中底與小后掌連接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A、沖裁中底:按規(guī)定尺寸裁中底,同時按規(guī)定在中底后跟部位沖出等邊三角形排列的三個孔眼;
B、制作連接片:按規(guī)定大小要求注壓出橡塑連接片,底面厚度2.0?2.5 mm,連接片上設置膠柱,膠柱半徑為3.0?3.5 mm ;
C、扣合連接片:按對應鞋號在中底后跟部位對正扣合連接片,使“膠柱”超出中底5?
6mm ;
D、縫中底:中底后跟三個“釘注”距邊6?8mm,縫線一道,針碼密度3.0 ±0.5針/30mm ;
E、放正小后掌并敲合:套上鐵腳后,小后掌上面的三個“膠柱”孔眼對正中底后跟三個“膠柱”,放置并敲合。
[0005]上述中底與小后掌連接方法,步驟A中底上的孔眼半徑為3.2?3.7 mm ;步驟B制作連接片:連接片的周邊至小后掌的周邊的距離12?15 mm。
[0006]采用上述技術方案,本發(fā)明有以下優(yōu)點:藝程序:沖裁中底?中底、小后掌刷膠?制作連接片?扣合連接片?縫中底?放正小后掌并敲合。省去了釘后掌機和1.5個操作人。同時本發(fā)明不同于用傳統(tǒng)工藝釘釘,省去了三顆平帽釘。本發(fā)明不但節(jié)省原材料,而且還節(jié)省了人力。
【專利附圖】
【附圖說明】
[0007]圖1是本發(fā)明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0008]A如圖1所示一種中底與小后掌連接方法,包括以下步驟:沖裁中底:不準缺邊少角。同時按規(guī)定在中底后跟部位沖出等邊三角形排列的三個孔眼(半徑為3.2?3.7 mm),不準錯位、變形等。[0009]B制作連接片:按規(guī)定大小(比小后掌周邊小12?15 mm)要求注壓出橡塑連接片:底面厚度2.0?2.5 mm,“膠柱”半徑為3.0?3.5 mm。
[0010]C扣合連接片:按對應鞋號在中底后跟部位對正扣合連接片,使“膠柱”超出中底5 ?6mm ;
D縫中底:中底后跟三個“釘注”距邊6?8mm,縫線一道,針碼密度3.0±0.5針/30mm ;E放正小后掌并敲合:套上鐵腳后,小后掌上面的三個“膠柱”孔眼對正中底后跟三個“膠柱”,放置并敲合。不準脫落、錯位等(可刷膠)。
【權利要求】
1.一種中底與小后掌連接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沖裁中底:按規(guī)定尺寸裁中底,同時按規(guī)定在中底后跟部位沖出等邊三角形排列的三個孔眼; 制作連接片:按規(guī)定大小要求注壓出橡塑連接片,底面厚度2.0?2.5 mm,連接片上設置膠柱,膠柱半徑為3.0?3.5 mm ; 扣合連接片:按對應鞋號在中底后跟部位對正扣合連接片,使“膠柱”超出中底5?.6mm ; 縫中底:中底后跟三個“釘注”距邊6?8mm,縫線一道,針碼密度3.0±0.5針/30mm ;放正小后掌并敲合:套上鐵腳后,小后掌上面的三個“膠柱”孔眼對正中底后跟三個“膠柱”,放置并敲合。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中底與小后掌連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驟A中底上的孔眼半徑為3.2?3.7 _ ;步驟B制作連接片:連接片的周邊至小后掌的周邊的距離12?.15 mm η
【文檔編號】A43B13/28GK103610270SQ201310605229
【公開日】2014年3月5日 申請日期:2013年11月26日 優(yōu)先權日:2013年11月26日
【發(fā)明者】曹德生, 徐明明 申請人:際華三五一五皮革皮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