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市政綠化工程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市政綠化生態(tài)帶。
背景技術:
市政綠化帶在現代交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包括:①具有放氧、吸毒、除塵、殺菌、降噪、防風沙、調節(jié)小氣候的作用;②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以及人行道的良好交通隔離帶;③綠化而美好的交通環(huán)境還可以提高駕駛員的情緒,減少交通事故?,F有技術中的市政綠化帶排水能力較差,樹葉枯草以及垃圾的清理不便,清理工作費時費力,遇到暴雨天氣泥水容易污染交通路面,導致下水道堵塞等問題。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現有技術中存在的缺點,而提出的一種市政綠化生態(tài)帶,其將綠化帶與人行道的有機結合,保證人行道的綠蔭效果和防雨功能,有效將積水排出綠蔭道,解決綠化帶的排水功能,同時有效保護了綠蔭道的土壤,避免傳統(tǒng)綠化帶土壤的水土流失及其導致的路面污染。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發(fā)明采用了如下技術方案:
一種市政綠化生態(tài)帶,包括綠蔭道,所述綠蔭道兩側交接有斜坡,所述綠蔭道沿水平方向依次種植有高樹種和矮樹種,所述矮樹種靠近斜坡的一側設置有電線桿,所述矮樹種遠離斜坡的一側設置有條凳。
優(yōu)選地,所述電線桿遠離綠蔭道的一端固定連接有支撐桿,所述支撐桿遠離電線桿的一側架設有太陽能電板。
優(yōu)選地,所述電線桿的頂部連接有l(wèi)ed路燈,所述矮樹種的樹冠外側連接有l(wèi)ed燈管串。
優(yōu)選地,所述電線桿桿內部沿豎直方向依次設置有蓄電池,無線開關和充放電控制器。
優(yōu)選地,所述綠蔭道的表面鋪設有防水透氣砂。
優(yōu)選地,所述電線桿內部的電路連接方式為:所述電線桿內部的電路連接方式為:太陽能電板與充放電控制器電性連接,充放電控制器與蓄電池電性連接,蓄電池與無線開關電性連接,無線開關與led路燈及l(fā)ed燈管串電性連接。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是:
1.通過在綠蔭道兩側設置斜坡,有效將積水排出綠蔭道,解決了綠化帶的防水問題;通過在綠蔭道兩側設置高樹種和矮樹種,高低相間的結構有效阻擋了太陽光的直射,保證人行道的綠蔭效果,同時設置了條凳,供行人休憩,實現了綠化帶與人行道的有機結合,提供了一種新型生態(tài)綠化帶。
2.通過在綠蔭道的兩側設置太陽能電板、led路燈和led燈管串,解決了綠蔭道的照明,使用綠色太陽能能源,同時加設無線開關,有效控制路燈的開關,避免電力浪費。
3.通過在綠蔭道的表面鋪設有防水透氣砂,有效保護了綠蔭道的土壤,避免傳統(tǒng)綠化帶土壤的水土流失,及其導致的路面污染。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提出的一種市政綠化生態(tài)帶的路面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提出的一種市政綠化生態(tài)帶的正面示意圖;
圖3為本發(fā)明提出的一種市政綠化生態(tài)帶的側視圖;
圖4為本發(fā)明提出的一種市政綠化生態(tài)帶的電線桿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綠蔭道、2斜坡、3高樹種、4矮樹種、5電線桿、6條凳、7支撐桿、8太陽能電板、9led路燈、10led燈管串、11蓄電池、12無線開關、13充放電控制器。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fā)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
參照圖1-4,一種市政綠化生態(tài)帶,包括綠蔭道1,所述綠蔭道1兩側交接有斜坡2,所述綠蔭道1沿水平方向依次種植有高樹種3和矮樹種4,所述矮樹種4靠近斜坡2的一側設置有電線桿5,所述矮樹種4遠離斜坡2的一側設置有條凳6。
所述電線桿5遠離綠蔭道1的一端固定連接有支撐桿7,所述支撐桿7遠離電線桿5的一側架設有太陽能電板8。
所述電線桿5的頂部連接有l(wèi)ed路燈9,所述矮樹種4的樹冠外側連接有l(wèi)ed燈管串10。
所述電線桿5桿內部沿豎直方向依次設置有蓄電池11,無線開關12和充放電控制器13。
所述綠蔭道1的表面鋪設有防水透氣砂。
所述電線桿5內部的電路連接方式為:所述電線桿5內部的電路連接方式為:太陽能電板8與充放電控制器13電性連接,充放電控制器13與蓄電池11電性連接,蓄電池11與無線開關12電性連接,無線開關12與led路燈9及l(fā)ed燈管串10電性連接。
本發(fā)明的工作過程:有日照時,高樹種和矮樹種阻隔太陽光,同時太陽能電板吸收太陽光能,將其轉化為電能,經由充放電控制器傳遞到蓄電池中儲存;到夜晚時,通過無線開關,打開led路燈9及l(fā)ed燈管串。雨天,高樹種和矮樹種阻隔部分雨水,余下的雨水落到綠蔭道表面鋪設的防水透氣砂上,經由斜坡排出綠蔭道。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較佳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發(fā)明揭露的技術范圍內,根據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及其發(fā)明構思加以等同替換或改變,都應涵蓋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