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印制在宣紙上的攝影作品及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將攝影作品印制在宣紙上成為宣紙印品,該印品通過現(xiàn)有的膠印制板、印刷技術加以改進而印制完成的。
在現(xiàn)有技術中,已公開了“宣紙印品及其膠印制板、印刷方法”(專利號為93114279.2)在公開的發(fā)明中闡明了“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包括國畫、書法、篆刻作品的宣紙印品”,上述作品(印品)是寫意的,只要達到仿真的效果就可滿足。而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將攝影作品印刷在宣紙上的印品,其特征在于攝影作品是寫真的,其印品不僅有真實性畫面的特色,而且通過宣紙的印刷,能渲染出似國畫作品的寫意意境,更具藝術性和欣賞性;在色彩上可以是黑白的,也可以是彩色的。
而在本發(fā)明提出前傳統(tǒng)的攝影作品只能印制在照相紙或非國畫用紙上,給人們的視覺效果是這是一種攝影作品。而本發(fā)明的視覺效果卻絕對不同,其細膩、逼真的藝術性,所渲染的有似國畫作品的藝術效果,具有中國傳統(tǒng)繪畫風格的攝影藝術品。
已公開的技術中,印刷方法是利用諸如電子分色機、膠印機、打樣機等現(xiàn)有膠印設備進行膠印制板,其印刷方法包括分色、拼板、曬板、打樣、印刷等步驟進行印制的。在本發(fā)明的目的中已提及,本發(fā)明的宣紙印品具有寫真性,而公開的專利中的印品是寫意的,因而在本發(fā)明制板及印刷中其特征有三個一、分色中不能去掉底稿上的底色。這是因為上述公開技術中,若不去掉底稿上的底色,其宣紙印品就會喪失仿真性,這是它在分色制板時必需要處理的技術特征;反之,本發(fā)明是攝影作品,其寫真要求不能將底稿上的底色去掉,否則其印品將失去生活、自然風光本來的面貌,因而,不去掉底稿上的底色也構成了本發(fā)明的必要特征;二、分色中采用150-250線/平方英吋網點制板,本發(fā)明還將根據(jù)攝影作品的藝術效果,把網線層次進行遞增或減少,其目的是使攝影作品的宣紙印品渲染似國畫作品的藝術效果,而在上述公開的技術中,由于其仿真性的要求,所以網線層次不可能進行遞增或減少;本發(fā)明通過一、二上述技術特征,使本發(fā)明既不同于國畫、書法、篆刻宣紙印品的寫意、仿真性,又不同于攝影作品單純的寫真效果,使之成為一種新的藝術作品;三、本發(fā)明所印制的可以是黑白的,也可以是彩色的宣紙印品。
實施本發(fā)明的方法,可以將攝影作品印制在宣紙上,成為目前一種全新的宣紙印品,且速度快、成本低,既有藝術性和欣賞性,更具有收藏價值。
本發(fā)明的實施例詳述如下1.用電子分色機分色時,不去掉底稿上的底色;2.制板時采取150-250線/平方英吋網點在電子分色時,根據(jù)攝影作品的藝術效果,把網線層次進行遞增或減少,使其印品渲染出國畫作品的藝術效果;3.打樣時,可使用普通油墨或其它膠印油墨;4.打樣時,壓印滾筒與紙臺的距離為7-8μ,再在宣紙下面墊一張銅版紙,以防宣紙被劃破;5.印刷前一在,要將宣紙平放在印刷車間內保存,室內溫度在20℃-30℃,濕度為75%(±5%),以防紙伸縮變形;6.印刷前,將宣紙直接裱在銅版紙或膠版紙上,將前后兩邊粘好一起印刷,對厚的宣紙則可以直接印刷;7.印刷時,吸紙的氣量調至7-8公斤;8.印刷速度為2000印/小時以上,收紙部分不能積壓太多,超過100張就要加一層隔版;9.可以印刷黑白或彩色的宣紙印品。
利用本發(fā)明的印刷方法,可以將攝影作品印制在宣紙上,成為宣紙印品,它不僅體現(xiàn)了攝影作品原來所具有的寫真特色,而且又能渲染似國畫作品的藝術效果,這是一種全新的藝術品,不但具有藝術性和欣賞性,更具有藝術收藏價值。
權利要求
1.一種宣紙印品,通過現(xiàn)有的包括電子分光機、膠印機、打樣機的膠印設備、并在所印刷的宣紙上通過分色、拼版、曬版、打樣的印刷方法,其特征在于將攝影作品印制在宣紙上,成為宣紙印品。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宣紙印品的膠印制版、印刷方法,包括分色、拼版、曬版、打樣、油墨印刷等方法,該方法的特征在于在所述的用電子分色機分色時,不去掉底稿上的底色;在所述分色方法中采用150-250線/平方英時的網點制版,并根據(jù)攝影作品的藝術效果,把網線層次進行遞增或減少;可以印制黑白的或彩色的宣紙印品。
全文摘要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將攝影作品通過膠印設備制版及其印刷方法,印制在宣紙上,成為宣紙印品及其印刷方法。本發(fā)明的宣紙印品不僅具有攝影作品的寫真性,而且通過不去底稿上的底色和制版網線層次的調整,使之具有似國畫作品的藝術效果,因而本發(fā)明既不同于國畫、書法、篆刻宣紙印品的寫意、仿真性,又不同于攝影作品單純的寫真效果;是藝術作品中一種全新的,既具有藝術性和欣賞性,又具有收藏價值的宣紙印品。
文檔編號B41M3/00GK1212209SQ981110
公開日1999年3月31日 申請日期1998年9月1日 優(yōu)先權日1998年9月1日
發(fā)明者繆小仙 申請人:繆小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