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可透視廣告貼的制作方法
技術(shù)領(lǐng)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裝飾廣告,特別涉及一種用于出租車后窗玻璃、地鐵車門玻璃和商店櫥窗玻璃及眼鏡片上從里可透視的廣告貼。
眾所周知,商店的玻璃窗上招貼這各種彩色廣告,地鐵車門玻璃和出租車也往往有各種商品信息廣告。這些廣告對商品信息的流通起著積極的作用,但卻影響了從里向外的透視性,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廣告在這些場合的使用。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種可透視的廣告貼,在白天,不但行人從外可觀賞此廣告信息,而從里面也能清晰地透視外界景物。
為實現(xiàn)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的一種可透視廣告貼包括一可透視的平片;一附著在平片上的、由大量間隔均布的不透光塊組成的中間涂層和一附著在中間涂層上的廣告信息外涂層。其中,各不透光塊的最大尺寸為0.25毫米-3.0毫米,相鄰兩不透光塊的最小間距為0.1毫米-3.5毫米,諸不透光塊的面積之和是平片總面積的30%-55%。
具體說,可將上述可透視廣告貼中的中間涂層中的各不透光塊做成一圓塊,其直徑為0.25毫米-3.0毫米,相鄰兩圓塊的間距為0.1毫米-3.5毫米,諸圓塊的面積之和是平片總面積的30%-55%。
也可將上述可透視廣告貼中的中間涂層的各不透光塊做成一菱形塊,其長對角線長度為0.25毫米-3.0毫米,相鄰兩菱形的間距為0.1毫米-3.5毫米,諸菱形的面積之和是平片總面積的30%-55%。
進一步說,上述可透視廣告貼中的中間涂層中的各圓形不透光塊包括一附著在平片上的黑色圓形不透光塊和一附著在黑色圓形不透光塊上的、形狀和尺寸均與黑色圓形不透光塊相同的白色圓形不透光塊。
上述可透視廣告貼中的中間涂層中的各菱形不透光塊包括一附著在平片上的黑色菱形不透光塊和一附著在黑色菱形不透光塊上的、形狀和尺寸均與黑色菱形不透光塊相同的白色菱形不透光塊。
上述可透視廣告貼中的各黑色圓形或菱形不透光塊以及各與之附著的各白色圓形或菱形不透光塊所用的材料可為鹵化銀、重鉻酸鹽、重氮樹脂或丙烯酸酯等感光膠,或絲印油墨或漆等不透明涂料。
上述可透視廣告貼中的廣告信息外涂層所用的材料可為鹵化銀、重鉻酸鹽、重氮樹脂或丙烯酸酯等感光膠,或絲印油墨或漆等不透明涂料。
上述可透視廣告貼中的可透視的平片所用的材料可為有機或無機玻璃、氯乙烯或滌綸片或類似塑料薄膜。
采用了按照上述技術(shù)方案構(gòu)成的可透視廣告貼后,基于在白天時位于廣告貼之兩側(cè)的景物的受光照度明顯不同以及人眼對亮度相差較大的光線的接受情況的不同,以及外界路人在一定距離內(nèi)的分辨率的原理,不但能使外側(cè)路人看到這些廣告信息,而且從里側(cè)也能清晰地透視到外界景物。
通過下面對一實施例并結(jié)合其附圖的詳細描述,將有助于更具體地理解本實用新型的目的、結(jié)構(gòu)特點和優(yōu)點。其中的附圖為圖1A和1B分別是本實用新型可透視廣告貼的一實施例的正視圖和階梯剖面圖,其中的各不透光塊為圓塊;以及圖2是表示該實施例中的各不透光塊為菱形塊時的正視圖。
下面結(jié)合上述諸
本實用新型可透視廣告貼的結(jié)構(gòu)及其形成。
如圖1A和1B所示,本實用新型可透視廣告貼包括一可透視的平片1;一附著在平片1上的、由大量間隔均布的不透光塊組成的中間涂層2和一附著在中間涂層2上的廣告信息外涂層3。本實施例中的平片1是采用透明的聚酯滌綸片材制成。在該平片1上的中間涂層2包括有上、下疊合的兩層,即,首先在平片1上通過涂復(fù)感光膠、感光、洗印工藝,或采用絲印工藝或其他方法涂復(fù)成一由大量均布的黑色圓塊組成的黑色圓塊涂層21。各圓塊的直徑為0.25毫米-3.0毫米。相鄰兩圓塊的間距為0.1毫米-3.5毫米。諸圓塊的面積之和,即不透光區(qū)的面積是平片1的總面積的30%-55%。該黑色圓塊涂層21可以用鹵化銀、重鉻酸鹽、重氮樹脂或丙烯酸酯等感光膠經(jīng)感光而成黑色不透光物質(zhì),或采用絲印油墨或漆等不透明涂料。然后,在該黑色圓塊涂層21上,具體說,是在組成該黑色圓塊涂層21的大量黑色圓塊上,用絲印工藝或其他手段印上一由大量與諸黑色圓塊的形狀和尺寸相同的白色圓塊組成的白色圓塊涂層22。該白色圓塊涂層22用普通絲印油墨和漆等不透光涂料制成。最后,靠最外面在白色圓塊涂層22上印上表示如圖1A中的英文字母“A”的廣告圖案或信息的外涂層3,該涂層3采用常用的彩色絲印油墨或其他涂料。
使用時,將該廣告貼以其平片1的無上述諸涂料層的一底面膠粘在商店的櫥窗玻璃或汽車的后窗玻璃的外表面上,使廣告信息涂層朝外即可。當(dāng)白天照在路人或外景物上的光線反射到廣告貼上時,其中一部分光線穿過圖中所示的諸圓塊之間的平片1上的透明區(qū)而進入位于玻璃室內(nèi)的人的眼中。與此同時,室內(nèi)的相對于室外的較弱的光線的一部分經(jīng)大量黑色圓塊的吸收減弱后也反射進入室內(nèi)的人眼中。而人眼對較為明亮的強光產(chǎn)生比對較為暗淡的弱光產(chǎn)生明顯的反映,而且當(dāng)這兩方面的光線同時進入人眼時更是如此。因此,室內(nèi)人員眼中的主要的圖像基本上只是室外的路人或外景物了。相反,對于室外的路人來說,室外亮光在大量的白色圓塊上反射的光線和在彩色廣告圖案或信息上反射的光線均進入路人眼中。與此同時,室內(nèi)景物和人員反射的室內(nèi)較為暗淡的弱光線也穿過大量不透光圓塊之間的平片1上的透光區(qū)射出玻璃外,而后進入路人眼中。同理,路人眼里對由較為明亮的強光傳來的廣告圖案或信息的反映強烈,加上由于對不透光圓塊的大小、每相鄰兩圓塊的間距以及不透光部分的面積均作了特定的規(guī)定,故基于受人眼的分辨率限制的原理從而在路人眼中基本上形成的是大致連續(xù)的廣告圖案或信息的圖像(如圖1A中的英文字母“A”)了??梢?,使用該廣告貼,不但使路人觀賞到廣告,而且同時能使室內(nèi)人員也看清外景物。經(jīng)上海市測試技術(shù)研究所測量,證明該廣告貼的對外景物的可見度很好。
上述圖1所示第一實施例中的圓形不透光塊也可做成其他各種形狀,如圖2所示,即將圖1A和1B中的各圓塊形不透光塊改做成菱形塊,每個菱形不透光塊同樣由上、下附著在一起的白色菱形塊22和黑色菱形塊21組成。各不透光菱形塊的長對角線長度為0.25-3.0毫米,相鄰兩菱形塊的間距為0.1-3.5毫米,諸菱形塊的面積之和是平片1總面積的30%-55%。
這種情況的原理與上述圓形不透光塊的相同,不再重復(fù)??梢?,采用由任意形狀不透光塊組成的中間涂層,只要符合本實用新型的權(quán)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圍,都能達到本實用新型可供從外看廣告而從里能觀外景的目的。
權(quán)利要求1.一種可透視廣告貼,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一可透視的平片(1);一附著在所述平片(1)上的、由大量間隔均布的不透光塊組成的中間涂層(2)和一附著在所述中間涂層(2)上的廣告信息外涂層(3);其中,各所述不透光塊的最大尺寸為0.25-3.0毫米,相鄰兩所述不透光塊的最小間距為0.1-3.5毫米,諸所述不透光塊的面積之和是所述平片(1)總面積的30%-55%。
2.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可透視廣告貼,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間涂層(2)中的各不透光塊是一圓塊,其直徑為0.25-3.0毫米,相鄰兩所述圓塊的間距為0.1-3.5毫米,諸所述圓塊的面積之和是所述平片(1)總面積的30%-55%。
3.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可透視廣告貼,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間涂層(2)的各不透光塊是一菱形塊,其長對角線長度為0.25-3.0毫米,相鄰兩所述菱形塊的間距為0.1-3.5毫米,諸所述菱形塊的面積之和是所述平片(1)總面積的30%-55%。
4.如權(quán)利要求2所述的可透視廣告貼,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間涂層(2)中的各所述圓形不透光塊包括一附著在所述平片(1)上的黑色圓形不透光塊(21)和一附著在所述黑色圓形不透光塊(21)上的、形狀和尺寸均與所述黑色圓形不透光塊(21)相同的白色圓形不透光塊(22)。
5.如權(quán)利要求3所述的可透視廣告貼,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間涂層(2)中的各所述菱形不透光塊包括一附著在所述平片(1)上的黑色菱形不透光塊(21)和一附著在所述黑色菱形不透光塊(21)上的、形狀和尺寸均與所述黑色菱形不透光塊(21)相同的白色菱形不透光塊(22)。
6.如權(quán)利要求4或5所述的可透視廣告貼,其特征在于,所述各黑色圓形或菱形不透光塊(21)以及各與之附著的各白色圓形或菱形不透光塊(22)所用的材料可為鹵化銀、重鉻酸鹽、重氮樹脂或丙烯酸酯等感光膠,或絲印油墨或漆等不透明涂料。
7.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可透視廣告貼,其特征在于,所述廣告信息外涂層(3)所用的材料可為鹵化銀、重鉻酸鹽、重氮樹脂或丙烯酸酯等感光膠,或絲印油墨或漆等不透明涂料。
8.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可透視廣告貼,其特征在于,所述可透視的平片(1)所用的材料可為有機或無機玻璃、氯乙烯或滌綸片或類似塑料薄膜。
專利摘要一種可透視廣告貼包括一貼在玻璃外表面上的可透視的平片、一附著在平片上的、由大量間隔均布的不透光塊組成的中間涂層和一附著在中間涂層上的廣告信息外涂層。其中,各不透光塊的最大尺寸為0.25—3.0毫米,相鄰兩不透光塊的最小間距為0.1—3.5毫米,諸不透光塊的面積之和是平片總面積的30%—55%。使用該種廣告貼,在白天,不但外界路人可觀賞此廣告,而且從里面也能透視外界景物,適用作汽車、商店櫥窗玻璃或眼鏡片上的廣告。
文檔編號G09F19/12GK2291696SQ97222359
公開日1998年9月16日 申請日期1997年8月29日 優(yōu)先權(quán)日1997年8月29日
發(fā)明者章隆基, 邵友祥, 馬永圖, 魚自強 申請人:上海摩士達廣告制作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