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透鏡組件(100、200、300、400),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透鏡(101、201、301、401),具有正屈光力,且沿光軸(O-I)布置以面向物;
第二透鏡(102、202、302、402),具有負屈光力,且沿光軸(O-I)布置并鄰近第一透鏡(101、201、301、401);
第三透鏡(103、203、303、403),具有正屈光力,且沿光軸(O-I)布置并鄰近第二透鏡(102、202、302、402);
第四透鏡(104、204、304、404),具有負屈光力,且沿光軸(O-I)布置并鄰近第三透鏡(103、203、303、403),并具有面向圖像傳感器(106)的成像表面(161)的第一凹面(S8),
其中,透鏡組件(100、200、300、400)的特性滿足式子
CT2/OAL<0.06
以及
EPD/f<2.0
其中,“CT2”表示第二透鏡(102、202、302、402)在光軸(O-I)上的厚度,“OAL”表示透鏡組件(100、200、300、400)的長度,“EPD”表示透鏡組件(100、200、300、400)的入瞳的入瞳直徑,“f”表示透鏡組件(100、200、300、400)的焦距。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透鏡組件(100、200、300、400),其中
透鏡組件(100、200、300、400)的特性還滿足式子
38.0°<半視場角<47.0°,其中,“半視場角”是透鏡組件(100、200、300、400)的半視場角。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透鏡組件(100、200、300、400),其中,第一透鏡(101、201、301、401)面向物的面(S1)是凸的。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透鏡組件(100、200、300、400),其中,第一透鏡(101、201、301、401)和第二透鏡(102、202、302、402)之間的氣隙為0.1mm或更小。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透鏡組件(100、200、300、400),其中,透鏡組件(100、200、300、400)的特性還滿足式子
-2<f4/f<-0.3
其中,“f4”表示第四透鏡(104、204、304、404)的焦距,“f”表示透鏡組件(100、200、300、400)的焦距。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透鏡組件(100、200、300、400),其中,透鏡組件(100、200、300、400)的特性還滿足式子
0.5<f3/f<1.5
其中,“f3”表示第三透鏡(103、203、303、403)的焦距,“f”表示透鏡組件(100、200、300、400)的焦距。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透鏡組件(100、200、300、400),其中,第四透鏡(104、204、304、404)的面向物的第二面(S7)是凸的。
8.一種電子裝置(500、11、20),其特征在于包括:
透鏡組件(100、200、300、400);
圖像傳感器(106),檢測物體的穿過透鏡組件(100、200、300、400)的像,
其中,透鏡組件(100、200、300、400)包括:
第一透鏡(101、201、301、401),具有正屈光力,且沿光軸(O-I)布置并面向物方;
第二透鏡(102、202、302、402),具有負屈光力,且沿光軸(O-I)布置并鄰近第一透鏡(101、201、301、401);
第三透鏡(103、203、303、403),具有正屈光力,且沿光軸(O-I)布置并鄰近第二透鏡(102、202、302、402);
第四透鏡(104、204、304、404),具有負屈光力,且沿光軸(O-I)布置并鄰近第三透鏡(103、203、303、403),并具有面向圖像傳感器(106)的成像表面(161)的第一凹面(S8),
其中,透鏡組件(100、200、300、400)的特性滿足式子
CT2/OAL<0.06
以及
EPD/f<2.0
其中,“CT2”表示第二透鏡(102、202、302、402)在光軸(O-I)上的厚度,“OAL”表示透鏡組件(100、200、300、400)的長度,“EPD”表示透鏡組件(100、200、300、400)的入瞳的入瞳直徑,“f”表示透鏡組件(100、200、300、400)的焦距。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電子裝置(500、11、20),還包括:
殼體(501),在電子裝置(500、11、20)的一個面上安裝有透鏡組件(100、200、300、400),殼體(501)包括電子裝置(500、11、20)的所述一個面上的可拆卸蓋構件(503);
開口(531),被形成在可拆卸蓋構件(503)中以提供透鏡組件(100、200、300、400)的拍攝路徑。
10.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電子裝置(500、11、20),其中,透鏡組件(100、200、300、400)的特性還滿足式子
38.0°<半視場角<47.0°,其中“半視場角”是透鏡組件(100、200、300、400)的半視場角。
11.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電子裝置(500、11、20),其中,第一透鏡(101、201、301、401)面向物體的面(S1)是凸的。
12.如權利要求8所述電子的裝置(500、11、20),其中,第一透鏡(101、201、301、401)和第二透鏡(102、202、302、402)之間的氣隙為0.1mm或更小。
13.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電子裝置(500、11、20),其中,透鏡組件(100、200、300、400)的特性還滿足式子
-2<f4/f<-0.3
其中,“f4”表示第四透鏡(104、204、304、404)的焦距,“f”表示透鏡組件(100、200、300、400)的焦距。
14.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電子裝置(500、11、20),其中,透鏡組件(100、200、300、400)的特性還滿足式子
0.5<f3/f<1.5
其中,“f3”表示第三透鏡(103、203、303、403)的焦距,“f”表示透鏡組件(100、200、300、400)的焦距。
15.如權利要求8所述電子裝置(500、11、20),其中,第四透鏡(104、204、304、404)的面向體物的第二面(S7)是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