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小提琴肩托的制作方法
背景技術(shù):
1.發(fā)明領(lǐng)域本發(fā)明總的涉及一種意欲支承在演奏者肩部的、用于小提琴、中提琴以及類似的弦樂器的肩托。更具體地講,本發(fā)明涉及一種提供一成梯狀嚙合肩部的架板、且使樂器保持在適當位置上的肩托。
2.已有技術(shù)的描述當一琴弓拉過琴弦時、即所熟知的拉奏,或者當琴弦被手指撥彈時(撥奏),小提琴產(chǎn)生音調(diào)。如在本文中所用的,術(shù)語“小提琴”意指包括諸類似的樂器,諸如規(guī)格較小的小提琴、一半或四分之三大小的小提琴以及中提琴等,并且該樂器系通常位于演奏者的肩部與下巴之間。小提琴會在樂器的琴腹與琴背之間產(chǎn)生共鳴振動,這樣增加了琴弦振動產(chǎn)生的聲音的音量與共振。通常毗連于尾部、在琴腹之間設(shè)置一下巴架,它可在演奏者下巴與小提琴主體之間提供支承。
在小提琴主體與演奏者肩部之間有時采用肩架。在最簡單的形式中,減震墊包括一小塊織制品或彈性減震墊,它可置于琴背與配戴者肩部之間。這些肩架有助于在小提琴置于配戴者肩部時,提供支承及減震,藉此木制的琴背得以與配戴者肩部相隔離。然而,它們?nèi)匀狈σ恍┨匦?,如防止小提琴自肩部下滑,以及促使適當?shù)难葑辔恢谩?br>
發(fā)明概述藉由本發(fā)明的小提琴肩托即可廣泛地達到這些及其他目的。換言之,本發(fā)明的小提琴肩托不僅可抑制下滑、并促使小提琴保持在適當?shù)难葑辔恢蒙?,而且其符合人類工程學(xué)以舒適及精確地構(gòu)造以適應(yīng)演奏者肩部。
廣義地講,本發(fā)明的小提琴肩托包括一具有樂器夾鉗腳的基座和一肩架,該肩架系層壓為多個不同的成梯狀的架板,以便較佳地適應(yīng)演奏者的肩部。該肩架包括一較硬的基底,該基底提供多個成梯狀的架板,其上較佳地鋪有一較薄的減震墊。最佳地,該減震墊具有由促進摩擦的材料、例如絲絨布或其類似物所制成的一表面,該表面可防止其相對于配戴者的衣物下滑。多個成梯狀的架板嚙合演奏者肩部與鎖骨的骨架,從而提供嚙合的程度,與此相比,處于缺乏多個成梯狀架板的情況下的表面易于下滑。
另外,基座的多個臂橫向伸展以牢固地緊抓住樂器,從而提供一實心且一元化的平臺,以便擱置在演奏者的肩部上。腳的至少其中之一較佳地可調(diào)整地連接于基座,以便允許演奏者調(diào)整樂器與肩架之間的距離,以適應(yīng)演奏者的體格及其演奏位置。該肩托可使演奏者在演奏期間更加得輕松,從而與良好的技巧相符,并能使演奏者舒適地演奏得更久且更好。
通過參閱下列附圖和描述,本技術(shù)領(lǐng)域中的那些熟練技術(shù)人員將對這些及其它優(yōu)點一目了然。
附圖簡介
圖1是本發(fā)明小提琴肩托的立體圖,其中演奏者與小提琴以虛線繪出,以易于看出該托架;圖2是在使用時,自位于最接近演奏者頸部的小提琴的尾端所看到的本發(fā)明肩托的放大倒置側(cè)視圖,示出了襯墊、肩架和基座;圖3是本發(fā)明肩托的底視圖,并附該基座盤的一部分,以及一斷開的腳的一部分,以清楚明示;以及圖4是自通常背向演奏者頸部方位所看到的本發(fā)明小提琴肩托的側(cè)視圖,以便示出支承于演奏者肩部的多個成梯狀的架板。
較佳實施例的描述現(xiàn)在請參閱附圖,圖1示出了安裝在小提琴12上的本發(fā)明小提琴肩托10,該小提琴由演奏者14適當定位以供彈奏。為參考之故,小提琴12包括與中心縱軸相對應(yīng)、且通常背向演奏者頸部的一頸部16、以及一主體18。該主體18具有一帶有一下巴架可使演奏者的下巴置放于其上的琴腹20、以及一與琴腹10相對的琴背22,且兩者藉環(huán)繞的肋材24間隔開。應(yīng)理解的是,小提琴12有多個琴弦,系自該頸部16的遠端至毗連其底端26的一尾部,沿著小提琴12的縱軸伸展,該琴弦在撥彈或在一琴弓拉過時會震動。
本發(fā)明的小提琴肩托10在小提琴被彈奏時被置于小提琴12的琴背22與演奏者的肩部28之間,如圖1所示。該小提琴肩托10大體上包括一基座30與一肩架32。該基座30包括一基座盤34和第一及第二連接器36和38?;P34較佳地通常呈拱形,如圖2和3所示,且沿肩架32的內(nèi)表面與該肩架基本一致,該肩架32具有第一端40和第二端42,這兩端的寬度相對于中間部位44的寬度來得大?;P34包括用于容納將基座30理解至肩架32用的螺釘48、以及用于容納安裝連接器36和38安裝至基座盤34的螺釘50的多個孔46。另外,基座盤34包括接近第一端40和第二端42、用于允許連接器36和38的一部分從中通過的諸加大的開口52。
連接器36和38各具有一延長的金屬絲環(huán)54與一夾鉗56。夾鉗56藉由螺釘50毗連于基座盤34的背部表面58上。金屬線環(huán)54各具有第一腳60與第二腳62,以及螺旋部分64和容納在夾鉗56內(nèi)的鉗折彎部66。螺旋部分64呈基本平面狀,如圖2和4所示。第一腳60較佳地垂直可調(diào),并具有容納在內(nèi)部攻有螺紋的套管68的一端內(nèi)的一螺紋端,而夾鉗折彎部66與螺旋部分64相對的部分攻有螺紋,且螺紋容納到套管68的相對端中。于是,第一腳60不僅垂直可調(diào),而且可自由擺動。第一腳60和第二腳62均具有末端,其上置有一橡皮腳69,用以夾鉗小提琴12的肋材24,如圖1所示。
肩架32通常包括一基底70和一覆蓋襯墊72。該基底70由高密度的堅固材料、諸如木材(例如胡桃木)或者合成樹脂(例如壓克力或聚甲基丙烯酸甲酯)等制成,并且可鑄模成型或預(yù)先成型,或者通過機械壓制一系列層壓板所形成,如圖4中的虛線所示。基底70具有一較平坦的內(nèi)表面74,該內(nèi)表面面對基座盤34,除了用于容納夾鉗折彎部66與夾鉗56的諸凹部75之外,該基底70還具有一與其輪廓相吻合的外表面76。該外表面76是傾斜的,以便在沿通常面向小提琴頸部的遠邊78的、介于外表面76與內(nèi)表面74之間的厚度大于沿近邊80的、介于內(nèi)表面與外表面之間的厚度。遠邊78對近邊80的厚度中的差異沿外表面76產(chǎn)生一成比例變化且相符的斜率,該斜率在朝向第一端40時通常大于朝向第二端42時,而此一傾斜恰可抵消演奏者的肩部的傾斜,這樣,基座盤34與琴背22在被支承而留置于演奏者14下巴與肩部之間、甚至在小提琴頸部未經(jīng)演奏者的手支承時,大致呈水平狀。
從圖1、2與4中還可看到,基底70的外表面76在第一與第二端之間還設(shè)有一腰部82。該腰部82更接近于基座30,由此在腰部82的區(qū)域中,基底70的厚度系較小。多個成梯狀的架板84、86和88在自腰部82朝著第一端40延伸看下去時,其厚度逐漸增厚,而一基本連續(xù)的上升部90自腰部82朝著第二端42延伸。架板84、86和88由此欲置于演奏者肩部的前部上,腰部82則位于演奏者肩部的頂部上,而自演奏者肩部的頂部延伸的上升部90在中途下降至肩部28的后部。架板84、86和88并非平坦的、且自遠邊78朝著近邊80傾斜,如上所述,其中架板84藉由脊部92與腰部82相隔開,并且架板84、86和88藉由相應(yīng)的脊部94、96和98相隔開。脊部與相鄰的架板夾有大約5至20度、較佳地大約7至10度角,而相鄰架板的厚度較佳地在大約1/8英寸至5/8英寸之間,更佳地在大約1/4英寸至1/2英寸之間,這樣,架板84將位于相鄰架板86的下方大約1/8英寸至5/8英寸,如圖2所示。架板與脊部的大小與間距可根據(jù)肩托的總體大小而變化,這樣,針對兒童使用的較小的小提琴所設(shè)計的肩托的規(guī)格與間距將比為典型地彈奏小提琴或中提琴的成人所設(shè)計的要來得小,但脊部提供了相鄰架板之間的一間隔,以使架板成梯狀以對抗一連續(xù)的傾斜。襯墊72被構(gòu)成為壓在基底70上面,但相對較薄,且由可適度壓縮的材料、諸如高密度封閉氣泡泡綿等制成,以便確保成梯狀架板與腰部82藉由襯墊72而不會丟失或減少。該襯墊72較佳地包括一不滑的覆蓋材料,例如絲絨等,它可抵抗演奏者衣物上的滑動。
使用中,將各連接器的第一腳60調(diào)至使用者想要的高度,以便根據(jù)該演奏者的風格與體格來如需且舒適地放置小提琴12。接著,將肩托10連接到小提琴12上,如圖1所示,其中遠邊78面向頸部16,而基座盤34面向小提琴12的背部22,第一端40和第二端40基本橫過沿頸部16的長度延伸的小提琴的縱軸取向。小提琴12輕微地張開各連接器的腳60和62并使之各自分開。接著,使螺旋部64張開,該螺旋部用作為螺旋彈簧,用以將小提琴12夾置在腳60與62之間。演奏者只需將小提琴12放置在他或她的肩部上,此時外表面76通常與肩部肌肉、鎖骨及肩峰相符。
權(quán)利要求
1.一種用于將小提琴支承在演奏者肩上的小提琴肩托,所述小提琴具有一頸部和一縱軸,所述肩托包括一基座,所述基座適于連接至小提琴;一肩架,所述肩架與所述基座相連接、且基本橫過所述小提琴縱軸在第一端與第二端之間延伸,所述肩架包含有一基底,所述基底具有朝向所述基座的內(nèi)表面和背向所述基座的外表面,所述基底在所述內(nèi)表面與外表面之間限定一厚度,所述基底在所述第一端或第二端處的厚度要大于在第一端與第二端之間的一位置上的厚度。
2.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小提琴肩托,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底包括位于所述第一端與第二端中間的一腰部,并且所述基底由基本不可壓縮的材料制成,所述基底在所述第一與第二端處其內(nèi)表面與外表面之間的厚度遠大于位于其間的腰部處的厚度。
3.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小提琴肩托,其特征在于,所述肩架包括位于所述第一端與第二端中間的一腰部,以及位于所述腰部與第一端中間的多個成梯狀架板,所述肩架還包括其斜率大于相鄰架板、且位于所述腰部與第一端之間的脊部。
4.如權(quán)利要求3所述的小提琴肩托,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底由基本不可壓縮的材料制成,所述基底在更接近所述第一端的架板處的厚度要遠大于位于所述腰部處的厚度。
5.如權(quán)利要求4所述的小提琴肩托,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底的內(nèi)表面相對平坦,且所述外表面與其輪廓相吻合。
6.如權(quán)利要求5所述的小提琴肩托,其特征在于,包括壓在外表面上的襯墊。
7.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小提琴肩托,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底包括一遠邊和一相對的近邊,所述近邊與所述基座的距離通常要比遠邊更遠。
8.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小提琴肩托,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底包括一遠邊和一相對的近邊,所述遠邊與所述基座的距離通常要比近邊更遠。
9.如權(quán)利要求7或8所述的小提琴肩托,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底由基本不可壓縮的材料制成,所述基底在所述遠邊處的厚度要遠大于沿所述近邊的所述基底的一對應(yīng)的相對部分處的厚度。
10.如權(quán)利要求9所述的小提琴肩托,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底的內(nèi)表面相對平坦,且所述外表面與其輪廓相吻合。
11.如權(quán)利要求10所述的小提琴肩托,其特征在于,包括壓在所述外表面上的襯墊。
12.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小提琴肩托,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底包括用于協(xié)同地連接至所述小提琴的第一連接器和第二連接器,所述各連接器包括基本分歧第一和第二腳。
13.如權(quán)利要求12所述的小提琴肩托,其特征在于,所述各連接器包括一卷盤部分,當小提琴插入于其間時,所述卷盤部分可使其中一個連接器的第一與第二腳彈性偏壓向所述另一連接器的一腳。
14.如權(quán)利要求12所述的小提琴肩托,其特征在于,所述連接器的至少其中之一的第一和第二腳的至少其中之一可調(diào)整地安裝,以便可移向并移離所述肩架。
15.如權(quán)利要求14所述的小提琴肩托,其特征在于,所述各連接器包括用于將所述腳的其中之一螺紋容納于其中的套管。
16.一種用于將小提琴支承在演奏者肩上的小提琴肩托,所述小提琴具有一頸部和一縱軸,所述肩托包括一基座,所述基座適于連接至小提琴;以及一肩架,所述肩架與所述基座相連接、且基本橫過所述縱軸在第一端與第二端之間延伸,所述肩架包括朝向所述基座的內(nèi)表面和背向所述基座的外表面,所述外表面包括當安裝于其上時基本朝著所述小提琴的頸部取向的一遠邊和一相對的近邊,所述近邊與所述基座的距離要比所述遠邊更遠。
17.如權(quán)利要求16所述的小提琴肩托,其特征在于,所述肩架包括一基底,所述基底在所述第一端和第二端處的厚度要遠大于位于其間的腰部處的厚度。
18.如權(quán)利要求17所述的小提琴肩托,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底在第一端處的厚度要大于在第二端處的厚度。
19.如權(quán)利要求16所述的小提琴肩托,其特征在于,所述肩架包括一基底,所述基底在所述近邊處的厚度要大于沿所述遠邊的一對應(yīng)的相對部分的厚度。
20.一種用于將小提琴支承在演奏者肩上的小提琴肩托,所述小提琴具有一頸部和一縱軸,所述肩托包括一基座,所述基座適于連接至小提琴;一肩架,所述肩架與所述基座相連接、且基本橫過所述小提琴縱軸在第一端與第二端之間延伸,所述肩架包括由基本不可壓縮的材料制成的一基底,所述基底具有朝向所述基座的內(nèi)表面和與其相反的外表面,所述基底具有位于第一和第二端之間的一腰部,所述基底在處于所述第一和第二端的所述外表面與內(nèi)表面之間的厚度要遠大于所述腰部處的厚度。
21.一種用于將小提琴支承在演奏者肩上的小提琴肩托,所述小提琴具有一頸部和一縱軸,所述肩托包括一基座,所述基座適于連接至小提琴,所述基座包括適于協(xié)同地連接至所述小提琴的第一和第二連接器,所述各連接器包括基本分歧的第一和第二腳;以及一肩架,所述肩架與所述基座相連接、且基本橫過所述小提琴縱軸在第一端與第二端之間延伸,所述肩架包括具有朝向所述基座的一內(nèi)表面、和一外表面的基底。
全文摘要
本發(fā)明提供了一種用于將小提琴(12)或類似的弦樂器支承在演奏者肩上的小提琴肩托(10)。該肩托(10)大體上包括用于將小提琴本體(18)的背部與肩架(32)連接毗連的一基座(30)。該肩架(32)的輪廓與演奏者的肩部大致吻合,而在使用中,使小提琴(12)沿其縱軸保持所需的大致水平的取向。肩架的外表面(76)自遠邊(78)朝著近邊(80)、朝著基座(30)向內(nèi)傾斜,并且在多個成梯狀架板(84,86,88)中包括最靠近基座并朝著第一端上升的腰部(82)。
文檔編號G10D3/18GK1441945SQ01812551
公開日2003年9月10日 申請日期2001年6月29日 優(yōu)先權(quán)日2000年7月12日
發(fā)明者阮英剛 申請人:阮英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