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一種燈具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ー種照明領域,尤其是指ー種燈具。
背景技術:
在固定式防爆燈具中,由于固定式燈具的重量較重,且防爆燈具本身又沒有專門的提手,在運輸和安裝的過程中給服務人員造成很大的麻煩;同時,又由于防爆燈具的特殊要求,使其上、下蓋的間隙很小,在防爆燈具維護或者維修的時候經(jīng)常需要借助工具來打開,這直接影響安裝維護的效率。
發(fā)明內(nèi)容
本發(fā)明提供ー種燈具,其可通過可將把手拉伸、旋轉將把手固定于燈具的不同部 位,通過把手的拉伸和旋轉不僅能夠實現(xiàn)燈具上殼體的開啟,又可以作為整個燈具的提手用來移動燈具。本發(fā)明是這樣實現(xiàn)的ー種燈具,其包括有上殼體和下殼體,所述下殼體和上殼體之間密封連接,其特征在于,還包括有把手,所述把手包括有動把手、與所述動把手的第一端連接的旋轉部、與所述動把手的第二端連接的旋緊部、及多個固定柱,所述旋緊部與任一所述固定柱配合,所述旋轉部設于所述下殼體的上端,至少ー個所述固定柱設于所述上殼體上,至少ー個所述固定柱設于所述下殼體的上端;當所述旋緊部與下殼體固定柱配合時,所述動把手作為開啟下殼體的開啟把手;當所述旋緊部與上殼體固定柱配合時,所述動把手作為整個燈具的移動把手。其中,所述固定柱包括設于所述上殼體上的第一固定柱、設于所述下殼體上端的第二固定柱,所述旋轉部固定連接于下殼體上且相對于下殼體轉動,所述旋緊部與所述第一固定柱、或所述第二固定柱配合,當所述旋緊部與所述第二固定柱配合時,動把手作為開啟殼體的開啟把手;當所述旋緊部與所述第一固定柱配合時,動把手作為整個燈具的移動把手。其中,固定于所述上殼體上的、及固定于所述下殼體上的所述固定柱分別與所述旋轉部固定在下殼體上的固定位的連線之間的夾角為0-90度。其中,所述旋轉部包括有所述旋緊銷和固定于下殼體上的固定腳座,且所述旋緊銷的一端與所述固定腳座之間卡接后可相對轉動,所述旋緊銷的另一端與所述動把手的第
一端固定連接。其中,所述旋緊部包括有所述旋緊螺柱和旋緊套管,所述旋緊套管的兩端分別卡接固定旋緊螺柱的一端和所述動把手的第二端,所述旋緊螺柱的另一端與所述固定柱螺紋固定連接。其中,所述動把手的第二端及所述旋緊螺柱分別與所述旋緊套管套裝卡接,且所述旋緊套管的內(nèi)徑大于所述動把手的第二端、及所述旋緊螺柱的外徑。其中,所述動把手包括第一彎折部、第二彎折部及套管,所述第一彎折部與所述第二彎折部的相鄰一端分別與所述套管套裝卡接,且所述套管的內(nèi)徑大于所述第一彎折部、及所述第二彎折部的外徑,所述第一彎折部的另一端與所述旋轉銷固定連接,而所述第ニ彎折部的另一端卡接固定于旋緊螺柱上。其中,所述第一彎折部與所述套管套接的一端為空心管,且其內(nèi)徑大于所述第二彎折部的外徑。本發(fā)明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具有如下有益效果本發(fā)明燈具,其通過該改變把手的結構,使把手既能夠實現(xiàn)開啟殼體、又能夠移動燈具的功能,大大減少了在安裝維護過程中由于燈具的認為移動而產(chǎn)生的損壞,降低了服務成本,且由于開啟上殼體的便捷性極大的提高了維護的工作效率。
圖I為本發(fā)明燈具的使用狀態(tài)ー結構示意圖ー;圖2為本發(fā)明燈具的使用狀態(tài)ー結構示意圖ニ ;圖3為本發(fā)明燈具的使用狀態(tài)ー的剖視圖;圖4為圖3的局部方法圖;圖5為本發(fā)明燈具的使用狀態(tài)ニ的結構示意圖;圖6為圖5的剖視圖。附圖中各標號對應的名稱分別為下殼體1,上殼體2,旋緊銷4,固定腳座5,旋緊螺柱6,旋緊套管7,把手10,第一彎折部11,及第ニ彎折部12,套管13,第一固定柱31,第二固定柱32。
具體實施例方式下面結合附圖對本發(fā)明的實施例進行詳細說明如圖I及圖2所示,其示意了本發(fā)明燈具的使用狀態(tài)ー的結構示意圖。本發(fā)明燈具,其包括有固定有透明件的下殼體I、用于容置電器設備的上殼體2,下殼體I和上殼體2之間密封連接,還包括把手10,所述把手10的第一端固定于所述下殼體I的上端,所述把手10的第二端固定于下殼體I的上端(如圖3及圖4所示)或固定于所述上殼體2 (如圖5所示)上。當所述把手10的第二端固定于下殼體I的上端吋,能夠實現(xiàn)燈具下殼體I的開啟;當所述把手10的第二端固定于所述上殼體2時,所述把手10可以作為整個燈具的提手用來移動燈具。因為下殼體I和上殼體2之間要實現(xiàn)高級別的密封連接,所以當旋開下殼體I和上殼體2之間固定用的螺釘后,下殼體I和上殼體2之間的內(nèi)腔會產(chǎn)生負壓力,開啟下殼體I和上殼體2就會很費力,本發(fā)明中的把手10結構,可以更加方便維護人員開啟操作以及安裝時的閉合操作。在這里,上述把手10包括有動把手、與所述動把手的第一端連接的旋轉部、與所述動把手的第二端連接的旋緊部、及多個固定柱,所述旋緊部與任一所述固定柱配合,所述旋轉部設于所述下殼體的上端,至少ー個所述固定柱設于所述上殼體2上,至少ー個所述固定柱設于所述下殼體I的上端。當所述旋緊部與下殼體I固定柱配合時,所述動把手作為開啟下殼體的開啟把手;當所述旋緊部與上殼體2固定柱配合時,所述動把手作為整個燈具的移動把手。
在本實施例中,固定于所述上殼體2上的所述固定柱、及固定于所述下殼體I上端的所述固定柱分別與所述旋轉部固定在下殼體I上的固定位連線之間的夾角為0-90度。固定柱的設計是根據(jù)燈具大小的需要來設定的,優(yōu)選兩個。以下結合
本發(fā)明的最優(yōu)實施例。如圖2和圖6所示,所述把手10其包括有動把手、與所述動把手的第一端連接的旋轉部、與所述動把手的第二端連接的旋緊部、及設于所述上殼體2上的第一固定柱31、設于所述下殼體I上端的第二固定柱32,所述旋轉部固定連接于下殼體I上,且相對于下殼體I轉動,所述旋緊部與所述第一固定柱31、或所述第二固定柱32配合。如圖2所示,所述旋緊部與所述第二固定柱32配合,動把手可作為開啟殼體的開啟把手,如圖6所示,所述旋緊部與所述第一固定柱31配合,動把手可作為整個燈具的移動把手。如圖I所述,本優(yōu)選實施例中,所述第一固定柱31、及所述第二固定柱32分別與固定腳座5固定位之間的連線的 夾角為90度,其可實現(xiàn)燈具下殼體I的開啟,及作為把手移動燈具。如圖3至4所示,上述旋轉部包括有旋緊銷4和固定于下殼體I上的固定腳座5,且所述旋緊銷4的一端與所述固定腳座5之間卡接后可相對轉動,旋緊銷4的另一端與所述動把手的第一端固定連接。如圖3至4所示,上述旋緊部包括有旋緊螺柱6和旋緊套管7,所述旋緊套管7的兩端分別卡接固定旋緊螺柱6的一端和所述動把手的第二端,所述旋緊螺柱6的另一端與所述第一固定柱31或第二固定柱32的螺紋固定連接。在這里,所述動把手的第二端及所述旋緊螺柱6分別與所述旋緊套管7套裝卡接,且所述旋緊套管7的內(nèi)徑略大于所述動把手的第二端、及所述旋緊螺柱6的外徑,使得所述動把手的第二端不僅能夠套入所述旋緊套管7內(nèi),且能夠在所述旋緊套管7內(nèi)實現(xiàn)一定距離的相對移動。這里的旋緊螺柱6與第一固定柱31之間的固定連接方式可以采用螺紋連接,當然本發(fā)明不限于螺紋連接,也可以采用卡接方式等等。旋緊螺柱6和旋緊套管7之間通過卡接后,也可以采用螺紋連接的方式,這樣旋轉旋緊套管7時即可將旋緊螺柱6固定于第一固定柱31或第二固定柱32上。進ー步為了能夠使所述動把手能夠根據(jù)不同需求調(diào)整其長度,如圖3至4所示,所述動把手包括第一彎折部11、第二彎折部12及套管13,所述第一彎折部11與所述第二彎折部12的相鄰一端分別與所述套管13套裝卡接,且所述套管13的內(nèi)徑略大于所述第一彎折部11、及所述第二彎折部12的外徑,所述第一彎折部11的另一端與所述旋轉銷4固定連接,而所述第二彎折部12的另一端卡接固定于旋緊螺柱6上。更優(yōu)選的是,所述第一彎折部11與所述套管13套接的一端為空心管,且第一彎折部11的內(nèi)徑大于所述第二彎折部12的外徑,可實現(xiàn)所述第二彎折部12與所述第一彎折部11套接,使所述動把手為三段伸縮把手。在使用時,如圖I和圖5所示,若開始時,所述第二彎折部12固定于所述第一固定柱31處;當需要將把手作為開啟上殼體2的手把時,先旋開所述旋緊螺柱6,拉起所述第二彎折部12,將所述旋緊螺柱6與第一固定柱31完全拉開,然后旋轉90度,使所述旋緊螺柱6與所述第二固定柱32對準,再將所述旋緊螺柱6旋入第二固定柱32,即可;相同動作,亦可完成將第二彎折部12從第二固定柱32到第一固定柱31,僅是所述第二彎折部12的旋轉方向不同。在旋轉移動的過程中,所述動把手的長度可根據(jù)所述固定腳座5與第一固定柱31、第二固定柱32之間的距離不同,而拉長或縮短所述動把手,適應不同的需求。
以上僅為本發(fā)明的具體實施例,并不以此限定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在不違反本發(fā)明構思的基礎上所作的任何替換與改進,均屬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br>
權利要求
1.ー種燈具,其包括有上殼體和下殼體,所述下殼體和上殼體之間密封連接,其特征在于,還包括有把手,所述把手包括有動把手、與所述動把手的第一端連接的旋轉部、與所述動把手的第二端連接的旋緊部、及多個固定柱,所述旋緊部與任一所述固定柱配合,所述旋轉部設于所述下殼體的上端,至少ー個所述固定柱設于所述上殼體上,至少ー個所述固定柱設于所述下殼體的上端;當所述旋緊部與下殼體固定柱配合時,所述動把手作為開啟下殼體的開啟把手;當所述旋緊部與上殼體固定柱配合時,所述動把手作為整個燈具的移動把手。
2.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柱包括設于所述上殼體上的第一固定柱、設于所述下殼體上端的第二固定柱,所述旋轉部固定連接于下殼體上且相對于下殼體轉動,所述旋緊部與所述第一固定柱、或所述第二固定柱配合,當所述旋緊部與所述第ニ固定柱配合時,動把手作為開啟殼體的開啟把手;當所述旋緊部與所述第一固定柱配合時,動把手作為整個燈具的移動把手。
3.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燈具,其特征在干,固定于所述上殼體上的所述固定柱、及固定于所述下殼體上端的所述固定柱分別與所述旋轉部固定在下殼體上的固定位的連線之間的夾角為0-90度。
4.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轉部包括有所述旋緊銷和固定于下殼體上的固定腳座,且所述旋緊銷的一端與所述固定腳座之間卡接后可相對轉動,所述旋緊銷的另一端與所述動把手的第一端固定連接。
5.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旋緊部包括有所述旋緊螺柱和旋緊套管,所述旋緊套管的兩端分別卡接固定旋緊螺柱的一端和所述動把手的第二端,所述旋緊螺柱的另一端與所述固定柱的螺紋固定連接。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燈具,其特征在干,所述動把手的第二端及所述旋緊螺柱分別與所述旋緊套管套裝卡接,且所述旋緊套管的內(nèi)徑大于所述動把手的第二端、及所述旋緊螺柱的外徑。
7.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動把手包括第一彎折部、第二彎折部及套管,所述第一彎折部與所述第二彎折部的相鄰一端分別與所述套管套裝卡接,且所述套管的內(nèi)徑大于所述第一彎折部、及所述第二彎折部的外徑,所述第一彎折部的另一端與所述旋轉銷固定連接,而所述第二彎折部的另一端卡接固定于旋緊螺柱上。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燈具,其特征在干,所述第一彎折部與所述套管套接的一端為空心管,且所述空心管的內(nèi)徑大于所述第二彎折部的外徑。
全文摘要
本發(fā)明燈具,所述燈具包括有下殼體及上殼體、及把手,所述把手包括動把手、與所述動把手的第一端連接的旋轉部、與所述動把手的第二端連接的旋緊部、及多個固定柱,所述旋緊部與任一所述固定柱配合,所述旋轉部設于所述下殼體的上端,至少一個所述固定柱設于所述上殼體上,至少一個所述固定柱設于所述下殼體的上端。本發(fā)明通過該改變把手的結構,通過把手的拉伸和旋轉使把手既能夠實現(xiàn)開啟下殼體、又能夠移動燈具的功能,大大減少了在安裝維護過程中由于燈具的認為移動而產(chǎn)生的損壞,降低了服務成本,且由于開啟上殼體的便捷性極大的提高了維護的工作效率。
文檔編號F21V21/40GK102691990SQ20111006970
公開日2012年9月26日 申請日期2011年3月22日 優(yōu)先權日2011年3月22日
發(fā)明者周明杰, 彭云龍 申請人: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洋王照明技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