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屬于鋁帶生產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間隙自調整鋁帶助卷裝置。
背景技術:
在鋁帶、鋁箔的生產過程中,待復合裁剪完成后,需要進行收卷,傳統的收卷方式為采用收卷機直接進行收卷,導致收卷后側邊不平,存在塔型凹凸,運輸或搬運過程中,很容易發(fā)生磕碰,進而導致在使用過程中產品質量無法滿足要求,現有的關于修正收卷間隙誤差的方法也有公開,但是其調整延遲較大,且多為強制復位,很容易在側邊產生毛刺,影響產品質量。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供一種結構設計合理、緊湊,調整方便,能夠針對不同類型的鋁制品帶材進行合理控制調整參數的間隙自調整鋁帶助卷裝置。
為達到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技術方案是:
一種間隙自調整鋁帶助卷裝置,包括兩支撐縱梁、沿支撐縱梁依次設置的第一支架和第二支架、設置在第一支架上的間隙自糾偏組件和設置在第二支架上的側向偏移檢測組件,所述的間隙自糾偏組件包括設置在第一支架上的縱向滑移導軌、匹配滑動卡設在縱向滑移導軌上的糾偏支撐板、對應設置在糾偏支撐板上的兩間隙調整托輥和驅動糾偏支撐板上下動作的動力機構,所述的間隙調整托輥的其中一端與糾偏支撐板樞接,間隙調整托輥的另一端與糾偏支撐板之間設置有間隙調整氣缸;所述的側向偏移檢測組件包括設置在第二支架上的兩張力調整導軌、設置在張力調整導軌上的調整滑塊、以及通過軸承座設置在調整滑塊上的張力輥,所述的調整滑塊上還設置有張力調整連桿,張力調整連桿與第二支架之間設置有張力調整氣缸,在第二支架上還設置有檢測鋁帶側向偏移間隙的檢測傳感器。
所述的張力調整氣缸與張力調整連桿之間設置有張力傳感器。
所述的動力機構包括設置在支撐縱梁之間的底板、和設置在底板與糾偏支撐板的升降氣缸。
所述的第二支架上設置有與檢測傳感器對應的橫移連桿,所述的橫移連桿上滑動套設有導向套,導向套與橫移連桿之間設置有鎖緊螺栓,導向套上設置有夾持檢測傳感器的固定夾。
采用上述技術方案,所取得的有益效果是:
本實用新型結構設計合理、緊湊,其通過間隙調整氣缸控制間隙調整托輥的調整幅度實現對側部偏移間隙進行復位,根據不同材質的鋁制品帶材,通過調整張力的大小、以及間隙自糾偏組件和張力檢測組件的張力輥的高度差,能夠有效控制糾偏力度,避免發(fā)生二次損傷,大大提高了產品的收卷質量。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序號:1為支撐縱梁、2為第一支架、3為縱向滑移導軌、4為糾偏支撐板、5為間隙調整托輥、6為間隙調整氣缸、7為張力調整導軌、8為調整滑塊、9為張力輥、10為張力調整連桿、11為張力調整氣缸、12為張力傳感器、13為檢測傳感器、14為底板、15為升降氣缸、16為橫移連桿、17為導向套、18為固定夾。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做詳細說明。
參見圖1,一種間隙自調整鋁帶助卷裝置,包括兩支撐縱梁1、沿支撐縱梁1依次設置的第一支架2和第二支架(與第一支架疊合,圖中未示出)、設置在第一支架2上的間隙自糾偏組件和設置在第二支架上的側向偏移檢測組件,所述的間隙自糾偏組件包括設置在第一支架2上的縱向滑移導軌3、匹配滑動卡設在縱向滑移導軌3上的糾偏支撐板4、對應設置在糾偏支撐板4上的兩間隙調整托輥5和驅動糾偏支撐板4上下動作的動力機構,所述的間隙調整托輥5的其中一端與糾偏支撐板樞接,間隙調整托輥5的另一端與糾偏支撐板之間設置有間隙調整氣缸6;所述的側向偏移檢測組件包括設置在第二支架上的兩張力調整導軌7、設置在張力調整導軌上的調整滑塊8、以及通過軸承座設置在調整滑塊8上的張力輥9,所述的調整滑塊上還設置有張力調整連桿10,張力調整連桿與第二支架之間設置有張力調整氣缸11,在第二支架上還設置有檢測鋁帶側向偏移間隙的檢測傳感器13。
所述的張力調整氣缸與張力調整連桿之間設置有張力傳感器12。
所述的動力機構包括設置在支撐縱梁之間的底板14、和設置在底板與糾偏支撐板的升降氣缸15。
所述的第二支架上設置有與檢測傳感器對應的橫移連桿16,所述的橫移連桿上滑動套設有導向套17,導向套與橫移連桿之間設置有鎖緊螺栓,導向套上設置有夾持檢測傳感器的固定夾18。
本實用新型結構設計合理、緊湊,其通過間隙調整氣缸控制間隙調整托輥的調整幅度實現對側部偏移間隙進行復位,根據不同材質的鋁制品帶材,通過調整張力的大小、以及間隙自糾偏組件和張力檢測組件的張力輥的高度差,能夠有效控制糾偏力度,避免發(fā)生二次損傷,大大提高了產品的收卷質量。
以上顯示和描述了本發(fā)明的基本原理、主要特征和本發(fā)明的優(yōu)點。本行業(yè)的技術人員應該了解,本發(fā)明不受上述實施例的限制,上述實施例和說明書中描述的只是本發(fā)明的原理,在不脫離本發(fā)明精神和范圍的前提下本發(fā)明還會有各種變化和改進,這些變化和改進都落入要求保護的本發(fā)明的范圍內。本發(fā)明要求的保護范圍由所附的權利要求書及其等同物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