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燃氣灶的燃燒器,包括基座(1)及設于所述基座(1)上的火蓋(2),所述火蓋(2)上具有多個火孔(23),其特征在于,所述火蓋(2)下方設有驅動裝置,所述驅動裝置能驅動所述火蓋(2)相對所述基座(1)轉動。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燃氣灶的燃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驅動裝置為電機(5),所述電機(5)的電機軸(51)與所述火蓋(2)下方的中心位置連接。
3.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燃氣灶的燃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個火孔(23)間隔布置成輻射狀條形和/或沿周向間隔布置成環(huán)形或均布于火蓋表面,所述火孔(23)的朝向相對于水平面具有一定傾斜夾角(α),并且在周向上與所述火蓋(2)的旋轉方向相反。
4.根據(jù)權利要求3所述的燃氣灶的燃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夾角(α)大于或等于30°。
5.根據(jù)權利要求3所述的燃氣灶的燃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火孔(23)的截面面積為4mm2~6.5mm2。
6.根據(jù)權利要求1至5中任一項所述的燃氣灶的燃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火蓋(2)包括環(huán)形火蓋本體(21)及設于火蓋本體(21)中心孔內的連接部(22),所述火蓋本體(21)與所述連接部(22)之間具有間隙(24),并且通過設于所述連接部(22)外側的至少一條向外延伸的連接臂(221)連接一體。
7.根據(jù)權利要求6所述的燃氣灶的燃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火蓋本體(21)的內周和外周分別向下延伸為內周壁(211)和外周壁(212),并且,所述內周壁(211)的底部沿周向具有至少一個缺口(2111),所述外周壁(212)的底部沿周向具有至少一個缺口(2121)。
8.根據(jù)權利要求7所述的燃氣灶的燃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座(1)具有豎向間隔布置的基座內周壁(11)及基座外周壁(12),兩者圍成環(huán)形混氣室(14),所述的基座內周壁(11)和基座外周壁(12)在鄰近上端的部位具有平齊的內臺階(111)、外臺階(121),所述的火蓋本體(21)即蓋置于該內臺階(111)、外臺階(121)之上;并且,所述內臺階(111)的內側邊具有向上延伸的口部內周壁(112),與所述火蓋本體(21)的內周壁(211)之間具有間隙;所述外臺階(121)的外側邊具有向上延伸的口部外周壁(122),與所述火蓋本體(21)的外周壁(212)之間具有間隙。
9.根據(jù)權利要求8所述的燃氣灶的燃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內臺階(111)及口部內周壁(112)上襯設有截面呈L形的內銅圈(3),并與所述火蓋本體(21)的內周壁(211)之間具有間隙;所述的外臺階(121)及口部外周壁(122)上襯設有截面呈L形的外銅圈(4),并與所述火蓋本體(21)的外周壁(212)之間具有間隙。
10.根據(jù)權利要求9所述燃氣灶的燃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火蓋本體的內周壁(211) 與所述內銅圈(3)、所述火蓋本體的外周壁(212)與所述外銅圈(4)之間的間隙均為0.5mm~1.5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