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建筑行業(yè)的自動上料技術領域,具體為一種自動上料的建筑材料粉碎裝置。
背景技術:
粉碎機是將大尺寸的固體原料粉碎至要求尺寸的機械器件,廣泛應用于食品、制藥、化工和建筑行業(yè)。對于顆粒粉碎機的使用,現(xiàn)代工業(yè)當中已經(jīng)有了一套非常完善的流程。在建筑業(yè)的保溫材料中廣泛使用到聚苯等物料顆粒,將大的物料碎成小的物料顆粒,再將物料顆粒和水泥砂漿混合?,F(xiàn)有技術中使用傳統(tǒng)的粉碎機粉碎物料顆粒體積較大,且粉碎時間長,不但造成時間的浪費,同時大顆粒物料不易于混合,浪費施工時間。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自動上料的建筑材料粉碎裝置,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保溫材料輸送存在缺陷的問題。
為實現(xiàn)上述目的,本發(fā)明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自動上料的建筑材料粉碎裝置,包括電動機、輸送倉和進料倉,所述進料倉固定安裝在機體的右上方,且進料倉上設置有蓋體,所述蓋體的內部設置有液壓控制裝置,所述液壓控制裝置的下方安裝有液壓伸縮桿,所述液壓伸縮桿的下方設置有壓板,所述輸送倉安裝在進料倉的左側,所述輸送倉的右上方設置有壓料輥,所述輸送倉的內部右側安裝有從動輪,所述輸送倉的內部左側安裝有主動輪,所述主動輪與從動輪之間通過皮帶傳動連接,且皮帶上設置有限位卡,所述電動機安裝在主動輪的下方,且電動機與主動輪傳動連接,所述主動輪的左上方設置有第一轉動軸,且第一轉動軸上設置有保溫材料切割裝置,所述第一轉動軸的下方安裝有第二轉動軸。
優(yōu)選的,所述輸送倉的左上方設置有觀察口。
優(yōu)選的,所述蓋體上設置有鉸鏈,且鉸鏈與機體通過鉸鏈轉動連接。
優(yōu)選的,所述限位卡共設置有三十六個,且三十六個限位卡均勻安裝在皮帶上。
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是:該一種自動上料的建筑材料粉碎裝置,結構科學合理,使用安全方便,保溫材料之前加入到進料倉中,通過限位卡將其固定,并且通過壓料輥將保溫材料壓的嚴實,從而有利于保溫材料進行粉碎,在進料倉上還設置有壓料裝置,可以穩(wěn)定且有序的將保溫材料進行固定,使得保溫材料粉碎之前實現(xiàn)自動化上料,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生產成本。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一種自動上料的建筑材料粉碎裝置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一種自動上料的建筑材料粉碎裝置的切割裝置的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實用一種自動上料的建筑材料粉碎裝置的壓料裝置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保溫材料切割裝置;2-第一轉動軸;3-第二轉動軸;4-主動輪;5-電動機;6-觀察口;7-輸送倉;8-機體;9-壓料輥;10-鉸鏈;11-蓋體;111-液壓控制裝置;112-液壓伸縮桿;113-壓板;12-進料倉;13-從動輪;14-皮帶;15-限位卡。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fā)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诒景l(fā)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fā)明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3,本發(fā)明提供的一種實施例:一種自動上料的建筑材料粉碎裝置,包括電動機5、輸送倉7和進料倉12,進料倉12固定安裝在機體8的右上方,且進料倉12上設置有蓋體11,蓋體11的內部設置有液壓控制裝置111,液壓控制裝置111的下方安裝有液壓伸縮桿112,液壓伸縮桿112的下方設置有壓板113,輸送倉7安裝在進料倉12的左側,輸送倉7的右上方設置有壓料輥9,輸送倉7的內部右側安裝有從動輪13,輸送倉7的內部左側安裝有主動輪4,主動輪4與從動輪13之間通過皮帶14傳動連接,且皮帶14上設置有限位卡15,電動機5安裝在主動輪4的下方,且電動機5與主動輪4傳動連接,主動輪4的左上方設置有第一轉動軸2,且第一轉動軸2上設置有保溫材料切割裝置1,第一轉動軸2的下方安裝有第二轉動軸3,輸送倉7的左上方設置有觀察口6,蓋體11上設置有鉸鏈10,且鉸鏈10與機體8通過鉸鏈10轉動連接,限位卡15共設置有三十六個,且三十六個限位卡15均勻安裝在皮帶14上。
工作原理:該自動上料的建筑材料粉碎裝置使用時,將保溫材料放入進料倉12中,液壓控制裝置111控制液壓伸縮桿112進行伸縮,從而通過壓板113將保溫材料進行第一次壓制,再進入到輸送倉7,壓料輥9對保溫材料進行第二次壓制,并且通過皮帶14上的限位卡15將其固定,電動機5帶動主動輪4轉動,從而使得皮帶14上的保溫材料向左輸送,在通過第一轉動軸2和第二轉動軸3上的保溫材料切割裝置1進行保溫材料切割。
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發(fā)明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jié),而且在不背離本發(fā)明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xiàn)本發(fā)明。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發(fā)明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發(fā)明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