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一種曲軸部件,本發(fā)明尤其是涉及一種煤氣發(fā)生爐曲軸。
背景技術:
煤氣發(fā)生爐是將煤炭轉化為可燃性氣體——煤氣(主要成分為CO、H2、CH4等)的生產設備。它廣泛適用于軋鋼爐、退火爐、鍛造爐、鋼管爐、玻璃爐、熔鋁爐、銅材爐、建陶爐等各種熱工爐所需溫度范圍內的各種爐形,其曲軸是煤氣發(fā)生爐的關鍵部件。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是克服現(xiàn)有技術中存在的不足,提供一種結構簡單、強度較高的煤氣發(fā)生爐曲軸。
按照本發(fā)明提供的技術方案,所述煤氣發(fā)生爐曲軸,它包括順序相接的且均為圓柱體形的曲軸第一段、曲軸第二段、曲軸第三段、曲軸第四段、曲軸第五段、曲軸第六段、曲軸第七段、曲軸第八段、曲軸第九段與曲軸第十段;
曲軸第一段、曲軸第二段、曲軸第三段、曲軸第四段與曲軸第五段呈同軸相連,曲軸第一段的直徑小于曲軸第二段的直徑,曲軸第二段的直徑小于曲軸第三段的直徑,曲軸第三段的直徑小于曲軸第四段的直徑,曲軸第四段的直徑小于曲軸第五段的直徑;
曲軸第七段、曲軸第八段、曲軸第九段與曲軸第十段呈同軸相連,曲軸第十段與曲軸第一段呈同軸設置,曲軸第十段的直徑小于曲軸第九段的直徑,曲軸第九段的直徑小于曲軸第八段的直徑,曲軸第八段的直徑小于曲軸第七段的直徑;
曲軸第六段的直徑小于曲軸第五段的直徑,且曲軸第六段與曲軸第五段呈偏心設置,曲軸第六段的直徑小于曲軸第七段的直徑,曲軸第六段與曲軸第七段呈偏心設置,曲軸第五段與曲軸第七段呈同軸設置。
所述曲軸第二段與曲軸第十段的直徑相等。
所述曲軸第三段與曲軸第九段的直徑相等。
所述曲軸第四段與曲軸第八段的直徑相等。
所述曲軸第五段與曲軸第七段的直徑相等,且曲軸第五段與曲軸第七段均為盤狀。
在所述曲軸第一段上開設有鍵槽。
本發(fā)明具有結構簡單、制造方便與強度較高等優(yōu)點。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fā)明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具體實施例對本發(fā)明作進一步說明。
該煤氣發(fā)生爐曲軸,它包括順序相接的且均為圓柱體形的曲軸第一段1、曲軸第二段2、曲軸第三段3、曲軸第四段4、曲軸第五段5、曲軸第六段6、曲軸第七段7、曲軸第八段8、曲軸第九段9與曲軸第十段10;
曲軸第一段1、曲軸第二段2、曲軸第三段3、曲軸第四段4與曲軸第五段5呈同軸相連,曲軸第一段1的直徑小于曲軸第二段2的直徑,曲軸第二段2的直徑小于曲軸第三段3的直徑,曲軸第三段3的直徑小于曲軸第四段4的直徑,曲軸第四段4的直徑小于曲軸第五段5的直徑;
曲軸第七段7、曲軸第八段8、曲軸第九段9與曲軸第十段10呈同軸相連,曲軸第十段10與曲軸第一段1呈同軸設置,曲軸第十段10的直徑小于曲軸第九段9的直徑,曲軸第九段9的直徑小于曲軸第八段8的直徑,曲軸第八段8的直徑小于曲軸第七段7的直徑;
曲軸第六段6的直徑小于曲軸第五段5的直徑,且曲軸第六段6與曲軸第五段5呈偏心設置,曲軸第六段6的直徑小于曲軸第七段7的直徑,曲軸第六段6與曲軸第七段7呈偏心設置,曲軸第五段5與曲軸第七段7呈同軸設置。
所述曲軸第二段2與曲軸第十段10的直徑相等。
所述曲軸第三段3與曲軸第九段9的直徑相等。
所述曲軸第四段4與曲軸第八段8的直徑相等。
所述曲軸第五段5與曲軸第七段7的直徑相等,且曲軸第五段5與曲軸第七段7均為盤狀。
在所述曲軸第一段1上開設有鍵槽1.1。
本發(fā)明中,曲軸第二段2、曲軸第四段4、曲軸第八段8與曲軸第十段10的長度相等,曲軸第三段3、曲軸第五段5、曲軸第七段7與曲軸第九段9的長度相等,曲軸第三段3的長度小于曲軸第二段2的長度,曲軸第二段2的長度小于曲軸第一段1的長度。
曲軸第四段4與曲軸第五段5通過圓角過渡,曲軸第七段7與曲軸第八段8通過圓角過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