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電力設備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帶有高壓電流互感器的高壓電纜插拔裝置。
背景技術:
目前,在電力機車或動車組的使用過程中,電力機車或動車組用的高壓電流互感器一般采用穿心式或分體式高壓電流互感器,當電力機車或動車組高壓箱內安裝高壓電流互感器時,由于受安裝限制,高壓電流互感器設計尺寸都較大,占用高壓箱較大空間,從而增大了電力機車或動車組高壓箱的整體尺寸,影響了高鐵動車組的性能和價值。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種帶有高壓電流互感器的高壓電纜插拔裝置,利用該裝置可節(jié)約大量安裝空間,縮小電力機車或動車組高壓箱的整體尺寸。
一種帶有高壓電流互感器的高壓電纜插拔裝置,所述裝置包括內錐高壓傘裙套管、金屬法蘭、高壓電纜、套管導體、導電桿、高壓電纜導體和電應力控制部件,其中:
高壓電流互感器線圈澆鑄在所述內錐高壓傘裙套管的傘裙套管內部;
所述內錐高壓傘裙套管與所述金屬法蘭澆鑄在一起,所述金屬法蘭固定在電力機車或動車組的高壓箱上,利用該金屬法蘭將所述內錐高壓傘裙套管安裝在所述電力機車或動車組的高壓箱內部;
所述內錐高壓傘裙套管進一步包括電流互感器線圈、兩個電流互感器接線柱和內部的空腔;
所述高壓電纜與所述電應力控制部件安裝在一起,所述導電桿與所述高壓電纜導體壓接在一起,所述導電桿的上端連接有所述套管導體;
將上述安裝在一起的所述高壓電纜與所述電應力控制部件,以及所述導電桿插入所述內錐高壓傘裙套管的空腔內。
所述裝置還包括支撐件和防護尾管,其中:
所述支撐件和所述防護尾管依次從所述高壓電纜的下端穿入,并用三個固定螺釘將所述防護尾管與所述金屬法蘭固定在一起。
當所述套管導體的內部流過交流電流時,所述電流互感器線圈產生感應電流,并將所產生的感應電流從所述兩個電流互感器接線柱輸出。
由上述本發(fā)明提供的技術方案可以看出,利用上述裝置可以節(jié)約大量安裝空間,縮小電力機車或動車組高壓箱的整體尺寸,從而減少電力機車或動車組的整體風阻,對高鐵動車組具有重大意義。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發(fā)明實施例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發(fā)明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附圖。
圖1為本發(fā)明實施例所提供的帶有高壓電流互感器的高壓電纜插拔裝置的主視圖;
圖2為本發(fā)明實施例所提供裝置的剖視圖;
圖3為本發(fā)明實施例所提供內錐高壓傘裙套管的剖視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fā)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诒景l(fā)明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
下面將結合附圖對本發(fā)明實施例作進一步地詳細描述,如圖1所示為本發(fā)明實施例所提供的帶有高壓電流互感器的高壓電纜插拔裝置的主視圖,如圖2所示為該裝置的剖視圖,結合圖1和2,所述裝置主要包括有內錐高壓傘裙套管1、金屬法蘭2、高壓電纜5、套管導體6、導電桿7、高壓電纜導體8和電應力控制部件9,其中上述主要部件的連接及工作關系為:
高壓電流互感器線圈澆鑄在所述內錐高壓傘裙套管1的傘裙套管內部;
所述內錐高壓傘裙套管1與所述金屬法蘭2澆鑄在一起,所述金屬法蘭2固定在電力機車或動車組的高壓箱上,利用該金屬法蘭2將所述內錐高壓傘裙套管1安裝在所述電力機車或動車組的高壓箱內部;
如圖3所示為本發(fā)明實施例所提供內錐高壓傘裙套管的剖視圖,該內錐高壓傘裙套管1進一步包括電流互感器線圈12、兩個電流互感器接線柱13和內部的空腔11;
具體實現(xiàn)過程中,所述高壓電纜5與所述電應力控制部件9安裝在一起,所述導電桿7與所述高壓電纜導體8壓接在一起,所述導電桿7的上端連接有所述套管導體6;
將上述安裝在一起的所述高壓電纜5與所述電應力控制部件9,以及所述導電桿7插入所述內錐高壓傘裙套管1的空腔11內。
這樣,當套管導體6的內部流過交流電流時,所述電流互感器線圈12產生感應電流,并將所產生的感應電流從所述兩個電流互感器接線柱13輸出。
另外,上述裝置還可以包括有防護尾管3和支撐件10,如圖2所示:所述支撐件10和所述防護尾管3依次從所述高壓電纜5的下端穿入,并用三個固定螺釘4將所述防護尾管3與所述金屬法蘭2固定在一起。
利用上述裝置就可以實現(xiàn)高壓電流互感器與高壓電纜插拔終端的一體化,節(jié)約大量安裝空間,縮小電力機車或動車組高壓箱的整體尺寸,從而減少電力機車或動車組的整體風阻,對高鐵動車組具有重大意義。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較佳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發(fā)明披露的技術范圍內,可輕易想到的變化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應該以權利要求書的保護范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