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一種腕戴式手機的翻蓋裝置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無線電通信工具,特別是涉及一種腕戴式手機的翻蓋裝置。
背景技術:
目前,手機的發(fā)展方向必然會走向手表式即腕戴式,就象當年的手表替代懷表一樣。但是阻礙手機向腕戴式發(fā)展的技術障礙已不是集成電路、電子元器件的微型化,而是其鍵盤的可操作性和聽筒到話筒之間必須有一個相當于人的耳朵到嘴巴的距離。實用新型《手表式手機》(專利號ZL002372185)公開了一種鍵盤設在表帶上的手機,它利用表帶的長度擴大了鍵盤的范圍,使之便于用手指操作按鍵,同時它把話筒設在表帶的末端,利用表帶的長度延長了聽筒和話筒之間的距離,解決了手表式手機可操作性的兩個問題,但是,該專利存在的不足之處在于,操作者撥打和接聽電話時,必須把手機從手腕上取下來,因此它的使用很不方便。而且,其鍵盤必須做成柔性的,增加了其技術難度和降低了其使用壽命。
技術內容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種腕戴式手機的翻蓋裝置,它能使手機戴在人的手腕上時,仍能方便地撥號使用和接聽電話。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這樣實現(xiàn)的,手機的機殼上設有鍵盤和話筒,翻蓋設在機殼上,通過鉸鏈與機殼連接,翻蓋上設有顯示屏和聽筒帶,聽筒帶的末端設有聽筒,機帶與機殼相連接,機帶和聽筒帶可以繞曲并設有連接裝置可以把手機戴在人的手腕上,顯示屏、聽筒的電路與設在機殼內的機芯、鍵盤、話筒等的電路成電連接,其特征在于,連接翻蓋與機殼的鉸鏈軸的中心線與機帶的中心線之間設有一個35-55°的夾角a,當翻蓋閉合時,翻蓋蓋在鍵盤上與之重合,聽筒帶則與機帶重合繞曲在機帶外圍并互相連接在一起,使手機象手表一樣便于攜帶。當手機戴在操作者手腕上時,把翻蓋打開,由于夾角a的關系,聽筒帶隨翻蓋一起翻轉一個角度,聽筒則從操作者手腕的部位延伸至其手指部位,正好能被其手指夾持,聽筒到話筒之間就有了一個適當?shù)木嚯x,而鍵盤和顯示屏正好與操作者的視線平行,就能方便地撥打和接聽電話。
根據(jù)以上所述,本實用新型解決了腕戴式手機的鍵盤、顯示屏的設置空間和聽筒到話筒之間距離的問題,使手機象手表一樣便于攜帶,而使用時又不必從手腕上取下來,就能方便地撥打和接聽電話。
圖1是本實用新型一種腕戴式手機的翻蓋裝置實施例翻蓋打開狀態(tài)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實用新型一種腕戴式手機的翻蓋裝置實施例的翻蓋閉合狀態(tài)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再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說明圖1、2中,機殼6上設有鍵盤8、話筒10,翻蓋11設在機殼6上,通過鉸鏈4上的鉸鏈軸5與機殼6連接,翻蓋11上設有顯示屏3和聽筒帶2,聽筒帶2的末端設有聽筒1,機帶9與機殼6相連接,三列四排12鍵矩陣的標準鍵盤8設在機殼6的正面,按鍵7設在鍵盤8和機殼6的其它部位,聽筒帶2與機帶9具有柔性可以繞曲并設有連接裝置可以把手機戴在人的手腕上,顯示屏3、聽筒1的電路與設在機殼6內的機芯、按鍵8、話筒10的電路成電連接,其特征在于,連接翻蓋11與機殼6連接的鉸鏈軸5的中心線與機帶9的中心線之間設有一個35~55°的特別適宜的是45°的夾角a。當手機戴在操作者的手腕上時,把翻蓋11打開,由于夾角a的關系,聽筒1則從操作者手腕的部位延伸至其手指的部位,正好能被其手指夾持,聽筒1到話筒10之間就有了一個適合于人的耳朵到嘴巴的距離,而鍵盤8和顯示屏3也正好與操作者的視線平行,就能方便地撥打和接聽電話。當翻蓋11閉合時蓋在鍵盤8上,聽筒帶2則與機帶9重合,繞曲在機帶9的外圍并與之連接在一起,方便其攜帶。
權利要求1.一種腕戴式手機的翻蓋裝置,手機的機殼上設有鍵盤和話筒,翻蓋設在機殼上,通過鉸鏈與機殼連接,翻蓋上設有顯示屏和聽筒帶,聽筒帶的末端設有聽筒,機帶與機殼相連接,機帶和聽筒帶可以繞曲并設有連接裝置可以把手機戴在人的手腕上,顯示屏、聽筒的電路與設在機殼內的機芯、鍵盤、話筒等的電路成電連接,其特征在于,連接翻蓋與機殼的鉸鏈軸的中心線與機帶的中心線之間設有一個35~55°的夾角a。
專利摘要一種腕戴式手機的翻蓋裝置,適應于無線電移動通信領域,它是把腕戴式手機的翻蓋設在機殼上,機殼上設有鍵盤和話筒,翻蓋上設有顯示屏和聽筒帶,聽筒帶的末端設有聽筒,顯示屏、聽筒的電路與機芯、鍵盤、話筒的電路成電連接,其特征在于,連接翻蓋與機殼的鉸鏈軸的中心線與機帶中心線之間設有一個35~55°的夾角,當手機戴在人的手腕上時,把翻蓋打開,聽筒帶則能隨翻蓋翻轉一個角度,使聽筒從操作者手腕的部位延伸至能被其手指夾持的部位,聽筒到話筒之間就有一個適合于人的耳朵到嘴巴的距離,同時也有一個與現(xiàn)有手機大小相當?shù)逆I盤與顯示屏,而鍵盤與顯示屏也正好與操作者的視線平行,就能方便地撥打和接聽電話。
文檔編號H04M1/02GK2638345SQ0322762
公開日2004年9月1日 申請日期2003年5月13日 優(yōu)先權日2003年5月13日
發(fā)明者王新云 申請人:王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