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一種新型的鋼絞線連接器。
背景技術:
預應力混凝土結構中,當預應力混凝土的工程過長時,在混凝土端部張拉預應力鋼絞線會造成較大的預應力損失,需要采用預應力鋼絞線連接器分段張拉預應力鋼絞線,以減少預應力混凝土工程的預應力損失?;蛘?,當鋼絞線在使用過程中會有長度不夠的現(xiàn)象時,需要用到鋼絞線連接器?,F(xiàn)有的鋼絞線連接器的錨固端的橫截面呈圓環(huán)形的錨件與錨環(huán)之間易進水泥漿,導致鋼絞線在張拉前和張拉過程中錨固端夾持不緊,從而造成張拉過程中鋼絞線被拉脫,影響張拉力的建立。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針對上述問題,本發(fā)明的目的提供一種新型的鋼絞線連接器,克服現(xiàn)有技術中錨固端加持不緊容易脫落的特點,并且將兩端的鋼絞線封閉在連接器內,避免水泥漿的灌入。
本發(fā)明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一種鋼絞線連接器,包括鋼套筒和錨管,其特征在于,所述鋼套筒的外壁兩端設有反向的外螺紋,并配備兩個螺母,鋼套筒的內徑與錨管的最大外徑相同,所述錨管為兩片式,并且為圓臺體型,直徑大的一端設在在鋼套筒的內端,所述鋼套筒的兩端設有鎖緊裝置,所述鎖緊裝置包括封蓋螺母、止鎖銷和彈簧,所述封蓋螺母通過螺紋連接與鋼套筒螺接,中間設有供鋼絞線穿出的圓孔,所述止鎖銷為楔形,插入鋼套筒的內壁與錨管之間,止鎖銷與封蓋螺母的連接端設有彈簧,彈簧的一端與止鎖銷固定連接,另一端連接鋼珠,彈簧的自由長度使得鋼珠與錨管的最小外徑接觸。
進一步,所述止鎖銷由若干片組成圓周狀,每片止鎖銷上連接一個彈簧。
進一步,所述封蓋螺母為t型螺母,止鎖銷設置在t型區(qū)內,彈簧設置在止鎖銷的中段。
進一步,所述封蓋螺母的t型區(qū)深度小于錨管的高度。
本發(fā)明的優(yōu)點在于:
1、采用兩片式的錨管將鋼絞線夾緊固定,安裝方便,并且鋼套筒兩端對稱設置,通過封蓋螺母將鋼套筒封閉;
2、圓臺體型的錨管在受力向兩端拉伸時,錨管向外運動,并落入鋼珠圍繞形成的鎖緊裝置內,通過彈簧向止鎖銷施力,而楔形的止鎖銷插入錨管與鋼套筒之間的縫隙內,組織錨管的進一步向外運動,這樣就使得兩端的鋼絞線在向外拉伸時,克服脫落的摩擦力,防止鋼絞線脫出;
3、本發(fā)明設計的連接器,安裝方便,拆卸方便,可以反復使用,并且保證不會脫落。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發(fā)明具體實施方式或現(xiàn)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具體實施方式或現(xiàn)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是本發(fā)明的一些實施方式,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jù)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為本發(fā)明的立體結構圖。
其中:1、鋼套筒;2、錨管;3、封蓋螺母;4、止鎖銷;5、彈簧;6、鋼珠;7、鋼絞線;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附圖對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是本發(fā)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诒景l(fā)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fā)明保護的范圍。
在本發(fā)明的描述中,需要說明的是,術語“中心”、“上”、“下”、“左”、“右”、“豎直”、“水平”、“內”、“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為基于附圖所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僅是為了便于描述本發(fā)明和簡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裝置或元件必須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構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為對本發(fā)明的限制。此外,術語“第一”、“第二”、“第三”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為指示或暗示相對重要性。
一種鋼絞線連接器,包括鋼套筒1和錨管2,其特征在于,所述鋼套筒1的外壁兩端設有反向的外螺紋,并配備兩個螺母,鋼套筒1的內徑與錨管2的最大外徑相同,所述錨管2為兩片式,并且為圓臺體型,直徑大的一端設在在鋼套筒1的內端,所述鋼套筒1的兩端設有鎖緊裝置,所述鎖緊裝置包括封蓋螺母3、止鎖銷4和彈簧5,所述封蓋螺母3通過螺紋連接與鋼套筒1螺接,中間設有供鋼絞線7穿出的圓孔,所述止鎖銷4為楔形,插入鋼套筒1的內壁與錨管2之間,止鎖銷4與封蓋螺母3的連接端設有彈簧5,彈簧5的一端與止鎖銷4固定連接,另一端連接鋼珠6,彈簧5的自由長度使得鋼珠6與錨管2的最小外徑接觸。
進一步,所述止鎖銷4由若干片組成圓周狀,每片止鎖銷4上連接一個彈簧5。
進一步,所述封蓋螺母3為t型螺母,止鎖銷4設置在t型區(qū)內,彈簧5設置在止鎖銷4的中段。
進一步,所述封蓋螺母3的t型區(qū)深度小于錨管2的高度。
工作方式:
使用時,將封蓋螺母3擰下來,將鋼絞線7穿入封蓋螺母3后在穿入錨管2內,然后將封蓋螺母3與鋼套筒1螺接旋緊即可。
最后應說明的是:以上各實施例僅用以說明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而非對其限制;盡管參照前述各實施例對本發(fā)明進行了詳細的說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各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對其中部分或者全部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而這些修改或者替換,并不使相應技術方案的本質脫離本發(fā)明各實施例技術方案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