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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帶有減震器的鉸鏈的制作方法

      文檔序號:2044892閱讀:470來源:國知局
      專利名稱:帶有減震器的鉸鏈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鉸鏈,尤其是用于可運動的家具部件,包括至少七個可旋轉的軸和至少兩個用于固定在家具部件上的擋靠件等和一個用于對鉸鏈的打開和/或關閉運動進行減震的線性減震器。
      背景技術
      在現有技術中使用的用于對家具部件的運動進行減震的線性減震器中最大行程受到限制。但是另一方面也必須能實現一個確定的最小行程,以便實現希望的柔軟的運動減震。在實際中實現該要求又總是碰到限制,所述的限制由于鉸鏈的幾何形狀預先確定。因此經常困難的是,把一個線性減震器集成到鉸鏈內,以便一方面在希望的角度時開始減震,并且另一方面也有足夠的用于不過于突然的減震的行程可供使用。

      發(fā)明內容
      因此本發(fā)明的目的是,進一步構成同類的鉸鏈,以便至少盡可能地排除上述問題。
      按本發(fā)明所述目的通過如下方式來實現,即鉸鏈構成為使線性減震器的所有構件在鉸鏈的打開和/或關閉運動時相對于兩個擋靠件運動。
      因此本發(fā)明的基本思想是,一個線性減震器安置在鉸鏈的至少一個擋靠件上,以便線性減震器在裝配鉸鏈之后既相對于家具主體又相對于家具門運動。因此相對自由地通過選擇各個鉸鏈部件的幾何形狀不僅能調節(jié)線性減震器的行程而且能調節(jié)開始起作用的時間點或打開角度。在此有利地規(guī)定,線性減震器優(yōu)選僅支承或支持在相對于擋靠件可運動的中間件和/或活節(jié)杠桿。


      本發(fā)明的其他特征和細節(jié)由下面的附圖描述給出。其中圖1-3本發(fā)明的第一實施例,
      圖4-6按本發(fā)明的第二實施方案,圖7-11按本發(fā)明的第三實施方案。
      具體實施例方式
      所有三種實施方式示出所謂的廣角鉸鏈,其中按本發(fā)明設置線性減震器是特別有利的。所有的鉸鏈具有至少七個可旋轉的軸12,所述的軸例如在圖2、5和11中可見。在所述視圖中可能實際上被遮蓋的在鉸鏈罐(Scharniertopf)2內的軸12用虛線示出。在所有在此示出的方案中使用所謂的線性減震器。在選擇相應的線性減震器時在現有技術中有大量不同的式樣可供使用。
      示出的鉸鏈如已知的那樣具有一個鉸鏈臂3和一個鉸鏈罐2。兩個擋靠件分別固定在不同的家具部件上或內。鉸鏈臂3可以夾到一個固定在家具部件1上的底板上,并且從而直接固定在家具部件上。但是也能直接把鉸鏈臂3固定在家具部件1上。兩個擋靠件2和3通過兩個活節(jié)杠桿4和5互相連接,其中第一活節(jié)杠桿4在此單件式地固定在一個中間件10上,并且第二活節(jié)杠桿5具有兩個可相互回轉的腿6a和6b。
      線性減震器7的一個構件(在此是缸體8)設置在中間件10上。相對于缸體8可移動的挺桿9在按圖1至6的最初兩個實施例中通過活節(jié)杠桿5加載。為此在按圖1-3的第一實施例中它只貼靠在活節(jié)杠桿5上。在按圖4-6的第二實施方案中它始終通過挺桿活節(jié)15與活節(jié)杠桿5連接。在按圖7-11的第三實施例中挺桿或者支持在一個擋靠件(在此是鉸鏈罐2)上,或者支持在一個可與擋靠件連接的家具部件1上。挺桿9與缸體8本身可以是線性減震器的相應構件,或者也可以只構成外殼構件,在所述的外殼構件內容納一個相應在現有技術中已知的線性減震器。
      中間件10通過兩個杠桿13與一個擋靠件(在此是鉸鏈臂3)強制耦聯,其中杠桿13通過相應的軸12可旋轉地既支承在中間件10上又支承在擋靠件上。中間件10在所有實施例中基本上構成為U形的(u-profilfrmig),由此相應擋靠件(在此也就是鉸鏈臂3)可以至少部分被中間件10包圍。設置在鉸鏈罐附近的杠桿13在所有實施例中集成到活節(jié)杠桿5的第一腿6a內。但是這不必是強制的。中間件10以及杠桿13的作用在相互對比圖1至3或4至6或8至10后是完全清楚的。圖1、4和8分別示出鉸鏈的一個第一終端位置,在該終端位置上所述鉸鏈在關閉位置上。圖3、6和10示出相應的打開位置,而鉸鏈在圖2、5和9中分別在中間位置上。借助于中間件10可能的是,不僅彼此相對回轉兩個家具部件1而且在回轉時增大它們之間的距離。中間件10為此借助于杠桿13從按圖1、4和8的第一終端位置開始回轉離開鉸鏈臂3,并且在圖3、6和10所示的終端位置上延長它。因此實現,兩個擋靠件2和3在兩個終端位置上互相離開不同的距離。線性減震器7的固定在中間件10上的缸體8與該中間件10一起運動。所述的線性減震器如在第一實施例中可以固定在中間件10上,但是也可以如在第二實施例中通過一個活節(jié)14可回轉地固定在中間件10上。
      在第三實施例中線性減震器7(在此與其缸體8)可松開地在此可夾住地固定在中間件10上。為此在線性減震器7上設置一塊固定板16,該固定板又具有一個卡鎖元件17。該卡鎖元件可以卡入到中間件10的一個相應的空隙內,并且從而可松開地固定在其上。但是完全一樣好地也可能的是,把線性減震器7優(yōu)選又同樣通過它的缸體8可松開地固定或支承在活節(jié)杠桿之一上。在按圖7-11的第三實施例中線性減震器7及其缸體8在擋靠件2、3之一的俯視圖中關于擋靠件的中心設置在側面,在此也就是基本上設置在一個構成為鉸鏈臂3的擋靠件旁邊。在按圖11的剖面圖中清楚的是,在該實施例中后面的杠桿13設置在鉸鏈臂3內和中間件10內,而它在按圖1-6的最初兩個實施例中設置在鉸鏈臂3的外面。
      總體上按本發(fā)明線性減震器7的所有構件8、9在鉸鏈的打開和/或關閉運動時相對于兩個擋靠件2和3運動。通過所述的措施不僅希望的行程而且開始減震的開始位置通過相應選擇幾何形狀可以非常自由地預先確定。
      權利要求
      1.鉸鏈,尤其是用于可運動的家具部件,包括至少七個可旋轉的軸和至少兩個用于固定在家具部件上的擋靠件等和一個用于對鉸鏈的打開和/或關閉運動進行減震的線性減震器,其特征在于鉸鏈構成為使線性減震器(7)的所有構件(8、9)在鉸鏈的打開和/或關閉運動時相對于兩個擋靠件(2、3)運動。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鉸鏈,其特征在于線性減震器(7)優(yōu)選僅支承或支持在相對于擋靠件(2、3)可運動的中間件(10)和/或活節(jié)杠桿(4、5)上。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鉸鏈,其特征在于它是一個廣角鉸鏈。
      4.根據權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鉸鏈,其特征在于線性減震器(7)具有一個挺桿(9),該挺桿由鉸鏈的一個活節(jié)杠桿(5)加載,并且必要時通過一個挺桿活節(jié)(15)可旋轉地支承在鉸鏈的活節(jié)杠桿上。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鉸鏈,其特征在于鉸鏈的活節(jié)杠桿(5)具有至少兩個可相互回轉的腿(6a、6b),線性減震器(7)的挺桿(9)支持在該活節(jié)杠桿上或者通過一個挺桿活節(jié)(15)可旋轉地支承在該活節(jié)杠桿上。
      6.根據權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鉸鏈,其特征在于線性減震器(7)具有一個挺桿(9),該挺桿可以由擋靠件(2、3)之一、優(yōu)選一個鉸鏈罐(2)和/或由一個設置在擋靠件(2、3)之一上的家具部件(1)加載。
      7.根據權利要求1至6之一所述的鉸鏈,其特征在于線性減震器(7)的一個構件優(yōu)選一個缸體(8)設置在一個中間件(10)上,其中中間件(10)通過至少兩個杠桿(13)與一個擋靠件(3)強制耦聯,其中杠桿(13)可旋轉地既支承在中間件(10)上又支承在擋靠件(3)上。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鉸鏈,其特征在于線性減震器的構件可回轉地支承在中間件(10)上。
      9.根據權利要求7或8所述的鉸鏈,其特征在于擋靠件是一個鉸鏈臂(3),該鉸鏈臂可以直接或通過一個底板(11)固定在一個家具部件(1)上。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鉸鏈,其特征在于中間件(10)基本上構成為U形的,其中優(yōu)選一個擋靠件例如一個鉸鏈臂(3)可以至少部分被中間件(10)包圍。
      11.根據權利要求7至10之一所述的鉸鏈,其特征在于中間件(10)相對于擋靠件(3)可以占據至少兩個終端位置,中間件通過杠桿(13)與該擋靠件強制耦聯,兩個擋靠件(2、3)在一個終端位置上比在另一個終端位置上互相隔開更遠的距離。
      12.根據權利要求1至11之一所述的鉸鏈,其特征在于線性減震器(7)優(yōu)選它的缸體(8)在擋靠件之一的俯視圖中關于擋靠件(2、3)的中心設置在側面,優(yōu)選基本上在一個構成為鉸鏈臂(2)的擋靠件旁邊。
      13.根據權利要求2至12之一所述的鉸鏈,其特征在于線性減震器可松開地優(yōu)選可夾住地支承或固定在中間件(10)和/或一個活節(jié)杠桿(4、5)上。
      全文摘要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鉸鏈,尤其是用于可運動的家具部件,包括至少七個可旋轉的軸和至少兩個用于固定在家具部件上的擋靠件等和一個用于對鉸鏈的打開和/或關閉運動進行減震的線性減震器,其中鉸鏈構成為使線性減震器(7)的所有構件(8、9)在鉸鏈的打開和/或關閉運動時相對于兩個擋靠件(2、3)運動。
      文檔編號E05D3/06GK101061285SQ200580039671
      公開日2007年10月24日 申請日期2005年11月16日 優(yōu)先權日2004年11月22日
      發(fā)明者赫爾穆特·菲茨, 哈拉爾德·祖特呂蒂 申請人:尤利烏斯·布盧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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