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防止闖紅燈的裝置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防止闖紅燈的裝置
(一)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防止闖紅燈的裝置,具體是涉及一種防
止車輛闖紅燈的裝置。
(二) 背景技術 生活中防止汽車闖紅燈的方式很多,但主要限于交通規(guī)則,
比如說采用卡口設置監(jiān)控設備,記錄車牌號,然后依據(jù)交通法規(guī) 予以處罰。不過現(xiàn)在很多路口都沒有設置監(jiān)控設備,很多司機抱 著僥幸心理闖紅燈,對路人或者其他車輛構成不安全因素。
現(xiàn)在一些路段采用強制攔阻設備,比如欄桿,甚至攔阻釘。 欄桿操作起來比較麻煩,體積偏大,并且速度比較慢。至于攔阻 釘只適合于路段強制攔阻,比如攔阻非法車輛,對于普通汽車, 顯然不合適,并且一旦車胎被扎必然會產(chǎn)生車輛運行的不穩(wěn)定性, 可能會造成交通事故。
(三) 發(fā)明內(nèi)容
因此,本實用新型針對目前技術的上述缺陷,提供了一種結 構簡單,使用方便的防止闖紅燈的裝置,并且還不會對車輛造成傷害。
本實用新型采用的技術方案為-
本實用新型防止闖紅燈的裝置,其包括設在人行道車輛上行 側的按照直行、拐彎設置的多組U形構件,其開口朝向車輛行駛
反方向,所說的u形構件的端部鉸接于預埋于地下的箱體上,并
在箱體內(nèi)設有驅動對應u形構件翻轉的正反轉電機,該正反轉電
機的觸發(fā)開關受控于當前車道的紅綠燈開關,并在紅燈時向上翻
起,綠燈時向下翻,每一組u形構件中最靠近人行道的第一u形
構件反轉最大高度高于重型汽車車輪半徑,其余依次減小。
上述防止闖紅燈的裝置,所述每一組u型構件除第一u形構
件外的其余u形構件最大反轉高度低于轎車的車輪半徑,構成減速U形構件組。
根據(jù)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可知,由于本實用新型采用一種 半剛性的攔阻方式,且所用攔阻設備受控于紅綠燈,便于自動運 行。而所說的U形構件在綠燈時處于地面下,不會影響交通,而 紅燈時,升出地面,形成攔阻。并且所說的第一 U形構件的高度 高于重型汽車的車輪半徑,從而可以有效地攔阻各型車輛,而改 組中其余的U形構件最大反轉高度依次減小, 一起到對車輛減速 的目的,也就是車輛磕磕絆絆,而不得不減速。并且這種減速方 式不會傷害到車輛。
圖1為本實用新型具體實施例的使用狀態(tài)示意圖。
圖中1、人行道,2、第一U形構件,3、減速U形構件組, 4、中間線。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說明書附圖來具體說明一下本實用新型 參照說明附圖1,本實施例防止闖紅燈的裝置,其包括設在
人行道車輛上行側的按照直行、拐彎設置的多組u形構件,其開 口朝向車輛行駛反方向,所說的u形構件的端部鉸接于預埋于地 下的箱體上,并在箱體內(nèi)設有驅動對應u形構件翻轉的正反轉電
機,該正反轉電機的觸發(fā)開關受控于當前車道的紅綠燈開關,并
在紅燈時向上翻起,綠燈時向下翻,每一組u形構件中最靠近人
行道1的第一 U形構件2反轉最大高度高于重型汽車車輪半徑, 其余依次減小。因車輛的車輪高度屬于國家標準,所以便于設定 上述U形構件的反轉高度。
正如上面所說,每組U形構件組除第一 U形構件外的其余U 形構件為減速構件,因此,其最大反轉高度低于轎車的車輪半徑, 構成減速U形構件組3,是各種車輛其最前端都可以到達人行道。
自然,考慮到實際使用,和正反轉電機的工作,所述反轉可 以在黃燈時就開始,便于實際的應用。
權利要求1.一種防止闖紅燈的裝置,其特征在于其包括設在人行道車輛上行側的按照直行、拐彎設置的多組U形構件,其開口朝向車輛行駛反方向,所說的U形構件的端部鉸接于預埋于地下的箱體上,并在箱體內(nèi)設有驅動對應U形構件翻轉的正反轉電機,該正反轉電機的觸發(fā)開關受控于當前車道的紅綠燈開關,并在紅燈時向上翻起,綠燈時向下翻,每一組U形構件中最靠近人行道(1)的第一U形構件(2)反轉最大高度高于重型汽車車輪半徑,其余依次減小。
2. 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止聞紅燈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一組u型構件除第一 u形構件外的其余u形構件最大反轉高度低于轎車的 車輪半徑,構成減速U形構件組(3)。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公開了一種防止闖紅燈的裝置。其包括設在人行道車輛上行側的按照直行、拐彎設置的多組U形構件,其開口朝向車輛行駛反方向,所說的U形構件的端部鉸接于預埋于地下的箱體上,并在箱體內(nèi)設有驅動對應U形構件翻轉的正反轉電機,該正反轉電機的觸發(fā)開關受控于當前車道的紅綠燈開關,并在紅燈時向上翻起,綠燈時向下翻,每一組U形構件中最靠近人行道的第一U形構件反轉最大高度高于重型汽車車輪半徑,其余依次減小。本實用新型提供了一種結構簡單,使用方便的防止闖紅燈的裝置,并且還不會對車輛造成傷害。
文檔編號E01F13/04GK201400859SQ20092002003
公開日2010年2月10日 申請日期2009年3月31日 優(yōu)先權日2009年3月31日
發(fā)明者冉 李 申請人:冉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