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充電樁的技術領域,尤其是涉及一種充電終端和充電樁。
背景技術:
隨著汽車工業(yè)飛速發(fā)展,我國石油消耗對外依存度持續(xù)升高,2013年已達58.1%,石油短缺局面日益加劇。電動汽車發(fā)展對我國具有重大意義,一方面可以提高電能替代,有效減少單位gdp能耗,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破解環(huán)境約束,解決霧霾等大氣污染問題。盡管國家已出臺一系列支持政策,然而,電動汽車的普及和推廣終究未能有實質性進展,主要是由于基礎設施(例如,充電樁、充電站等)建設相對滯后,充電樁的建設占用額外土地資源,充電站建設過程中征地難。致使充電不便,最終直接導致消費者對電動汽車望而卻步。目前電動汽車充電裝置遍地林立,占用了很大的空間,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研發(fā)出車擋充電樁,但是現(xiàn)在車擋充電樁只能實現(xiàn)自動收線功能,無法實現(xiàn)拉收線自鎖功能,因此,研發(fā)一種能夠實現(xiàn)拉收線自鎖解鎖功能的車擋充電裝置,以解決上述問題。
現(xiàn)階段用戶在充電的時候,手提充電槍將充電槍端口插入需要充電的汽車的對應端口的時候,因為充電終端需要有拉線回收功能,內部有一個卷簧,這個時候就需要用戶一直克服卷簧的阻力進行拉線操作,在此過程中用戶比較費力。傳統(tǒng)的充電槍在拉線的時候需要一直克服卷簧的阻力,比較費力,且操作不方便,用戶體驗差。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充電終端和充電樁,以緩解傳統(tǒng)的充電終端在用戶插槍時需要克服卷簧拉線阻力的技術問題。
根據(jù)本發(fā)明的一個方面,提供了一種充電終端,包括:上蓋組,線盤組,下蓋組,槍座組和充電槍,所述線盤組中包括自鎖解鎖機構,所述下蓋組中包括線盤底座和卡座;
其中,所述線盤組設置在所述下蓋組的線盤底座中;
所述上蓋組用于蓋合設置有所述線盤組的下蓋組;
所述充電槍安裝在所述槍座組中;
所述槍座組安裝在所述下蓋組的卡座中,其中,所述充電槍中與所述槍座組相連接的端口與設置于所述線盤組中的線纜相連接。
進一步地,所述線盤組包括:
頂盤,卷簧盤,卷簧和主軸,其中,所述主軸通過所述頂盤的軸心與所述頂盤相連接,所述主軸還通過所述卷簧盤的軸心與所述卷簧盤相連接,所述卷簧放置于所述卷簧盤的內部,所述卷簧的一端固定在所述卷簧盤上,所述卷簧的另一端卡在所述主軸的線槽內部,
其中,所述卷簧盤用于提供收線預緊力。
進一步地,所述自鎖解鎖機構包括:
底盤,滾珠和軌道盤,其中,所述軌道盤中包括移動軌道,所述底盤上包括底盤槽,其中,所述底盤槽上包括移動槽,所述滾珠在所述移動槽和所述軌道中移動,
所述主軸通過所述底盤的軸心與所述底盤相連接,所述主軸還通過所述軌道盤的軸心與所述軌道盤相連接,所述底盤與所述底盤槽對應設置。
進一步地,所述軌道盤中包括4條軌道,所述底盤中包括4個移動槽。
進一步地,所述4個移動槽為4個徑向方向的移動槽,其中,所述4個移動槽的中心交點為所述底盤的軸心。
進一步地,所述軌道盤通過d-cut形式與所述主軸相配合。
進一步地,所述滾珠的數(shù)量為4個。
進一步地,當所述充電終端處于拉線過程中時,所述軌道盤逆時針旋轉,所述滾珠在所述底盤槽的切力作用下沿著所述軌道盤上的第一目標軌道移動。
進一步地,當所述充電終端處于收線過程中時,在所述卷簧的作用下,所述線盤組順時針轉動,所述底盤槽推進所述滾珠按照第二目標軌道順時針運動,以實現(xiàn)拉線收線功能。
根據(jù)本發(fā)明的一個另方面,還提供了一種充電樁,包括上述所述的充電終端和充電控制柜。
在本發(fā)明實施例提供的充電終端中,包括:上蓋組,線盤組,下蓋組,槍座組和充電槍,所述線盤組中包括自鎖解鎖機構,所述下蓋組中包括線盤底座和卡座;其中,所述線盤組設置在所述下蓋組的線盤底座中;所述上蓋組用于蓋合設置有所述線盤組的下蓋組;所述充電槍安裝在所述槍座組中;所述槍座組安裝在所述下蓋組的卡座中,其中,所述充電槍中與所述槍座組相連接的端口與設置于所述線盤組中的線纜相連接。在本發(fā)明實施例中,通過設置自鎖解鎖機構,能夠實現(xiàn)充電終端自鎖解鎖功能,用戶拉線完成后,拉線自鎖,能夠使用戶更容易的實現(xiàn)插槍,用戶體驗好,進而緩解了傳統(tǒng)的充電終端在用戶插槍時需要克服卷簧拉線阻力的技術問題,從而實現(xiàn)了無需克服拉線阻力就能夠實現(xiàn)拉線抽線的技術效果。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發(fā)明具體實施方式或現(xiàn)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具體實施方式或現(xiàn)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是本發(fā)明的一些實施方式,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jù)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是根據(jù)本發(fā)明實施例的一種充電終端的分解示意圖;
圖2是根據(jù)本發(fā)明實施例的一種線盤組的分解示意圖;
圖3是根據(jù)本發(fā)明實施例的一種自鎖解鎖機構的分解示意圖;
圖4是根據(jù)本發(fā)明實施例的一種軌道盤的軌道示意圖;
圖5是根據(jù)本發(fā)明實施例的一種充電樁的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本發(fā)明實施例的目的、技術方案和優(yōu)點更加清楚,下面將結合附圖對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是本發(fā)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诒景l(fā)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fā)明保護的范圍。
實施例一:
根據(jù)本發(fā)明實施例,提供了一種充電終端的實施例。
圖1是根據(jù)本發(fā)明實施例的一種充電終端的分解示意圖,如圖1所示,該充電終端包括:
上蓋組10,線盤組20,下蓋組30,槍座組40和充電槍50;
線盤組20中包括自鎖解鎖機構,如圖1所示,下蓋組30中包括線盤底座和卡座;
在本發(fā)明實施例中,該充電終端為一種能夠實現(xiàn)充電拉收線自鎖解鎖功能的充電終端,該充電終端主要由上蓋組10,線盤組20,槍座組40,充電槍50,下蓋組30等組成;其中,充電槍的拉線全部放置在線盤組20上,拉線的自鎖解鎖機構設計在線盤組20內部。
如圖1所示,線盤組20被設置在下蓋組30的線盤底座中;
上蓋組10用于蓋合設置有線盤組20的下蓋組30;
充電槍50安裝在槍座組40中;
槍座組40安裝在下蓋組30的卡座中,其中,充電槍50中與槍座組40相連接的端口與設置于線盤組20中的線纜相連接。
在本發(fā)明實施例提供的充電終端中,包括:上蓋組,線盤組,下蓋組,槍座組和充電槍,線盤組中包括自鎖解鎖機構,下蓋組中包括線盤底座和卡座;其中,線盤組設置在下蓋組的線盤底座中;上蓋組用于蓋合設置有線盤組的下蓋組;充電槍安裝在槍座組中;槍座組安裝在下蓋組的卡座中,其中,充電槍中與槍座組相連接的端口與設置于線盤組中的線纜相連接。在本發(fā)明實施例中,通過設置自鎖解鎖機構,能夠實現(xiàn)充電終端自鎖解鎖功能,用戶拉線完成后,拉線自鎖,能夠使用戶更容易的實現(xiàn)插槍,用戶體驗好,進而緩解了傳統(tǒng)的充電終端在用戶插槍時需要克服卷簧拉線阻力的技術問題,從而實現(xiàn)了無需克服拉線阻力就能夠實現(xiàn)拉線抽線的技術效果。
如圖2所示,線盤組20包括:
頂盤21,卷簧盤22,設置于卷簧盤的卷簧和主軸23。
其中,主軸23通過頂盤21的軸心與頂盤21相連接,主軸23還通過卷簧盤22的軸心與卷簧盤22相連接,卷簧放置于卷簧盤22的內部,卷簧的一端固定在卷簧盤22上,卷簧的另一端卡在主軸23的線槽內部,其中,卷簧盤用于提供收線預緊力。
具體地,在本發(fā)明實施例中,作為實現(xiàn)拉收線自鎖解鎖機構的線盤組,主要由頂盤,卷簧盤,主軸,底盤,滾珠,軌道盤等構成;其中卷簧放置在卷簧盤內部,提供收線預緊力,卷簧一端固定在卷簧盤上,一端卡在主軸線槽內部。
如圖3所示,自鎖解鎖機構包括:
底盤31,滾珠32和軌道盤33,其中,軌道盤33中包括移動軌道,底盤31上包括底盤槽,其中,底盤槽上包括移動槽,滾珠32在移動槽和軌道中移動,主軸通過底盤的軸心與底盤相連接,主軸還通過軌道盤的軸心與軌道盤相連接,底盤與底盤槽對應設置。
進一步地,如圖3所示,軌道盤中包括4條軌道,底盤槽中包括4個移動槽,且滾珠的數(shù)量為4個,其中,4個移動槽交叉設置。
在一個可選的實施方式中,4個移動槽為4個徑向方向的移動槽,其中,4個移動槽的中心交點為底盤的軸心。
需要說明的是,在本發(fā)明實施中,軌道盤通過d-cut形式與主軸相配合。
具體地,自鎖解鎖機構21由底盤,滾珠,軌道盤構成,軌道盤有四條軌道,對應的底盤槽上有四個徑向方向的移動槽,移動槽中有四個滾珠進行相對運動,其中,軌道盤通過d-cut形式與主軸配合,且軌道盤不能繞著主軸轉。
在另一個可選的實施方式中,當充電終端處于拉線過程中時,軌道盤逆時針旋轉,滾珠在底盤槽的切力作用下沿著軌道盤上的第一目標軌道移動。
當充電終端處于收線過程中時,在卷簧的作用下,線盤組順時針轉動,底盤槽推進滾珠按照第二目標軌道順時針運動,以實現(xiàn)拉線收線功能。
具體地,滾珠初始位置放置在a處,在拉線過程中,軌道盤逆時針旋轉,滾珠在底盤槽切力作用下沿著軌道盤上的第一目標軌道移動,即,軌道盤中的最外圈軌道(圖4中符號1所示的軌道),其中,a處為移動槽中的一個固定點。
此時,如果用戶一松手,在卷簧的作用力下,頂盤,卷簧盤,底盤反方向順時針轉動,滾珠在底盤槽切力的作用下順時針移動,會運動到b點。其中,b點為移動槽中的另外一個固定點。此時,軌道盤就會將滾珠鎖死,同時滾珠將底盤槽也卡住,使線盤組停止轉動,實現(xiàn)拉線自鎖功能。
如果用戶想實現(xiàn)收線,需要再拉一下拉線,使?jié)L珠運動到c點,其中,c點為移動槽中除了a和b點之外的另一個固定點。這個時候一松手,在卷簧的作用力下,線盤順時針轉動,移動槽推進滾珠順時針運動,滾珠按照第二目標軌道移動(即,圖4中符號2所示的軌道),以實現(xiàn)拉線收線功能。
需要說明的是,在本發(fā)明實施例中,底盤與底盤槽對應設置是指底盤上移動槽與軌道盤中的移動軌道對應設置,以使該自鎖解鎖機構能夠實現(xiàn)自鎖和解鎖功能。
進一步需要說明的是,在本發(fā)明實施例中,通過在底盤中設置4個徑向的移動槽,能夠縮短拉線距離,使得該充電終端更加人性化。同時,在本發(fā)明實施例中,通過設置4個滾珠能夠保證自鎖解鎖機構自身保持平衡,不易被損壞。
實施例二:
本發(fā)明實施例還提供了一種充電樁。
圖5是根據(jù)本發(fā)明實施例的一種充電樁的示意圖,如圖5所示,該充電樁中包括上述實施例一中描述的充電終端1,還包括充電控制柜2,其中,充電終端1用于連接待充電車輛3,充電控制柜2用于對待充電車輛進行充電的充電過程進行控制。
其中,該充電終端1為一種能夠實現(xiàn)充電拉收線自鎖解鎖功能的充電終端,該充電終端主要由上蓋組10,線盤組20,槍座組40,充電槍50,下蓋組30等組成;其中,充電槍的拉線全部放置在線盤組20上,拉線的自鎖解鎖機構設計在線盤組20內部。
如上述圖1所示,線盤組20被設置在下蓋組30的線盤底座中;
上蓋組10用于蓋合設置有線盤組20的下蓋組30;
充電槍50安裝在槍座組40中;
槍座組40安裝在下蓋組30的卡座中,其中,充電槍50中與槍座組40相連接的端口與設置于線盤組20中的線纜相連接。
在本發(fā)明實施例提供的充電樁中,包括充電終端和充電控制柜,其中,充電裝置包括:上蓋組,線盤組,下蓋組,槍座組和充電槍,線盤組中包括自鎖解鎖機構,下蓋組中包括線盤底座和卡座;其中,線盤組設置在下蓋組的線盤底座中;上蓋組用于蓋合設置有線盤組的下蓋組;充電槍安裝在槍座組中;槍座組安裝在下蓋組的卡座中,其中,充電槍中與槍座組相連接的端口與設置于線盤組中的線纜相連接。在本發(fā)明實施例中,通過設置自鎖解鎖機構,能夠實現(xiàn)充電終端自鎖解鎖功能,用戶拉線完成后,拉線自鎖,能夠使用戶更容易的實現(xiàn)插槍,用戶體驗好,進而緩解了傳統(tǒng)的充電終端在用戶插槍時需要克服卷簧拉線阻力的技術問題,從而實現(xiàn)了無需克服拉線阻力就能夠實現(xiàn)拉線抽線的技術效果。
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清楚地了解到,為描述的方便和簡潔,上述描述的系統(tǒng)和裝置的具體工作過程,可以參考前述方法實施例中的對應過程,在此不再贅述。
另外,在本發(fā)明實施例的描述中,除非另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限定,術語“安裝”、“相連”、“連接”應做廣義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連接,也可以是可拆卸連接,或一體地連接;可以是機械連接,也可以是電連接;可以是直接相連,也可以通過中間媒介間接相連,可以是兩個元件內部的連通。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具體情況理解上述術語在本發(fā)明中的具體含義。
所述功能如果以軟件功能單元的形式實現(xiàn)并作為獨立的產品銷售或使用時,可以存儲在一個計算機可讀取存儲介質中?;谶@樣的理解,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本質上或者說對現(xiàn)有技術做出貢獻的部分或者該技術方案的部分可以以軟件產品的形式體現(xiàn)出來,該計算機軟件產品存儲在一個存儲介質中,包括若干指令用以使得一臺計算機設備(可以是個人計算機,服務器,或者網(wǎng)絡設備等)執(zhí)行本發(fā)明各個實施例所述方法的全部或部分步驟。而前述的存儲介質包括:u盤、移動硬盤、只讀存儲器(rom,read-onlymemory)、隨機存取存儲器(ram,randomaccessmemory)、磁碟或者光盤等各種可以存儲程序代碼的介質。
在本發(fā)明的描述中,需要說明的是,術語“中心”、“上”、“下”、“左”、“右”、“豎直”、“水平”、“內”、“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為基于附圖所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僅是為了便于描述本發(fā)明和簡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裝置或元件必須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構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為對本發(fā)明的限制。此外,術語“第一”、“第二”、“第三”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為指示或暗示相對重要性。
最后應說明的是:以上所述實施例,僅為本發(fā)明的具體實施方式,用以說明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而非對其限制,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盡管參照前述實施例對本發(fā)明進行了詳細的說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發(fā)明揭露的技術范圍內,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可輕易想到變化,或者對其中部分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而這些修改、變化或者替換,并不使相應技術方案的本質脫離本發(fā)明實施例技術方案的精神和范圍,都應涵蓋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應所述以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