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空氣污染物加熱清除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據(jù)被清除的污染空氣垂直縱向到底部的高度分為上層部分和下層部分,在所述下層部分設置空氣加熱單元,所述空氣加熱單元包括空氣加熱裝置,所述加熱單元的水平面積不大于所述污染空氣水平總面積的10%。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空氣污染物加熱清除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熱單元為1個,所述加熱單元位于所述污染空氣的中央部位。
3.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空氣污染物加熱清除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熱單元為2個以上,所述加熱單元均勻分散設置在所述污染空氣的不同部位。
4.根據(jù)權利要求2或3所述的空氣污染物加熱清除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熱單元內設置有2個以上的所述空氣加熱裝置,所述空氣加熱裝置均勻分散設置在所述加熱單元的不同部位。
5.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空氣污染物加熱清除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空氣加熱裝置的加熱方式選擇電加熱、燃料加熱、紅外加熱、爆破加熱中的一種或多種組合;所述爆破加熱優(yōu)選采用炮彈式結構加熱;所述空氣加熱裝置的加熱燃料優(yōu)選為化學燃燒物,所述化學燃燒物優(yōu)選為酒精、燃油、天然氣、氫氣、氧氣。
6.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空氣污染物加熱清除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熱單元的高度選擇在所述下層部分的總高度的1-100%,優(yōu)選是5-50%,進一步優(yōu)選的是10-30%;
所述空氣加熱裝置對所述加熱單元中污染空氣的加熱升溫速度選擇每小時6℃-360℃,優(yōu)選每小時10℃-300℃,進一步優(yōu)選每小時30℃-240℃;
所述空氣加熱裝置對所述加熱單元中污染空氣的加熱后的溫度范圍是1℃-200℃,優(yōu)選1℃-100℃,進一步優(yōu)選1℃-50℃;
所述上層部分和所述下層部分高度的比例范圍為1:1~7:3,優(yōu)選為3:2或7:3。
7.一種用于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空氣污染物加熱清除的方法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空氣加熱裝置包括空氣加熱裝置單元,所述空氣加熱裝置單元包括開放式燃燒裝置、支撐結構、燃料輸送結構和燃料存儲結構,所述燃料存儲結構設置于一支撐底板上,所述支撐結構安裝于所述支撐底板上,所述支撐結構包括一個主桿,所述主桿為固定主桿或伸縮式主桿,所述主桿兩側對稱設置有多組支桿,相鄰所述支桿的夾角為0°-45°;所述開放式燃燒裝置設置于所述支桿的末端,所述燃料輸送結構設置于所述主桿和所述支桿的內部或延所述主桿和所述支桿外部排列且與所述開放式燃燒裝置連通。
8.根據(jù)權利要求7所述的空氣污染物加熱清除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空氣加熱裝置單元為多個,多個所述空氣加熱裝置單元通過連接結構互相連接成網狀;所述空氣加熱裝置單元的底部安裝有驅動輪。
9.根據(jù)權利要求7所述的空氣污染物加熱清除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空氣加熱裝置單元還連接有牽引裝置;所述主桿與所述支撐底板之間設置有側向支撐結構,所述側向支撐結構為拉纖或支撐桿。
10.根據(jù)權利要求7-9任意一項所述的空氣污染物加熱清除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空氣加熱裝置還設置有點火裝置、開放式燃燒裝置的旋轉裝置和發(fā)射裝置、溫度傳感器、燃料輸送控制器和自動控制裝置中的至少一個;所述點火裝置設置于所述開放式燃燒裝置內;所述開放式燃燒裝置的旋轉裝置設置于所述支撐結構與所述開放式燃燒裝置的連接結構的連接部位;所述溫度傳感器設置于所述支撐結構以及所述開放式燃燒裝置的連接結構的不同部位,含有2個以上;所述燃料輸送控制器為一種流量可控制的開關式結構,設置于燃料輸送結構內部;所述發(fā)射裝置設置于所述支撐結構上,為炮彈式加熱結構的發(fā)射結構;所述自動控制裝置設置于所述開放式燃燒裝置、所述支撐結構、所述燃料輸送控制器、所述開放式燃燒裝置的旋轉裝置中的至少一種,采用遙控控制、程序數(shù)字控制的一種或多種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