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電氣控制技術領域,特別涉及一種飛機火警信號控制裝置。
背景技術:
某型飛機上現(xiàn)有的火警信號控制裝置,其體積大、重量重、可靠性低、故障率高,自使用以來逐步暴露出各種問題,如在地面通電檢查時,控制盒誤動作或信號燈時亮時滅等故障,同時部分材料也出現(xiàn)了采購困難的問題,為部隊的維修保障帶來不便,影響了部隊正常飛行訓練。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為克服上述現(xiàn)有技術存在的缺陷,本發(fā)明提供了一種飛機火警信號控制裝置,包括信號輸入端、信號輸出端和至少一個控制板,信號輸入端與火警傳感器連接,用于接收火警傳感器傳輸過來的信號,控制板的輸入端與信號輸入端連接,輸出端與信號輸出端連接,即控制板均信號輸入端接收輸入信號并將處理過的信號從信號輸出端輸出;
控制板包括依次連接的動作電平調整電路、差動放大器、門限裝置、電壓電平變換器和功率放大器,動作電平調整電路和信號輸入端連接,用于調整動作電平的大小,門限裝置用于在動作電平高于設定值時輸出火警信號,功率放大器和信號輸出端連接。
優(yōu)選的,信號輸出端與火警警示燈和滅火裝置連接,當有火警信號從信號輸出端輸出時,火警警示燈點亮,滅火裝置啟動。
優(yōu)選的,動作電平調整電路與電源穩(wěn)壓器連接,電源穩(wěn)壓器與電源連接,即通過電源來調整動作電平的大小。
優(yōu)選的,該控制裝置包括六個相同的控制板,信號輸入端可輸入六路信號,信號輸出端可輸出六路信號。
本發(fā)明提供的一種飛機火警信號控制裝置,結構簡單、輕便,可靠性高,通過門限裝置避免發(fā)出誤信號,故障率低。
附圖說明
圖1是飛機火警信號控制裝置的連接示意圖;
圖2是飛機火警信號控制裝置的其中一種實施方式的連接示意圖。
附圖標記:信號輸入端1,控制板2,信號輸出端3,電源穩(wěn)壓器21,動作電平調整電路22,差動放大器23,門限裝置24,電壓電平變換器25,功率放大器26。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本發(fā)明實施的目的、技術方案和優(yōu)點更加清楚,下面將結合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更加詳細的描述。在附圖中,自始至終相同或類似的標號表示相同或類似的元件或具有相同或類似功能的元件。所描述的實施例是本發(fā)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下面通過參考附圖描述的實施例是示例性的,旨在用于解釋本發(fā)明,而不能理解為對本發(fā)明的限制?;诒景l(fā)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作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fā)明保護的范圍。
下面通過具體的實施例對本發(fā)明作進一步詳細的描述。
具體實施例:
如圖1及圖2所示,本發(fā)明提供了一種飛機火警信號控制裝置,包括信號輸入端1、信號輸出端3和六個控制板2,信號輸入端1可輸入六路火警信號,信號輸入端1與六個火警傳感器連接,用于接收火警傳感器傳輸過來的信號,六個控制板2的輸入端均與信號輸入端1連接,輸出端均與信號輸出端3連接,即所有控制板2均從信號輸入端1接收輸入信號并將處理過的信號從信號輸出端3輸出,信號輸出端3可輸出六路火警信號,信號輸出端3與火警警示燈和滅火裝置連接,當有火警信號從信號輸出端3輸出時,火警警示燈點亮,滅火裝置啟動;
控制板2包括依次連接的動作電平調整電路22、差動放大器23、門限裝置24、電壓電平變換器25和功率放大器26,動作電平調整電路22和信號輸入端1連接,用于調整動作電平的大小,動作電平調整電路22與電源穩(wěn)壓器21連接,電源穩(wěn)壓器21與電源連接,即通過電源來調整動作電平的大小,本實施例中,該電源為正負27伏電源,門限裝置24用于在動作電平高于設定值時輸出火警信號,功率放大器26和信號輸出端3連接。
以下為飛機火警信號控制裝置在實際使用實例:
當某火區(qū)溫度以2℃/s的速度增加,且火警傳感器的周圍溫度在150℃以上時,火警傳感器產(chǎn)生溫差電勢并傳給與其連接的飛機火警信號控制裝置的信號輸入端1,進而輸入到控制板2中的動作電平調整電路22中,動作電平調整電路22同時與某外部電源連接,動作電平調整電路22計算溫差電勢和外部電源電壓的差值,計算出的差值傳輸?shù)讲顒臃糯笃?3,繼而傳輸?shù)介T限裝置24,門限裝置24判斷該差值是否超過設定的動作電壓值,若超過則門限裝置24輸出火警信號,火警信號依次通過電壓電平變換器25和功率放大器26后輸出給信號輸出端3,信號輸出端3將火警信號輸出給與其相連接的火警警示燈和滅火裝置,點亮火警警示燈并啟動滅火裝置,從而達到火警和滅火的功能;
滅火后,當火警傳感器所處環(huán)境恢復到正常時,差動放大器23傳輸給門限裝置24的差值低于設定的動作電壓值,則門限裝置24不動作,火警警示燈熄滅,滅火裝置關閉。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發(fā)明揭露的技術范圍內,可輕易想到的變化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應以所述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