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減少作物損傷的膠囊化除草劑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通常涉及利用膠囊化乙酰胺(例如,乙酰苯胺)除草劑來減少對作物葉片的損傷并且實現(xiàn)商業(yè)性雜草控制的方法。
背景技術:
抗草甘膦雜草的發(fā)芽已經引起人們在耐草甘膦(例如,ROUNDUP READY或RR)作物中使用殘留性除草劑作為草甘膦的桶混助劑(tank-mix partener)的興趣。乙酰胺除草劑(包括例如乙酰苯胺除草劑)通常不具有明顯的芽后活性,但作為殘留性助劑(residual partner)將提供對新發(fā)芽的單子葉植物和小種子的雙子葉雜草物類的控制。這將有效地補充對發(fā)芽雜草有效但缺乏明顯殘留活性的草甘膦的活性。乙酰苯胺除草劑通常已經在種植前被施用至土壤中作為芽前除草劑。然而,在作物發(fā)芽前施用乙酰苯胺除草劑已經導致許多作物被損傷或殺死。關于此問題,建議在作物發(fā)芽后(即,在作物發(fā)芽后),但在后來發(fā)芽的雜草發(fā)芽前(即,在雜草發(fā)芽前),施用市售的乙酰苯胺除草劑制劑。然而,在此時間范圍內的施用對作物造成意外的葉片損傷。使用市售的常規(guī)乙酰苯胺乳油(EC)制劑和市售的膠囊化乙酰苯胺制劑都觀察到了這種損傷。現(xiàn)有技術微膠囊程序一般來說足以制備具有良好的雜草控制性的制劑。但是,此技術領域的從業(yè)人員已經遇到一些困難,即優(yōu)化釋放速率以獲得特定活性物質的可接受的生物效力,同時將作物損傷降低至商業(yè)上可接受的水平。特別地,在和乳油相比時,商業(yè)性膠囊化制劑隨著時間的推移可使呈現(xiàn)葉片皺縮和植物發(fā)育不良形式的較大系統(tǒng)性農作物損傷。在本領域已知的微膠囊化技術中,核心除草劑通常是至少部分憑借穿過外殼壁的分子擴散從微膠囊中釋放出來。改變外殼壁厚度來提高或降低除草劑釋放速率具有明確的限制。薄外殼壁在處理期間或在田中容易過早地機械破裂,從而造成立即釋放。當核心物質和外部媒介物直接接觸時,也會由于外殼壁缺陷而產生較差的封裝穩(wěn)定性。因此,一些核心物質可在膠囊的外部結晶,從而在噴霧施用時產生問題,例如噴嘴堵塞。另外,在某些施用方法(例如噴霧施用)中所遇到的較高剪切力可導致外殼壁破裂和除草劑釋放。微膠囊因此變得和穩(wěn)定的抗聚結乳液差不多。當遞送到田地中時,除草劑釋放過快,以至于和通常的乳液濃縮制劑相比,作物安全性幾乎沒有提高。如果增加壁厚度,則因為延緩了除草劑釋放,生物效力迅速下降至臨界性能水平。 在界面聚合中,同樣存在對壁厚度的實際限制。當聚合物沉淀時,該反應變成擴散控制型反應。反應速率可下降至非構成性副反應可占主導地位的程度。已經嘗試使用各種制劑溶液來解決釋放速率的限制問題。例如,在&&1·的美國專利No. 5,223,477和No. 5,049,182中已經提出微膠囊和游離農藥活性物質分散液或乳液的雙包裝或單包裝混合物。Seitz等,美國專利No. 5,925,595和美國公開 No. 2004/0137031A1講解制備微膠囊化乙草胺的方法。滲透度是通過改變壁前體的組成來調節(jié)。雖然已經證明Seitz組合物對雜草控制是有效的,但是當施用于某些商業(yè)上重要的作物時,已經觀察到與使用這些組合物有關的不可接受的作物損傷。因此,需要有可同時實現(xiàn)商業(yè)上可接受的雜草控制和商業(yè)上可接受的作物損傷的除草劑組合物和利用乙酰胺除草劑(如乙酰胺除草劑)的方法。
發(fā)明內容
在本發(fā)明的各個方面中,可注意到所提供的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組合物和其使用方法。本發(fā)明對芽后作物和芽前雜草施用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控制除草劑釋放速率從而實現(xiàn)商業(yè)上可接受的雜草控制和商業(yè)上可接受的作物損傷。因此,簡單地說,本發(fā)明的一個實施方案涉及一種顆粒狀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 其包含含有乙酰胺除草劑的與水不混溶的核心物質和具有包含聚脲的外殼壁的微膠囊,該微膠囊含有核心物質。外殼壁是在聚合介質中通過聚異氰酸酯組分和聚胺組分之間形成聚脲的聚合反應而形成,其中所述聚異氰酸酯組分包含聚異氰酸酯或聚異氰酸酯混合物,所述聚胺組分包含聚胺或聚胺混合物。聚胺組分中所包含的胺摩爾當量與聚異氰酸酯組分中所包含的異氰酸酯摩爾當量的比率為至少1.1 1,并且微膠囊的群體具有至少約7μπι的平均粒度。本發(fā)明的另一個實施方案涉及一種顆粒狀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包含與水不混溶且含有乙酰胺除草劑的核心物質和具有包含聚脲的外殼壁的微膠囊,該微膠囊含有核心物質。外殼壁是在聚合介質中通過聚異氰酸酯組分和聚胺組分之間形成聚脲的聚合反應而形成,其中所述聚異氰酸酯組分包含聚異氰酸酯或聚異氰酸酯混合物,所述聚胺組分基本上是由主要聚胺組成。微膠囊的群體具有至少約7 μ m的平均粒度。本發(fā)明的另一個實施方案涉及一種顆粒狀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包含含有乙酰胺除草劑的與水不混溶的核心物質和具有包含聚脲的外殼壁的微膠囊,該微膠囊含有核心物質。外殼壁是在聚合介質中通過聚異氰酸酯組分和聚胺組分之間形成聚脲的聚合反應而形成,其中所述聚異氰酸酯組分包含聚異氰酸酯或聚異氰酸酯混合物,所述聚胺組分包含聚胺或聚胺混合物。微膠囊的群體具有至少約7 μ m的平均粒度,并且該外殼壁具有有限的滲透性。所述外殼壁和膠囊化乙酰胺的性質和組成使得,當通過由去離子水組成的水性介質中以重量計為的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組成的水性漿液,在足以使顆粒維持懸浮并且無機械破裂的速率下進行攪拌時,水性介質中的乙酰胺含量在25°C下攪拌6小時后保持小于lOOppm,并且在25°C下攪拌M小時后保持小于150ppm的乙酰胺。本發(fā)明的又一個實施方案涉及控制農田中的雜草的方法,該方法包括形成包含本發(fā)明的顆粒狀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的施用混合物,并且在農作物發(fā)芽后以除草有效量施用該施用混合物。本發(fā)明的另一個實施方案涉及一種控制農田中的具有商業(yè)重要性的雜草的方法。 該方法包括形成包含顆粒狀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組合物的施用混合物,并且在農作物發(fā)芽后和雜草發(fā)芽前以除草有效量施用該施用混合物。該顆粒狀乙酰胺除草劑包括外殼/核心顆粒,每個具有包含在有限滲透性外殼內的包含乙酰胺的核心,并且該顆粒狀膠囊化乙酰胺的性質和組成使得,當通過由去離子水組成的水性介質中以重量計為的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組成的水性漿液,在足以使顆粒維持懸浮并且無機械破裂的速率下進行攪拌時,2中所述描繪芽后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發(fā)生的棉花損 2中所述描繪芽后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發(fā)生的大豆損
水性介質中的乙酰胺含量在25°C下攪拌6小時后保持小于lOOppm,并且在25°C下攪拌M 小時后保持小于150ppm的乙酰胺。本發(fā)明的另一個實施方案涉及控制位于農田中的具有商業(yè)重要性的雜草的方法。 該方法包括形成包含顆粒狀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組合物的施用混合物,并且在農作物發(fā)芽后和雜草發(fā)芽前以除草有效量施用該施用混合物。作物損傷率在對處于作物發(fā)芽至六葉生長期的生長階段范圍內的農作物施用該施用混合物后的1至觀天期間不超過20 %,并且雜草控制率在從施用該施用混合物至施用該施用混合物后的12周期間為至少60%。下文中,其它目標和特征將部分地顯而易見并且予以部分指出。附圖簡述
圖1是如實施例傷的圖表。圖2是如實施例傷的圖表。圖3是如實施例2中所述描繪芽后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發(fā)生的大豆損傷的圖表。圖4是如實施例傷的圖表。圖5是如實施鑼控制的圖表。圖6是如實施 歹的圖表。圖7是如實施鑼
的圖表。圖8是如實施 歹尾草控制的圖表。圖9是如實施鑼傷的圖表。
圖10是如實損傷的圖表。
圖11是如實施莧控制的圖表。
圖12是如實施制的圖表。
圖13是如實施制的圖表。
圖14是如實施狗尾草控制的圖表。
圖15是如實施莧控制的圖表。
2中所述描繪芽后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發(fā)生的大豆損 2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反枝莧 2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藜控制 2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稗控制 2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金色狗 5中所述描繪芽后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發(fā)生的棉花損列5中所述描繪芽后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發(fā)生的大豆列6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反枝列6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藜控列6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稗控列6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金色列6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反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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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6是如實施例6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藜控制的圖表。
圖17是如實施例6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稗控制的圖表。
圖18是如實施例6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金色狗尾草控制的圖表。
圖19是如實施例10中所述描繪芽后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發(fā)生的棉花損傷的圖表。圖20是如實施例10中所述描繪芽后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發(fā)生的大豆損傷的圖表。圖21是如實施例10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反枝莧控制的圖表。圖22是如實施例10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稗控制的圖表。圖23是如實施例10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金色狗尾草控制的圖表。圖M是如實施例15中所述描繪芽后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發(fā)生的大豆損傷的圖表。圖25是如實施例15中所述描繪芽后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發(fā)生的棉花損傷的圖表。圖沈是如實施例15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反枝莧控制的圖表。圖27是如實施例15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藜控制的圖表。圖觀是如實施例15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金色狗尾草控制的圖表。圖四是如實施例15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稗控制的圖表。圖30是如實施例19中所述描繪芽后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發(fā)生的大豆損傷的圖表。圖31是如實施例19中所述描繪芽后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發(fā)生的棉花損傷的圖表。圖32是如實施例19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反枝莧控制的圖表。圖33是如實施例19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稗控制的圖表。圖34是如實施例19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金色狗尾草控制的圖表。圖35是如實施例四中所述描繪芽后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發(fā)生的大豆
20損傷的圖表。圖36是如實施例四中所述描繪芽后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發(fā)生的棉花損傷的圖表。圖37是如實施例四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反枝莧控制的圖表。圖38是如實施例四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稗控制的圖表。圖39是如實施例四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金色狗尾草控制的圖表。圖40是如實施例30中所述描繪芽后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發(fā)生的棉花損傷的圖表。圖41是如實施例30中所述描繪芽后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發(fā)生的大豆損傷的圖表。圖42是如實施例30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金色狗尾草控制的圖表。圖43是如實施例30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稗控制的圖表。圖44是如實施例30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反枝莧控制的圖表。圖45是如實施例31中所述描繪芽后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發(fā)生的大豆損傷的圖表。圖46是如實施例31中所述描繪芽后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發(fā)生的棉花損傷的圖表。圖47是如實施例31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金色狗尾草控制的圖表。圖48是如實施例31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稗控制的圖表。圖49是如實施例31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馬齒莧控制的圖表。圖50是如實施例31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反枝莧控制的圖表。圖51是如實施例32中所述描繪芽后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發(fā)生的大豆損傷的圖表。圖52是如實施例32中所述描繪芽后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發(fā)生的棉花損傷的圖表。圖53是如實施例32中所述描繪芽后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發(fā)生的棉花損傷的圖表。圖M是如實施例32中所述描繪芽后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發(fā)生的大豆損傷的圖表。
圖55是如實施例32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稗控制的圖表。圖56是如實施例32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金色狗尾草控制的圖表。圖57是如實施例33中所述描繪芽后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發(fā)生的大豆損傷的圖表。圖58是如實施例33中所述描繪芽后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發(fā)生的棉花損傷的圖表。圖59是如實施例33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金色狗尾草控制的圖表。圖60是如實施例33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稗控制的圖表。圖61是如實施例33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多年生黑麥草控制的圖表。圖62是如實施例37中所述描繪芽后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發(fā)生的棉花損傷的圖表。圖63是如實施例37中所述描繪芽后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發(fā)生的大豆損傷的圖表。圖64是如實施例37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稗控制的圖表。圖65是如實施例37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金色狗尾草控制的圖表。圖66是如實施例39中所述描繪芽后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發(fā)生的大豆損傷的圖表。圖67是如實施例39中所述描繪芽后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發(fā)生的棉花損傷的圖表。圖68是如實施例39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稗控制的圖表。圖69是如實施例39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金色狗尾草控制的圖表。圖70是如實施例43中所述描繪芽后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發(fā)生的棉花損傷的圖表。圖71是如實施例43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金色狗尾草控制的圖表。圖72是如實施例43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稗控制的圖表。圖73是如實施例48中所述描繪芽后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發(fā)生的大豆損傷的圖表。圖74是如實施例48中所述描繪芽后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發(fā)生的棉花損傷的圖表。圖75是如實施控制的圖表。圖76是如實施制的圖表。圖77是如實施狗尾草控制的圖表。圖78是如實施損傷的圖表。圖79是如實施損傷的圖表。圖80是如實施狗尾草控制的圖表。圖81是如實施控制的圖表。圖82是如實施制的圖表。圖83是如實施損傷的圖表。圖84是如實施損傷的圖表。圖85是如實施葉草控制的圖表。圖86是如實施控制的圖表。圖87是如實施制的圖表。圖88是如實施狗尾草控制的圖表。
列48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馬唐
列48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稗控
列48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金色
列49中所述描繪芽后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發(fā)生的大豆
列49中所述描繪芽后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發(fā)生的棉花
列49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金色
列49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馬唐
列49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稗控
列52中所述描繪芽后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發(fā)生的大豆
列52中所述描繪芽后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發(fā)生的棉花
列52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白:
列52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馬唐
列52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稗控
列52中所述描繪芽前施用多種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所實現(xiàn)的金色
具體實施例方式根據(jù)本發(fā)明,提供了包含具有低初始釋放速率和長期持續(xù)釋放的膠囊化除草劑 (例如,顆粒狀微膠囊化除草劑)的組合物和使用這些組合物的方法,這些組合物和方法提供了商業(yè)上可接受的雜草控制和商業(yè)上可接受的作物損傷。根據(jù)本發(fā)明,“雜草控制”是指植物生長控制的任何可觀察性測量,其可包括一種或多種作用(1)殺死,(2)抑制生長、繁殖或增殖和(3)消除、破壞或減少植物的發(fā)生和活性??赏ㄟ^本領域中已知的各種方法來測量雜草控制。例如,雜草控制可以被測定為在標準程序后與未經處理的植物相比的百分比,其中經過專門訓練做出這種評估的的本領域技術人員對植物死亡率和生長減少率進行肉眼評估。在另一種控制測量方法中,控制被定義為
23經處理和未經處理的植物之間的平均植物重量減少百分比。在另一種控制測量方法中,控制可被定義為在施用芽前除草劑后不能發(fā)芽的植物的百分比。“商業(yè)上可接受的雜草控制率”隨雜草種類、侵擾程度、環(huán)境條件和相關農作物而變化。通常,商業(yè)上有效的雜草控制被定義為至少約60 %、65 %、70 %、75 %、80 %,或甚至至少85 %,或甚至至少90 %的消滅(或抑制)。雖然從商業(yè)角度來說,一般優(yōu)選消滅80-85%或更多的雜草,但是商業(yè)上可接受的雜草控制可以低很多的消滅或抑制水平發(fā)生,特別是對于一些極有害的抗除草劑植物。有利地,除草劑微膠囊在從施用例如包含在施用混合物中的除草劑微膠囊至施用除草劑微膠囊后的3周、4周、5周、6周、7周、8周、9周、10周、11周或甚至12周期間實現(xiàn)商業(yè)上可接受的雜草控制。可根據(jù)本領域中已知的任何方法來測量作物損傷,例如那些上文針對雜草控制測定所述的方法。本發(fā)明中的“商業(yè)上可接受的作物損傷率”同樣隨農作物種類而變化。通常,規(guī)定商業(yè)上可接受的作物損傷率小于約20^^15^^10%或甚至小于約5%。本發(fā)明的除草劑微膠囊將作物損傷限制在商業(yè)上可接受的比率,該比率是從施用后約M小時(約 1DAT)至兩周(約14DAT),施用后約M小時(約1DAT)至三周(約21DAT),或施用后約M 小時(約1DAT)至四周(約28DAT)而測得。在本發(fā)明的一些實施方案中,可在農作物發(fā)芽后和雜草發(fā)芽前施用本發(fā)明的組合物,從而同時實現(xiàn)商業(yè)性雜草控制和商業(yè)上可接受的作物損傷率。出于本發(fā)明之目的,農作物發(fā)芽后包括最初從土壤中發(fā)芽,即“分裂”。農作物的實例包括玉米、花生、馬鈴薯、大豆、 油菜、甜菜、高粱(麥羅高梁)、蠶豆和棉花。農作物包括具有特異特性或特性組合的雜交、 自交和轉基因或基因改性的植物,這些特性包括但不限于除草劑耐受性(例如,對草甘膦、 草銨膦、稀禾定等的耐受性)、蘇蕓金桿菌(Bacillus thuringiensis) (Bt)、高油、高賴氨酸、高淀粉、營養(yǎng)密度和耐旱性)。在一些實施方案中,農作物對有機磷除草劑、ALS抑制劑除草劑、合成性植物生長素除草劑和/或乙酰輔酶A羧化酶抑制劑除草劑具有抗性。在其它實施方案中,農作物對草甘膦、麥草畏、2,4-D、MCPA、喹禾靈、草銨膦和/或禾草靈具有抗性。在其它實施方案中,農作物具有草甘膦和/或麥草畏抗性。在本發(fā)明的一些實施方案中,農作物具有草甘膦和/或草銨膦抗性。優(yōu)選作物包括玉米、棉花和大豆。特別優(yōu)選的作物種類是棉花和大豆。適用于實踐本發(fā)明的乙酰胺除草劑包括二甲吩草胺、草萘胺、戊炔草胺和乙酰苯胺除草劑,例如乙草胺、甲草胺、丁草胺、丁烯草胺、異丁草胺、乙酰甲草胺、二甲草胺、苯噻酰草胺、吡草胺(metazochlor)、異丙甲草胺、丙草胺、毒草胺、異丙草胺、丙炔草胺、特丁草胺、甲氧噻草胺和二甲苯草胺、其混合物和其立體異構體。一些乙酰胺除草劑可以以游離形式、鹽或衍生物質(例如酯)獲得。本文所述的任何形式的除草劑按名稱可能是適用的。例如,外消旋異丙甲草胺和S-異丙甲草胺以及外消旋二甲吩草胺和二甲吩草胺-P均可用于本發(fā)明。優(yōu)選的乙酰胺除草劑包括二甲吩草胺和二甲吩草胺-P,并且優(yōu)選的乙酰苯胺除草劑包括乙草胺、異丙甲草胺和S-異丙甲草胺。本發(fā)明的另一方面為膠囊化乙酰胺制劑作為葉片活性除草劑的桶混助劑的用途。 葉片活性除草劑的實例包括但不限于草甘膦、麥草畏、2,4-D和/或草銨膦或草銨膦-P。本領域中熟知將葉片活性除草劑和聯(lián)合除草劑(例如乙酰胺)和/或其它導致葉片損傷的物質混合在某些情況下可引起拮抗作用,其中葉片除草劑的吸收減少,因而導致除草效力降
24的膠囊化乙酰胺的釋放速率相比于現(xiàn)有技術組合物有所降低,因此使拮抗作用最小化,從而在由乙酰胺除草劑引起的葉片損傷可明顯干擾聯(lián)合除草劑的吸收和轉移之前使聯(lián)合除草劑(例如草甘膦)被有效地吸收并且轉移到植物體內。因此,除了減少對農作物的葉片損傷以外,本發(fā)明的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應該使早先發(fā)芽的雜草的最初局部葉片損傷降至最低程度,并且因此允許聯(lián)合除草劑的葉片活性成分被有效并且高效地吸收進早先發(fā)芽的雜草中并在其中轉移,從而在沒有乙酰胺和聯(lián)合除草劑的拮抗作用的情況下達到最大活性。—般來說,本發(fā)明的膠囊化除草劑通過使含有聚胺組分(其包含聚胺源)的連續(xù)水相和含有除草劑的不連續(xù)油相和包含聚異氰酸酯源的聚異氰酸酯組分接觸而制備。外殼壁通過聚胺源和異氰酸酯源在油/水界面處的聚合反應而形成,從而形成包含除草劑的膠囊或微膠囊。聚胺源可為主要聚胺和一種或多種輔助聚胺的混合物,也稱為聚胺混合物。在本發(fā)明的一些實施方案中,聚胺源基本上是由主要聚胺組成。如本文所使用,主要聚胺(也稱為主要胺)是指基本上由單一聚胺種類組成的聚胺。聚異氰酸酯源可為聚異氰酸酯或聚異氰酸酯混合物。根據(jù)本發(fā)明并且基于實驗證據(jù),已經發(fā)現(xiàn)本發(fā)明的目標可通過將除草劑(特別是乙酰胺)包封在微膠囊中來實現(xiàn),通過選擇一種或多種特定組成和過程變量(包括聚胺對聚異氰酸酯的摩爾比、外殼壁組成、核心物質(除草劑組分)對外殼壁物質的重量比、平均微膠囊粒度、過程條件(例如混合剪切力和時間)和其組合)而制備該微膠囊。通過仔細選擇這些和其它因素,已經根據(jù)本文所述的組合物和方法開發(fā)了微膠囊化除草劑的水性分散液,其相比于本領域中已知的組合物和方法,將由對農作物芽后施藥而產生的作物葉片損傷降低至商業(yè)上可接受的水平,并且同時實現(xiàn)由對雜草芽前施藥而產生的商業(yè)上可接受的雜草控制。甚至在不含安全劑的情況下實現(xiàn)本發(fā)明的提高的作物安全性。本發(fā)明的微膠囊外殼可優(yōu)選包含聚脲聚合物,該聚脲聚合物通過主要聚胺以及任選的輔助聚胺與至少一種聚異氰酸酯之間的反應形成,其中所述聚胺每個分子具有兩個或多個氨基,所述聚異氰酸酯每個分子具有兩個或更多個異氰酸酯基。優(yōu)選在不需要機械釋放(微膠囊破裂)的情況下,由該微膠囊外殼壁控制除草劑核心物質的釋放。在一些實施方案中,微膠囊可通過將核心物質包封在外殼壁中來制備,在反應介質中,以使反應介質包含過量摩爾當量的胺基(相比于異氰酸酯基)的濃度來使聚胺組分和聚異氰酸酯組分反應而形成該外殼壁。更具體的說,反應介質中來自主要聚胺和任選輔助聚胺的胺基的摩爾濃度和來自至少一種聚異氰酸酯(即,一種聚異氰酸酯、兩種聚異氰酸酯的混合物、三種聚異氰酸酯的混合物等)的異氰酸酯基的摩爾濃度使得胺摩爾當量濃度與異氰酸酯摩爾當量濃度的比率為至少1 1??筛鶕?jù)以下等式計算胺摩爾當量濃度與異氰酸酯摩爾當量濃度的摩爾比
按摩爾當量
.爾當量比=-
聚異氰酸酯摩爾當量在上式(1)中,胺摩爾當量根據(jù)以下等式來計算胺摩爾當量=Σ ([聚胺]/當量)。
在上式(1)中,異氰酸酯摩爾當量根據(jù)以下等式來計算異氰酸酯摩爾當量=Σ ([聚異氰酸酯]/當量)其中聚胺濃度和聚異氰酸酯濃度指的是各自在反應介質中的濃度,并且各自以克 /L計。當量一般是通過將以克/摩爾計的分子量除以每個分子中的官能團數(shù)量來計算并且以克/摩爾計。對于一些分子(例如三亞乙基四胺(“ΤΕΤΑ”)和4,4' - 二異氰酸-二環(huán)己基甲烷(“DES W”)來說,當量等于分子量除以每個分子中的官能團數(shù)量。例如,TETA 具有146. 23g/mol的分子量和4個胺基。因此,其當量為36. 6g/moL·此計算通常是正確的,但對于一些物質而言,實際當量可與計算當量不同。在一些組分中,例如六亞甲基-1, 6-二異氰酸酯的含縮二脲加合物(即,三聚物),市售物質的當量由于例如不完全反應而與理論當量不同。六亞甲基-1,6-二異氰酸酯的含縮二脲加合物(即,三聚物)的理論當量為159.5g/mol。六亞甲基_1,6_ 二異氰酸酯的三聚物(“DES N3200”)(市售產品)的實際當量為約183g/mol。在以上的計算中使用此實際當量??蓮闹圃焐棠抢锘蛲ㄟ^本領域中已知的方法用合適的反應物滴定來獲得實際當量。胺摩爾當量計算式中的符號Σ表示胺摩爾當量包括反應介質中所有聚胺的胺摩爾當量的總和。同樣地,異氰酸酯摩爾當量計算式中的符號Σ表示異氰酸酯摩爾當量包括反應介質中所有聚異氰酸酯的異氰酸酯摩爾當量的總和。有利的是,選擇聚胺組分和聚異氰酸酯組分以使得主要聚胺和任選的輔助聚胺具有至少為2(即,3、4、5或更大)的胺官能度,并且至少一種聚異氰酸酯具有至少為2 (即, 2. 5、3、4、5或更大)的異氰酸酯官能度,因為較高的胺和異氰酸酯官能度增加組成外殼壁的個別聚脲聚合物之間所發(fā)生的交聯(lián)的百分比。在一些實施方案中,主要聚胺和任選的輔助聚胺具有大于2的胺官能度,并且聚異氰酸酯是聚異氰酸酯的混合物,其中各種聚異氰酸酯具有大于2的異氰酸酯官能度。在其它實施方案中,主要聚胺和任選的輔助聚胺包括三官能聚胺,并且聚異氰酸酯組分包括一種或多種三官能聚異氰酸酯。在其它實施方案中, 外殼壁是由聚異氰酸酯或聚異氰酸酯混合物(其平均每個分子具有至少2. 5個反應基)與主要聚胺和任選的輔助聚胺(其平均每個分子具有至少3個反應基)之間的反應而形成。 此外,有利的是,選擇聚胺組分和聚異氰酸酯組分的濃度,以使聚異氰酸酯組分基本上完全反應形成聚脲聚合物。聚異氰酸酯組分的完全反應增加該反應中形成的聚脲聚合物之間交聯(lián)的百分比,從而為外殼壁提供結構穩(wěn)定性。除其它因素以外,可選擇這些因素(即,核心物質組分的重量與外殼壁組分的重量的比、除草劑微膠囊的平均粒度、交聯(lián)度)來影響除草劑微膠囊群體的釋放速率分布,從而能夠制備平衡增強的作物安全性并且仍可有效控制雜草的除草劑微膠囊。胺摩爾當量與異氰酸酯摩爾當量的摩爾當量比優(yōu)選為至少約1.15 1或甚至至少約1.20 1。在一些實施方案中,該摩爾當量比小于約1.7 1、小于約1.6 1、小于約 1.5 1、小于約1.4 1或甚至小于約1.3 1。在一些實施方案中,聚合介質中的胺摩爾當量與異氰酸酯摩爾當量的摩爾當量比為1. 1 1至約1.7 1,1. 1 1至約1.6 1、 1.1 1 至約 1.5 1,1. 1 1 至約 1.4 1,1. 1 1 至約 1.3 1、約 1.15 1 至約 1.7 1、約 1.15 1 至約 1.6 1、約 1.15 1 至約 1. 5 1、約 1. 15 1 至約 1. 4 1 或約 1.15 1 至約 1.3 1。典型比的實例包括 1. 1、1. 15 1,1. 2 1,1. 25 1,1. 3 1、 1.35 1,1.4 1,1.45 1和1.5 1。在實踐本發(fā)明中所使用的摩爾當量比大于現(xiàn)有技術組合物中通常使用的比,其中使用約1.01 1至約1.05 1的較小理論配比過剩的胺當量和異氰酸酯當量,以確保異氰酸酯完全反應。在不受任何特定理論限制的情況下,據(jù)信,本發(fā)明中使用的增加過量的胺基會產生大量未反應的胺官能團,從而提供具有大量未交聯(lián)的胺官能團的外殼。據(jù)信,完全反應和交聯(lián)的聚異氰酸酯組分與具有大量未反應和未交聯(lián)的官能團的胺組分的組合可形成結構上穩(wěn)定的外殼壁,其相比于本領域中已知的外殼壁,撓性和/或柔軟性更強,而且剪切和破裂的可能性較低。另外據(jù)信,未反應的胺基可減少外殼壁中的裂縫或裂紋,從而減少從核心的滲漏。在一些其它實施方案中,控制反應介質中核心物質相對于外殼壁組分的濃度,從而引起微膠囊外殼壁厚度的變化。該反應介質優(yōu)選地包含濃度(重量)比為約16 1至約 3 1(例如約13 1至約8 1、約13 1至約6 1、約12 1至約6 1或約10 1 至約6 1)的核心物質和外殼壁組分。該比是通過將反應介質中核心物質的濃度(克/L) 除以反應介質中外殼壁組分的濃度(克/L)來計算,該核心物質的濃度由除草劑活性物質和任何一種或多種稀釋溶劑組成。外殼壁組分的濃度包括聚胺組分的濃度和聚異氰酸酯組分的濃度。一般來說,已經發(fā)現(xiàn),減小核心物質與外殼壁組分的比易于因外殼壁厚度增加而降低核心物質的釋放速率。這易于降低作物損傷和雜草控制二者,但是這些效果的量不總是相互關聯(lián)的。在一些實施方案中,一旦已經開始釋放,則可添加稀釋劑(例如溶劑)來改變核心物質的溶解參數(shù)特性,以增加或減小活性物質從微膠囊中釋放的速率。例如,核心物質可包含按重量計0 %至約35 %的稀釋劑,例如按重量計0. 1 %至約25 %、按重量計約0. 5 %至約 20%或按重量計約至10%。具體地說,核心物質可包含0%、0. 5%U%>2%,3%,4%, 5%、6%、7%、8%、10%、15%、20%、25%、30%或甚至;35%的稀釋劑。在一些實施方案中, 總核心物質與稀釋劑的重量比可為例如8至1、10至1、15至1或20至1。在一些實施方案中,該稀釋劑是在25°C下具有小于10、5、1、0. 5或甚至0. 1克/升的溶解度的水不溶性有機溶劑。合適的水不溶性溶劑的實例包括鏈烷烴。鏈烷烴優(yōu)選主要是直鏈或支鏈烴。實例包括十五烷和1S0PAR V??蓪⒈景l(fā)明的除草劑微膠囊群體制備成具有至少約7微米(“微米”或μ m)的至少一種平均橫向尺寸(例如,直徑或平均粒度)。可利用本領域技術人員已知的激光散射粒度分析儀測量粒度。粒度分析儀的一個實例為Coulter LS粒度分析儀。微膠囊實質上是球形,這使得由微膠囊表面上的任何點到微膠囊相對面上的一點所確定的平均橫向尺寸實質上為該微膠囊的直徑。微膠囊群體優(yōu)選具有至少約7 μ m的至少一種平均橫向尺寸或平均粒度,更優(yōu)選為至少約8 μ m,更優(yōu)選為至少約9 μ m,更優(yōu)選為至少約10 μ m。在優(yōu)選的實施方案中,微膠囊群體的平均粒度小于約15μπι,并且更優(yōu)選為小于12μπι。鑒于此點,本發(fā)明的除草劑微膠囊群體的平均粒度為約7 μ m至約15 μ m、約7 μ m至約12 μ m、約8 μ m至約 12^111、或約911111至約12 μ m。在特別優(yōu)選的實施方案中,該范圍是約9 μ m至約11 μ m。本發(fā)明的微膠囊的粒度大于現(xiàn)有技術中通常所使用的粒度,并且通常通過改變組合物(如上所述)和控制反應條件(例如混合速度、剪切力、混合器設計和混合時間)來實現(xiàn)。一般來說,降低混合速度、剪切力和混合時間有利于制備較大的微膠囊。在本發(fā)明的其它實施方案中,可控制上述變量中的兩個或多個以實現(xiàn)本發(fā)明的目標??刂埔韵伦兞拷M合是在本發(fā)明的范圍內(1) (i)胺基與異氰酸酯基的摩爾當量比和(ii)核心除草劑與外殼壁組分的重量比;( (i)胺基與異氰酸酯基的摩爾當量比和(iii) 核心除草劑與稀釋劑(例如,溶劑)的重量比;C3) (i)胺基與異氰酸酯基的摩爾當量比和 (iv)微膠囊粒度;(4) (ii)核心除草劑與外殼壁組分的重量比和(iii)核心除草劑與稀釋劑的重量比;(5) (ii)核心除草劑與外殼壁組分的重量比和(iv)微膠囊粒度;(6) (iii)核心除草劑與稀釋劑的重量比和(iv)微膠囊粒度;(7) (i)胺基與異氰酸酯基的摩爾當量比、 (ii)核心除草劑與外殼壁組分的重量比和(iii)核心除草劑與稀釋劑的重量比;(8)⑴胺基與異氰酸酯基的摩爾當量比、(ii)核心除草劑與外殼壁組分的重量比和(iv)微膠囊粒度;(9)⑴胺基與異氰酸酯基的摩爾當量比、(iii)核心除草劑與稀釋劑的重量比和(iv) 微膠囊粒度;(10) (ii)核心除草劑與外殼壁組分的重量比、(iii)核心除草劑與稀釋劑的重量比和(iv)微膠囊粒度;和(11)⑴胺基與異氰酸酯基的摩爾當量比、(ii)核心除草劑與外殼壁組分的重量比、(iii)核心除草劑與稀釋劑的重量比和(iv)微膠囊粒度??赏ㄟ^選擇膠囊性質和組成并選擇如前所述的過程參數(shù)來控制核心物質從微膠囊中釋放的速率。因此,通過適當選擇之前和以下所述參數(shù),可以制造在作為撒施噴霧施用到含有發(fā)芽后作物的田地中時具有可接受的安全性并且在農業(yè)上有效的時間長度內維持良好雜草控制的制劑。與本領域中已知的微膠囊相比,本發(fā)明的微膠囊顯示降低作物損傷率的釋放速率分布。根據(jù)一種理論并且在不受任何特定理論限制的情況下,據(jù)信增加微膠囊群體的平均粒度降低每單位重量的微膠囊的總有效面積。由于擴散釋放和表面積成比例,因此如果其它方面保持不變,則這易于降低釋放速率。這轉而易于降低雜草控制和作物損傷。然而,已經出人意料地發(fā)現(xiàn)本發(fā)明的微膠囊在施用時提供甚至小于僅基于粒度介導釋放速率將預期的最初農作物損傷。在不受任何特定理論限制的情況下,據(jù)信增加的粒度和由大量過剩的未反應胺基造成的外殼特性的組合顯著地減少在芽后施藥后農作物最初所接觸的除草劑的量,從而增強作物安全性并且使農作物損傷降至最低程度。據(jù)信,相比于現(xiàn)有技術微膠囊,本發(fā)明的柔性外殼具有抗破裂性,從而在施用含有微膠囊的除草劑制劑后農作物最初所接觸的除草劑的量減少。另外或可選擇地,據(jù)信微膠囊的外殼壁的特征為減少的裂縫,這減少除草劑通過外殼壁滲漏和流出。此外,優(yōu)化核心與外殼的重量比和核心除草劑與稀釋劑(溶劑)的重量比可進一步影響釋放速率并且實現(xiàn)實現(xiàn)本發(fā)明的目標。用于估算來自本發(fā)明的除草劑微膠囊群體的除草活性物質損傷作物的可能性的釋放速率分布可在實驗室內利用本領域中已知的攪拌溶解測試儀器(例如SOTAX AT-7 (SOTAX CorDoration ;Horsham, PA 19044)或 HANSON SR8-PLUS (可從 Hitachi 獲得)) 來測量。在本發(fā)明的溶解速率方法協(xié)議中,制備由水性介質(由去離子水組成)中的 (按重量計)的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活性成分組成的水性漿液。例如,IOOmL水性漿液將含有總量約為1克的乙酰胺除草劑。對于包含按重量計為50%乙酰胺的微膠囊來說,該水性漿液因此將含有按重量計為2%的微膠囊。將水性漿液放置在溶解測試儀器的單元中并且在25°C的溫度下攪拌。在足以使微膠囊顆粒在整個測試期間保持懸浮而不使微膠囊顆粒機械破裂的速率下攪拌該水性漿液。例如,在使用SOTAX AT-7攪拌溶解測試儀器的情況下, 攪拌器以約150RPM旋轉。定時獲取試樣以測定除草劑的濃度,例如,在0、1、2、4、6和對小時。通過針筒式過濾器(TARGET乙酸纖維素0. 2 μ m,ThermoFisher Scientific)過濾每份試樣,從而去除任何膠囊。然后通過本領域中已知的標準分析方法(例如HPLC)分析所得到的溶液中的活性物質。根據(jù)本文所述的用于測定釋放速率分布的方法并且基于實驗證據(jù),據(jù)信良好的作物安全性與具有有限滲透性的外殼內包含的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相關,其中在6小時時, 測試試樣中的乙酰胺除草劑(例如,乙草胺)濃度小于約100ppm(總乙酰胺的約),并且在M小時時,測試試樣中乙酰胺的濃度小于約150ppm(總乙酰胺的1. 5% )。優(yōu)選地,在 6小時時,測試試樣中的乙酰胺濃度小于約75ppm (總乙酰胺的0. 75% ),并且在M小時時, 測試試樣中的乙酰胺濃度小于約125ppm(總乙酰胺的1. 25% )。更優(yōu)選地,在6小時時,測試試樣中的乙酰胺濃度小于約60ppm(總乙酰胺的0. 60% ),并且在M小時時,測試試樣中的乙酰胺濃度小于IOOppm(總乙酰胺的1. 00% )。甚至更優(yōu)選地,在6小時時,測試試樣中的乙酰胺濃度小于約50ppm(總乙酰胺的0. 50% ),并且在M小時時,測試試樣中的乙酰胺濃度小于約75ppm(總乙酰胺的0. 75% )。已經觀察到具有含上述參數(shù)的釋放速率分布的除草劑微膠囊一般提供商業(yè)上可接受的植物安全性和對雜草的功效。相比之下,DEGREE除草劑樣品(可商購自Monsanto Company的微膠囊化乙草胺制劑)通常在6小時時的試樣中釋放約125ppm至約140ppm,并且在M小時時的試樣中釋放約200ppm(接近飽和)。下文更詳細地描述本發(fā)明的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的制備。乙酰胺膠囊化本發(fā)明的聚脲聚合物外殼包括具有通式結構(I)的重復單元結構(I)其中X—般表示重復單元的某一部分或某些部分,其如下文中進一步所定義可獨立地選自許多不同的實體(例如,不同的亞烴基連接體,諸如芳香族、脂族和脂環(huán)族連接基,和具有芳香族、脂族和脂環(huán)族連接基的組合的部分)。該外殼包封含有乙酰胺的核心物質,從而使得乙酰胺通過外殼壁的分子擴散一旦開始,便優(yōu)選為主要的釋放機制(如文中其它地方所述)。因此,外殼優(yōu)選地在結構上是完整的;即,外殼優(yōu)選沒有受到使乙酰胺通過流動機制釋放出來的機械損傷或化學腐蝕。另外,外殼優(yōu)選為實質上不具有可使核心物質通過流動釋放出來的尺寸的缺陷(例如微孔和裂縫)。如果在微膠囊壁的形成反應期間產生氣體,則可能形成微孔和裂縫。例如,異氰酸酯的水解作用產生二氧化碳。因此,本發(fā)明的微膠囊優(yōu)選是在界面聚合反應中形成,其中控制條件以使異氰酸酯反應物的原位水解作用降到最低??蓛?yōu)選控制用來使異氰酸酯的水解作用降到最低的反應變量包括但不限于異氰酸酯反應物的選擇、反應溫度和在胺摩爾當量超過異氰酸酯摩爾當量的情況下的反應。如本文所使用,核心物質從微膠囊中“流出”一般是指通過外殼壁中的結構性開口排出或漏出的物質流。相比之下,“分子擴散”一般是指被吸附至外殼壁的內表面上并且從外殼壁的外表面釋放出來的分子,例如乙酰苯胺分子。如上所述,該聚脲聚合物優(yōu)選是聚胺組分(和任選的輔助聚胺)與聚異氰酸酯組分之間的反應的產物,其中所述聚胺組分包含每個分子具有兩個或多個氨基的主要聚胺, 所述聚異氰酸酯組分包含每個分子具有兩個或多個異氰酸酯基的至少一種聚異氰酸酯。在一些實施方案中,該至少一種聚異氰酸酯包括兩種或多種聚異氰酸酯的混合物。在一些優(yōu)選實施方案中,聚異氰酸酯的混合物包括至少一種二異氰酸酯(即,每個分子具有兩個異氰酸酯基)和至少一種三異氰酸酯(其每個分子具有三個異氰酸酯基)。優(yōu)選地,主要胺和輔助胺均非水解反應的產物,該水解反應涉及任何與之反應形成聚脲聚合物的聚異氰酸酯。更優(yōu)選地,外殼壁實質上不含聚異氰酸酯和由聚異氰酸酯的水解作用所產生的胺的反應產物。由于在文中其它地方所述的各種原因,這種異氰酸酯和其衍生胺的原位聚合為次優(yōu)選。微膠囊的外殼壁可被視為“半滲透的”,其如本文所使用,一般是指具有介于從實質上不可滲透的微膠囊中釋放和從實質上允許核心物質立即釋放的微膠囊(即,具有小于約M小時、約18小時、約12小時或甚至約6小時的半衰期的微膠囊)中釋放之間的半衰期的微膠囊。例如,“半滲透性”微膠囊可具有約5至約150天、約10至約125天、約25至約100天或約50至約75天的半衰期。聚異氰酸酯可利用一種或多種聚異氰酸酯(即,每個分子具有兩個或多個異氰酸酯基)形成微膠囊的聚脲聚合物外殼或壁。在一些實施方案中,利用至少兩種聚異氰酸酯的混合物形成聚脲外殼壁。在一個優(yōu)選的實施方案中,聚脲外殼壁是利用至少一種二異氰酸酯和至少一種三異氰酸酯在界面聚合反應中形成。用于形成本發(fā)明的外殼壁的聚異氰酸酯具有以下通式結構(II)結構(II)其中η是至少為2的整數(shù),例如2至5、2至4,并且優(yōu)選為2或3 ;并且R是將兩個
或多個異氰酸酯基連接在一起的基團,包括可以將異氰酸酯基連接在一起的任何芳香族、 脂族或脂環(huán)族基團,或任何芳香族、脂族或脂環(huán)族基團的組合??刹捎酶鞣N脂族二異氰酸酯、脂環(huán)族二異氰酸酯和芳香族二異氰酸酯(其中X在結構(II)中為2),例如,也可以在本發(fā)明中采用含有脂族部分和/或含有脂環(huán)族環(huán)部分或芳香環(huán)部分的二異氰酸酯。一般的脂族二異氰酸酯包括具有以下通式結構(III)的那些O = C = N-(CH2)n-N = C = O結構(III)其中η是平均值為約2至約18、約4至約16或約6至約14的整數(shù)。優(yōu)選地,η為 6,即,1,6_六亞甲基二異氰酸酯。1,6_六亞甲基二異氰酸酯的分子量為約168.2g/mol。由于1,6-六亞甲基二異氰酸酯的每個分子包含2個異氰酸酯基,所以其當量為約84. lg/mol。 一般將聚異氰酸酯的當量定義為分子量除以每個分子中的官能團數(shù)量。如上所述,在一些聚異氰酸酯中,實際當量可與理論當量不同,其中一些是在本文中確定。在某些實施方案中,脂族二異氰酸酯包括二異氰酸酯的二聚物,例如具有以下結構(IV)的二聚物
權利要求
1.一種顆粒狀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包含含有所述乙酰胺除草劑的與水不混溶的核心物質;和具有包含聚脲的外殼壁的微膠囊,所述微膠囊含有所述核心物質;其中所述外殼壁是在聚合介質中通過聚異氰酸酯組分和聚胺組分之間形成所述聚脲的聚合反應而形成,其中所述聚異氰酸酯組分包含聚異氰酸酯或聚異氰酸酯混合物,所述聚胺組分包含聚胺或聚胺混合物;其中所述聚胺組分中包含的胺摩爾當量與所述聚異氰酸酯組分中包含的異氰酸酯摩爾當量的比率為至少1.1 1;并且其中所述微膠囊的群體具有至少約7 μ m的平均粒度。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微膠囊的群體具有至少約 8 μ m、9 μ m或10 μ m的平均粒度。
3.根據(jù)權利要求1或權利要求2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微膠囊的群 7μπι 15 μ m、^J 7 μ m 12 μ m、^J 8 μ m 12 μ m、^J 9 μ m 12 μ m g約9 μ m至約11 μ m的平均粒度范圍。
4.根據(jù)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摩爾當量比為 1.1 1 至約 1.7 1,1. 1 1 至約 1.6 1,1. 1 1 至約 1. 5 1,1. 1 1 至約 1.4 1,1. 1 1 至約 1.3 1、約 1.15 1 至約 1. 7 1、約 1. 15 1 至約 1. 6 1、約 1.15 1 至約 1.5 1、約 1.15 1 至約 1.4 1 或約 1. 15 1 至約 1. 3 1。
5.根據(jù)權利要求1至4中任一項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聚胺組分基本上是由主要聚胺組成。
6.根據(jù)權利要求1至5中任一項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乙酰胺除草劑與所述外殼壁的重量比為約13 1至約6 1或約10 1至約6 1。
7.根據(jù)權利要求1至6中任一項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聚異氰酸酯組分平均每個聚異氰酸酯分子具有至少2. 5個反應基,并且所述聚胺組分平均每個聚胺分子具有至少3個反應基。
8.根據(jù)權利要求1至7中任一項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聚異氰酸酯組分是三異氰酸酯和二異氰酸酯的共混物,其中基于異氰酸酯當量,所述三異氰酸酯與所述二異氰酸酯的比率介于約90 10和約30 70之間。
9.根據(jù)權利要求1至8中任一項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核心物質包含 0. 5%U%>2%,3%,4%,5%,6%,7%,8%,10%,15%,20%,25%,30%^; 35%的水不溶性有機溶劑。
10.根據(jù)權利要求1至9中任一項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核心還包含所述乙酰胺除草劑與所述溶劑的重量比為8至1、10至1、15至1或20至1的水不溶性溶劑。
11.根據(jù)權利要求9或權利要求10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水不溶性溶劑是鏈烷烴。
12.根據(jù)權利要求11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鏈烷烴主要是直鏈或支鏈烴。
13.根據(jù)權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項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聚胺的結構為 NH2 (CH2CH2NH)mCH2CH2NH2,其中 m 為 1 至 5、1 至 3 或 2。
14.根據(jù)權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項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聚異氰酸酯主要是1,6_六亞甲基二異氰酸酯的三聚物。
15.根據(jù)權利要求1至14中任一項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微膠囊核心與所述外殼壁的重量比為12 1至6 1。
16.根據(jù)權利要求1至15中任一項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乙酰胺除草劑選自乙草胺、甲草胺、丁草胺、丁烯草胺、異丁草胺、乙酰甲草胺、二甲草胺、二甲吩草胺、二甲吩草胺-P、苯噻酰草胺、吡草胺、異丙甲草胺、S-異丙甲草胺、草萘胺、丙草胺、戊炔草胺、毒草胺、異丙草胺、丙炔草胺、特丁草胺、甲氧噻草胺和二甲苯草胺、其鹽和酯及其混合物。
17.根據(jù)權利要求16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除草劑選自乙草胺、甲草胺、異丙甲草胺、S-異丙甲草胺、二甲吩草胺、二甲吩草胺-P和丁草胺。
18.根據(jù)權利要求17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除草劑是乙草胺。
19.根據(jù)權利要求1至18中任一項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外殼壁具有有限的滲透性,并且所述外殼壁和膠囊化乙酰胺的性質和組成使得,當通過由去離子水組成的水性介質中的按重量計為的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組成的水性漿液,在足以使顆粒維持懸浮并且無機械破裂的速率下進行攪拌時,所述水性介質中的乙酰胺含量在25°C°C 下攪拌6小時后保持小于lOOppm,并且在25°C下攪拌M小時后保持小于150ppm的乙酰胺。
20.根據(jù)權利要求19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水性介質中的乙酰胺含量在6小時后保持小于75ppm,并且在M小時后保持小于125ppm。
21.根據(jù)權利要求20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水性介質中的乙酰胺含量在6小時后保持小于60ppm,并且在M小時后保持小于lOOppm。
22.根據(jù)權利要求21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水性介質中的乙酰胺含量在6小時后保持小于50ppm,并且在M小時后保持小于75ppm。
23.一種顆粒狀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包含含有所述乙酰胺除草劑的與水不混溶的核心物質;和具有包含聚脲的外殼壁的微膠囊,所述微膠囊含有所述核心物質;其中所述外殼壁是在聚合介質中通過聚異氰酸酯組分和聚胺組分之間形成所述聚脲的聚合反應而形成,其中所述聚異氰酸酯組分包含聚異氰酸酯或聚異氰酸酯混合物,所述聚胺組分基本上是由主要聚胺組成;并且其中所述微膠囊的群體具有至少約7 μ m的平均粒度。
24.根據(jù)權利要求23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微膠囊的群體具有至少約8 μ m、9 μ m或10 μ m的平均粒度。
25.根據(jù)權利要求23或M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微膠囊的群體具有約7 μ m至約15 μ m、約7 μ m至約12 μ m、約8 μ m至約12 μ m、約9 μ m至約12 μ m或約9 μ m 至約11 μ m的平均粒度范圍。
26.根據(jù)權利要求23至25中任一項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聚胺組分中包含的胺摩爾當量與所述聚異氰酸酯組分中包含的異氰酸酯摩爾當量的比率為至少 1. 1 1。
27.根據(jù)權利要求沈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摩爾當量比為1.1 1 至約 1.7 1,1. 1 1 至約 1.6 1,1. 1 1 至約 1.5 1,1. 1 1 至約 1. 4 1,1. 1 1 至約 1.3 1、約 1.15 1 至約 1.7 1、約 1.15 1 至約 1.6 1、約 1.15 1 至約 1.5 1、約 1.15 1 至約 1.4 1 或約 1. 15 1 至約 1. 3 1。
28.根據(jù)權利要求23至27中任一項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聚胺組分基本上是由主要聚胺組成。
29.根據(jù)權利要求23至觀中任一項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乙酰胺除草劑與所述外殼壁的重量比為約13 1至約6 1或約10 1至約6 1。
30.根據(jù)權利要求23至四中任一項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聚異氰酸酯組分平均每個聚異氰酸酯分子具有至少2. 5個反應基,并且所述聚胺組分平均每個聚胺分子 具有至少3個反應基。
31.根據(jù)權利要求23至30中任一項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聚異氰酸酯組分是三異氰酸酯和二異氰酸酯的共混物,其中基于異氰酸酯當量,所述三異氰酸酯與所述二異氰酸酯的比率介于約90 10和約30 70之間。
32.根據(jù)權利要求23至31中任一項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核心物質包含 0. 5%、1%、2%、3%、4%、5%、6%、7%、8%、10%、15%、20%、25%、30%或 35% 的水不溶性有機溶劑。
33.根據(jù)權利要求23至32中任一項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核心還包含所述乙酰胺除草劑與所述溶劑的重量比為8至1、10至1、15至1或20至1的水不溶性溶劑。
34.根據(jù)權利要求32或33中任一項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水不溶性溶劑是鏈烷烴。
35.根據(jù)權利要求34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鏈烷烴主要是直鏈或支鏈烴。
36.根據(jù)權利要求23至35中任一項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聚胺的結構為 NH2 (CH2CH2NH)mCH2CH2NH2,其中 m 為 1 至 5、1 至 3 或 2。
37.根據(jù)權利要求23至36中任一項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聚異氰酸酯主要是1,6_六亞甲基二異氰酸酯的三聚物。
38.根據(jù)權利要求23至37中任一項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微膠囊核心與所述外殼壁的重量比為12 1至6 1。
39.根據(jù)權利要求23至38中任一項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乙酰胺除草劑選自乙草胺、甲草胺、丁草胺、丁烯草胺、異丁草胺、乙酰甲草胺、二甲草胺、二甲吩草胺、二甲吩草胺-P、苯噻酰草胺、吡草胺、異丙甲草胺、S-異丙甲草胺、草萘胺、丙草胺、戊炔草胺、毒草胺、異丙草胺、丙炔草胺、特丁草胺、甲氧噻草胺和二甲苯草胺、其鹽和酯及其混合物。
40.根據(jù)權利要求39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除草劑選自乙草胺、甲草胺、異丙甲草胺、S-異丙甲草胺、二甲吩草胺、二甲吩草胺-P和丁草胺。
41.根據(jù)權利要求40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除草劑是乙草胺。
42.根據(jù)權利要求23至41中任一項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外殼壁具有有限的滲透性,并且所述外殼壁和膠囊化乙酰胺的性質和組成使得,當通過由去離子水組成的水性介質中的按重量計為的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組成的水性漿液,在足以使顆粒維持懸浮并且無機械破裂的速率下進行攪拌時,所述水性介質中的乙酰胺含量在25°C下攪拌6小時后保持小于lOOppm,并且在25°C下攪拌M小時后保持小于150ppm的乙酰胺。
43.根據(jù)權利要求42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水性介質中的乙酰胺含量在6小時后保持小于75ppm,并且在M小時后保持小于125ppm。
44.根據(jù)權利要求43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水性介質中的乙酰胺含量在6小時后保持小于60ppm,并且在M小時后保持小于lOOppm。
45.根據(jù)權利要求44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水性介質中的乙酰胺含量在6小時后保持小于50ppm,并且在M小時后保持小于75ppm。
46.一種顆粒狀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包含含有所述乙酰胺除草劑的與水不混溶的核心物質;和具有包含聚脲的外殼壁的微膠囊,所述微膠囊含有所述核心物質;其中所述外殼壁是在聚合介質中通過聚異氰酸酯組分和聚胺組分之間形成所述聚脲的聚合反應而形成,其中所述聚異氰酸酯組分包含聚異氰酸酯或聚異氰酸酯混合物,所述聚胺組分包含聚胺或聚胺混合物;其中所述微膠囊的群體具有至少約7 μ m的平均粒度;并且其中所述外殼壁具有有限的滲透性,并且所述外殼壁和膠囊化乙酰胺的性質和組成使得,當通過由去離子水組成的水性介質中的按重量計為的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組成的水性漿液,在足以使顆粒維持懸浮并且無機械破裂的速率下進行攪拌時,所述水性介質中的乙酰胺含量在25°C下攪拌6小時后保持小于lOOppm,并且在25°C下攪拌M小時后保持小于150ppm的乙酰胺。
47.根據(jù)權利要求46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水性介質中的乙酰胺含量在6小時后保持小于75ppm,并且在M小時后保持小于125ppm。
48.根據(jù)權利要求47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水性介質中的乙酰胺含量在6小時后保持小于60ppm,并且在M小時后保持小于lOOppm。
49.根據(jù)權利要求48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水性介質中的乙酰胺含量在6小時后保持小于50ppm,并且在M小時后保持小于75ppm。
50.根據(jù)權利要求46至49中任一項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微膠囊的群體具有至少約8μπι、9μπι或ΙΟμπι的平均粒度。
51.根據(jù)權利要求46至50中任一項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微膠囊的 Μ ^ ^^ 7 μ m7 μ m 12μ >^ 8μπιΜ^ 12μ >^ 9μπιΜ^ 12 μ m 或約9 μ m至約11 μ m的平均粒度范圍。
52.根據(jù)權利要求46至51中任一項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聚胺組分中包含的胺摩爾當量與所述聚異氰酸酯組分中包含的異氰酸酯摩爾當量的比率為至少 1. 1 1。
53.根據(jù)權利要求52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摩爾當量比為1.1 1 至約 1.7 1,1. 1 1 至約 1.6 1,1. 1 1 至約 1.5 1,1. 1 1 至約 1. 4 1,1. 1 1 至約 1.3 1、約 1.15 1 至約 1.7 1、約 1.15 1 至約 1.6 1、約 1.15 1 至約、1.5 1、約 1.15 1 至約 1.4 1 或約 1. 15 1 至約 1. 3 1。
54.根據(jù)權利要求46至53中任一項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聚胺組分基本上是由主要聚胺組成。
55.根據(jù)權利要求46至M中任一項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乙酰胺除草劑與所述外殼壁的重量比為約13 1至約6 1或約10 1至約、6 1。
56.根據(jù)權利要求46至55中任一項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聚異氰酸酯組分平均每個聚異氰酸酯分子具有至少2. 5個反應基,并且所述聚胺組分平均每個聚胺分子具有至少3個反應基。
57.根據(jù)權利要求46至56中任一項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聚異氰酸酯組分是三異氰酸酯和二異氰酸酯的共混物,其中基于異氰酸酯當量,所述三異氰酸酯與所述二異氰酸酯的比率介于約90 10和約30 70之間。
58.根據(jù)權利要求46至57中任一項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核心物質包含 0. 5%、1%、2%、3%、4%、5%、6%、7%、8%、10%、15%、、20%、25%、30%或 35%的水不溶性有機溶劑。
59.根據(jù)權利要求46至58中任一項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核心還包含所述乙酰胺除草劑與所述溶劑的重量比為8至1、10至1、15至1或20至1的水不溶性溶劑。
60.根據(jù)權利要求58或權利要求59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水不溶性溶劑是鏈烷烴。
61.根據(jù)權利要求60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鏈烷烴主要是直鏈或支鏈烴。
62.根據(jù)權利要求46至61中任一項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聚胺的結構為 NH2 (CH2CH2NH)mCH2CH2NH2,其中 m 為 1 至 5、1 至 3 或 2。
63.根據(jù)權利要求46至62中任一項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聚異氰酸酯主要是1,6_六亞甲基二異氰酸酯的三聚物。
64.根據(jù)權利要求46至63中任一項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微膠囊核心與所述外殼壁的重量比為12 1至6 1。
65.根據(jù)權利要求46至64中任一項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乙酰胺除草劑選自乙草胺、甲草胺、丁草胺、丁烯草胺、異丁草胺、乙酰甲草胺、二甲草胺、二甲吩草胺、二甲吩草胺-P、苯噻酰草胺、吡草胺、異丙甲草胺、S-異丙甲草胺、草萘胺、丙草胺、戊炔草胺、毒草胺、異丙草胺、丙炔草胺、特丁草胺、甲氧噻草胺和二甲苯草胺、其鹽和酯及其混合物。
66.根據(jù)權利要求65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除草劑選自乙草胺、甲草胺、異丙甲草胺、S-異丙甲草胺、二甲吩草胺、二甲吩草胺-P和丁草胺。
67.根據(jù)權利要求66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其中所述除草劑是乙草胺。
68.一種水性混合物,其包含權利要求1至67中任一項所述的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 所述水性混合物呈濃縮物或稀釋的噴霧施用混合物形式。
69.根據(jù)權利要求68所述的水性混合物,還包含一種或多種聯(lián)合除草劑。
70.根據(jù)權利要求69所述的水性混合物,其中所述聯(lián)合除草劑選自乙酰輔酶A羧化酶抑制劑、有機磷除草劑、植物生長素、光合體系Π抑制劑、ALS抑制劑、原卟啉原氧化酶抑制劑和類胡蘿卜素生物合成抑制劑、其鹽和酯及其混合物。
71.根據(jù)權利要求70所述的水性混合物,其中所述聯(lián)合除草劑是有機磷除草劑,其選自草甘膦、草銨膦、草銨膦-P、其鹽和酯及其混合物。
72.根據(jù)權利要求70所述的水性混合物,其中所述聯(lián)合除草劑是植物生長素除草劑,其選自2,4-D、2,4-DB、二氯丙烯、MCPA, MCPB、氨草啶、二氯吡啶酸、氟草煙、綠草定、 diclopyr,2-甲_4_氯丙酸、麥草畏、毒莠定和二氯喹啉酸、其鹽和酯及其混合物。
73.根據(jù)權利要求70所述的水性混合物,其中所述聯(lián)合除草劑是乙酰輔酶A羧化酶抑制劑,其選自禾草滅、丁氧環(huán)酮、烯草酮、噻草酮、唑啉草酯、稀禾定、吡喃草酮、肟草酮、炔禾靈、炔草酸、2-(4-(4-氯苯氧基)苯氧基)丙酸、氰氟草酸、2-[4(-2,4_ 二氯苯氧基)苯氧基]丙酸、惡唑禾草靈、噻唑禾草靈、吡氟禾草靈、吡氟氯禾靈、異惡草醚、惡唑酰草胺、喔草酯、喹禾靈和trifop、其鹽和酯及其混合物。
74.根據(jù)權利要求70所述的水性混合物,其中所述聯(lián)合除草劑是光合體系II抑制劑, 其選自莠滅凈、胺唑草酮、阿特拉津、噻草平、除草定、溴苯腈、綠麥隆、草凈津、雙苯胺靈、敵草凈、惡唑隆、敵草隆、伏草隆、環(huán)嗪酮、碘苯腈、異丙隆、利谷隆、苯嗪草酮、甲草苯隆、甲氧隆、嗪草酮、綠谷隆、甲雙苯胺靈、撲滅通、撲草凈、敵稗、殺草敏、噠草特、環(huán)草隆、西瑪津、西草凈、特丁噻草隆、特草定、特丁通、特丁津和草達津、其鹽和酯及其混合物。
75.根據(jù)權利要求70所述的水性混合物,其中所述聯(lián)合除草劑是ALS抑制劑,其選自酰嘧磺隆、四唑嘧磺隆、芐嘧磺隆、雙草醚、氯嘧磺隆、氯磺隆、醚黃隆、氯酯磺草胺、環(huán)胺磺隆、 雙氯磺草胺、胺苯磺隆、乙氧嘧磺隆、啶嘧磺隆、雙氟磺草胺、氟酮磺隆、氟吡磺隆、唑嘧磺草胺、氟啶嘧磺隆、甲酰胺磺隆、氯吡嘧磺隆、咪草酸、甲氧咪草煙、甲基咪草煙、滅草煙、滅草喹、咪草煙、咪唑磺隆、碘甲磺隆、甲磺隆、煙嘧磺隆、五氟磺草胺、甲基氟嘧磺隆、丙苯磺隆、 氟磺隆、吡嘧磺隆、嘧啶肟草醚、嘧硫草醚、砜嘧磺隆、甲嘧磺隆、磺酰磺隆、噻吩磺隆、醚苯磺隆、苯磺隆、三氟啶磺隆和氟胺磺隆、其鹽和酯及其混合物。
76.根據(jù)權利要求70所述的水性混合物,其中所述聯(lián)合除草劑是原卟啉原氧化酶抑制劑,其選自三氟羧草醚、唑啶草酮、甲羧除草醚、氟丙嘧草酯、唑酮草酯、氟噠嗪草酯、氟烯草酸、氟胺草酯、丙炔氟草胺、乙羧氟草醚、氟噻乙草酯、氟磺胺草醚、乳氟禾草靈、丙炔惡草酮、惡草酮、乙氧氟草醚、吡草醚和甲基磺酰甲胺、其鹽和酯及其混合物。
77.根據(jù)權利要求70所述的水性混合物,其中所述聯(lián)合除草劑是類胡蘿卜素生物合成抑制劑,其選自苯草醚、氨基三唑、氟丁酰草胺、吡草酮、異惡草酮、吡氟草胺、氟啶酮、氟咯草酮、呋草酮、異惡唑草酮、甲基磺草酮、氟草敏、氟吡酰草胺、吡唑特、芐草唑、磺草酮和苯吡唑草酮、其鹽和酯及其混合物。
78.根據(jù)權利要求69所述的水性混合物,其中所述混合物包含第一聯(lián)合除草劑和第二聯(lián)合除草劑,其中所述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選自乙草胺、異丙甲草胺、S-異丙甲草胺、 二甲吩草胺和二甲吩草胺-P、其鹽和酯及其混合物,所述第一聯(lián)合除草劑選自麥草畏和2, 4-D、其鹽和酯及其混合物,并且所述第二聯(lián)合除草劑選自草甘膦、草銨膦和草銨膦-P、其鹽和酯及其混合物。
79.根據(jù)權利要求69至78中任一項所述的水性混合物,其中所述乙酰胺除草劑的濃度按酸當量計為約0. 25%至約3%。
80.根據(jù)權利要求69至70中任一項所述的水性混合物,其中所述聯(lián)合除草劑的濃度按酸當量計為約0. 25%至約3%。
81.—種控制農田中的雜草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形成包含如權利要求1至80中任一項所述的顆粒狀微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的施用混合物;并且在所述農作物發(fā)芽后以除草有效量施用所述施用混合物。
82.根據(jù)權利要求8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雜草發(fā)芽前施用所述施用混合物。
83.根據(jù)權利要求81或8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農作物選自玉米、花生、馬鈴薯、大豆、 油菜、甜菜和棉花。
84.根據(jù)權利要求81至83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農作物是棉花。
85.根據(jù)權利要求81至83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農作物是大豆。
86.根據(jù)權利要求81至85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農作物具有一種或多種耐除草劑特性。
87.根據(jù)權利要求81至86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混合物還包含草甘膦聯(lián)合除草劑,并且所述農作物是轉基因耐草甘膦農作物。
88.根據(jù)權利要求81至87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混合物還包含麥草畏聯(lián)合除草劑,并且所述農作物是轉基因耐麥草畏農作物。
89.根據(jù)權利要求81至88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混合物還包含草銨膦聯(lián)合除草劑,并且所述農作物是轉基因耐草銨膦農作物。
90.根據(jù)權利要求8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農作物包括營養(yǎng)和生殖組織中的草甘膦耐受性增加的轉基因耐草甘膦棉花植株,從而使在所述作物的棉花植株上存在至少5個葉節(jié)點時對所述田地中的所述作物和雜草施用除草性草甘膦制劑不對所述作物的所述植株造成由草甘膦介導的明顯生殖損傷。
91.根據(jù)權利要求9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棉花作物的所述植株顯示和在四葉節(jié)點期后沒有葉面施用除草性草甘膦制劑的轉基因耐草甘膦棉花植株相當?shù)幕ǚ凵⒙洹?br>
92.根據(jù)權利要求9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棉花作物的所述植株顯示和在四葉節(jié)點期后沒有葉面施用除草性草甘膦制劑的轉基因耐草甘膦棉花植株相當?shù)钠っ蕻a量。
93.根據(jù)權利要求90至92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轉基因耐草甘膦棉花植株的基因組包含一種或多種選自SEQ ID NO =USEQ IDNO :2、SEQ ID NO :3和SEQ ID NO :4的 DNA分子;或者所述轉基因耐草甘膦棉花植株的基因組在DNA擴增方法中產生包含SEQ ID NO :1或 SEQ ID NO 2的擴增子;或者所述轉基因耐草甘膦棉花植株具有和標記多核酸的補體基因相關的耐草甘膦特性,并且所述標記多核酸分子與選自SEQ ID NO 1和SEQ IDNO 2的DNA分子同源或互補。
94.根據(jù)權利要求90至93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轉基因耐草甘膦棉花植株作物包括由命名為MON 88913并且具有寄存在美國模式培養(yǎng)物收藏所(ATCC)的登記號為 PTA-4854的代表性種子的棉花事件或其耐草甘膦后代的種子生長的棉花植株。
95.根據(jù)權利要求G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轉基因耐草甘膦棉花植株作物包括由命名為1445的棉花事件或其耐草甘膦后代的種子生長的棉花植株。
96.根據(jù)權利要求81至95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在對處于作物發(fā)芽至六葉生長期的生長階段范圍內的農作物施用所述施用混合物后維持商業(yè)上可接受的作物損傷率1天至觀天的時間段;并且從施用所述施用混合物至施用所述施用混合物后的12周的時間段內達到商業(yè)上可接受的雜草控制率。
97.根據(jù)權利要求9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雜草控制率為至少60%、65 %、70 %、75 %、 80%、85%或 90%。
98.根據(jù)權利要求96或9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作物損傷率不超過20%、15%、10% 或5%。
99.一種控制農田中的具有商業(yè)重要性的雜草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形成包含顆粒狀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組合物的施用混合物;并且在所述農作物發(fā)芽后和所述雜草發(fā)芽前以除草有效量施用所述施用混合物;其中所述顆粒狀乙酰胺除草劑包括外殼/核心顆粒,每個顆粒具有包含含在有限滲透性外殼內的乙酰胺的核心,并且所述顆粒狀膠囊化乙酰胺的性質和組成使得,當通過由去離子水組成的水性介質中的以重量計為1 %的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組成的水性漿液,在足以使顆粒維持懸浮并且無機械破裂的速率下進行攪拌時,所述水性介質中的乙酰胺含量在 25°C下攪拌6小時后保持小于lOOppm,并且在25°C下攪拌M小時后保持小于150ppm的乙酰胺。
100.根據(jù)權利要求9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水性介質中的乙酰胺含量在6小時后保持小于75ppm,并且在M小時后保持小于125ppm。
101.根據(jù)權利要求10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水性介質中的乙酰胺含量在6小時后保持小于60ppm,并且在M小時后保持小于lOOppm。
102.根據(jù)權利要求10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水性介質中的乙酰胺含量在6小時后保持小于50ppm,并且在M小時后保持小于75ppm。
103.根據(jù)權利要求99至102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在對處于作物發(fā)芽至六葉生長期的生長階段范圍內的農作物施用所述施用混合物后維持商業(yè)上可接受的作物損傷率1 天至觀天的時間段;并且從施用所述施用混合物至施用所述施用混合物后的12周的時間段內達到商業(yè)上可接受的雜草控制率。
104.根據(jù)權利要求99至103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將所述施用混合物施用在所述農作物上面。
105.根據(jù)權利要求103或權利要求104所述的方法,其中從施用所述施用混合物至施用所述施用混合物后的11周、10周、9周、8周、7周、6周、5周、4周或3周的時間段內達到所述商業(yè)上可接受的雜草控制率。
106.根據(jù)權利要求103至105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施用所述施用混合物后的 1天至3周的時間段內或在施用所述施用混合物后的1天至2周的時間段內維持所述商業(yè)上可接受的作物損傷率。
107.根據(jù)權利要求99至106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雜草控制率為至少60%、 65%、70%、75%、80%、85% 或 90%。
108.根據(jù)權利要求99至107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作物損傷率不超過20%、 15%、10%或 5%。
109.根據(jù)權利要求99至108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乙酰胺除草劑選自乙草胺、甲草胺、丁草胺、丁烯草胺、雙酰草胺、異丁草胺、乙酰甲草胺、二甲草胺、二甲吩草胺、二甲吩草胺-P、苯噻酰草胺、吡草胺、異丙甲草胺、S-異丙甲草胺、草萘胺、丙草胺、戊炔草胺、 毒草胺、異丙草胺、丙炔草胺、特丁草胺、甲氧噻草胺和二甲苯草胺、其鹽和酯及其混合物。
110.根據(jù)權利要求10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除草劑選自乙草胺、甲草胺、異丙甲草胺、S-異丙甲草胺、二甲吩草胺、二甲吩草胺-P和丁草胺。
111.根據(jù)權利要求1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乙酰胺除草劑是乙草胺。
112.根據(jù)權利要求99至111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混合物不包含安全劑。
113.根據(jù)權利要求99至112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農作物選自玉米、花生、馬鈴薯、大豆、油菜、甜菜和棉花。
114.根據(jù)權利要求1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農作物是棉花。
115.根據(jù)權利要求1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農作物是大豆。
116.根據(jù)權利要求99至115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雜草包括一種或多種抗草甘膦物類、抗2,4-D物類、抗麥草畏物類和/或抗ALS抑制劑除草劑物類。
117.根據(jù)權利要求1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雜草包括一種或多種抗草甘膦物類。
118.根據(jù)權利要求11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抗草甘膦雜草物類選自長芒莧 (Amaranthus palmeri)(Amaranthus rudis)、1 豕胃(Ambrosia artemisiifolia) Λ ^ Of K ^ (Ambrosia trifida)、 # M 胃(Conyza bonariensis)、/h _ 胃(Conyza canadensis)、胃胃胃(Digitaria insularis)、 (Echinochloa colona) Λ 41 M ^ (Eleusine in dica)、白茍猩猩草(Euphorbia heterophylla)、多花漂麥草(Lolium multifiorum)、瑞士漂麥草(Lolium rigidum)、長葉車前(Plantago Ianceolata)、假高梁 (Sorghum halepense)禾口類黍尾禾孚草(Urochloa panicoideszuc)。
119.根據(jù)權利要求99至118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農作物對有機磷除草劑、 ALS抑制劑除草劑、合成性植物生長素除草劑和/或乙酰輔酶A羧化酶抑制劑除草劑具有抗性。
120.根據(jù)權利要求11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農作物對草甘膦、麥草畏、2,4-D、MCPA、 喹禾靈、草銨膦和/或禾草靈具有抗性。
121.根據(jù)權利要求12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農作物對草甘膦和/或麥草畏具有抗性。
122.根據(jù)權利要求99至121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混合物還包含一種或多種聯(lián)合除草劑。
123.根據(jù)權利要求12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聯(lián)合除草劑選自乙酰輔酶A羧化酶抑制劑、有機磷除草劑、植物生長素、光合體系II抑制劑、ALS抑制劑、原卟啉原氧化酶抑制劑和類胡蘿卜素生物合成抑制劑、其鹽和酯及其混合物。
124.根據(jù)權利要求12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聯(lián)合除草劑是有機磷除草劑草甘膦或其鹽或酯。
125.根據(jù)權利要求12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聯(lián)合除草劑是植物生長素除草劑,其選自2,4-D、2,4-DB、二氯丙烯、MCPA, MCPB、氨草啶、二氯吡啶酸、氟草煙、綠草定、diclopyr、 2-甲-4-氯丙酸、麥草畏、毒莠定和二氯喹啉酸、其鹽和酯及其混合物。
126.根據(jù)權利要求12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聯(lián)合除草劑是乙酰輔酶A羧化酶抑制劑, 其選自禾草滅、丁氧環(huán)酮、烯草酮、噻草酮、唑啉草酯、稀禾定、吡喃草酮、肟草酮、炔禾靈、炔草酸、2-(4-(4-氯苯氧基)苯氧基)丙酸、氰氟草酸、2-[4(-2,4_ 二氯苯氧基)苯氧基]丙酸、惡唑禾草靈、噻唑禾草靈、吡氟禾草靈、吡氟氯禾靈、異惡草醚、惡唑酰草胺、喔草酯、喹禾靈和trifop、其鹽和酯及其混合物。
127.根據(jù)權利要求12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聯(lián)合除草劑是光合體系II抑制劑,其選自莠滅凈、胺唑草酮、阿特拉津、噻草平、除草定、溴苯腈、綠麥隆、草凈津、雙苯胺靈、敵草凈、惡唑隆、敵草隆、伏草隆、環(huán)嗪酮、碘苯腈、異丙隆、利谷隆、苯嗪草酮、甲草苯隆、甲氧隆、 嗪草酮、綠谷隆、甲雙苯胺靈、撲滅通、撲草凈、敵稗、殺草敏、噠草特、環(huán)草隆、西瑪津、西草凈、特丁噻草隆、特草定、特丁通、特丁津和草達津、其鹽和酯及其混合物。
128.根據(jù)權利要求12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聯(lián)合除草劑是ALS抑制劑,其選自酰嘧磺隆、四唑嘧磺隆、芐嘧磺隆、雙草醚、氯嘧磺隆、氯磺隆、醚黃隆、氯酯磺草胺、環(huán)胺磺隆、雙氯磺草胺、胺苯磺隆、乙氧嘧磺隆、啶嘧磺隆、雙氟磺草胺、氟酮磺隆、氟吡磺隆、唑嘧磺草胺、 氟啶嘧磺隆、甲酰胺磺隆、氯吡嘧磺隆、咪草酸、甲氧咪草煙、甲基咪草煙、滅草煙、滅草喹、 咪草煙、咪唑磺隆、碘甲磺隆、甲磺隆、煙嘧磺隆、五氟磺草胺、甲基氟嘧磺隆、丙苯磺隆、氟磺隆、吡嘧磺隆、嘧啶肟草醚、嘧硫草醚、砜嘧磺隆、甲嘧磺隆、磺?;锹?、噻吩磺隆、醚苯磺隆、苯磺隆、三氟啶磺隆和氟胺磺隆、其鹽和酯及其混合物。
129.根據(jù)權利要求12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聯(lián)合除草劑是原卟啉原氧化酶抑制劑, 其選自三氟羧草醚、唑啶草酮、甲羧除草醚、氟丙嘧草酯、唑酮草酯、氟噠嗪草酯、氟烯草酸、 氟胺草酯、丙炔氟草胺、乙羧氟草醚、氟噻乙草酯、氟磺胺草醚、乳氟禾草靈、丙炔惡草酮、惡草酮、乙氧氟草醚、吡草醚和甲基磺酰甲胺、其鹽和酯及其混合物。
130.根據(jù)權利要求12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聯(lián)合除草劑是類胡蘿卜素生物合成抑制劑,其選自苯草醚、氨基三唑、氟丁酰草胺、卩比草酮、異惡草酮、吡氟草胺、氟啶酮、氟咯草酮、 呋草酮、異惡唑草酮、甲基磺草酮、氟草敏、氟吡酰草胺、吡唑特、芐草唑、磺草酮和苯吡唑草酮、其鹽和酯及其混合物。
131.根據(jù)權利要求12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混合物包含第一聯(lián)合除草劑和第二聯(lián)合除草劑,其中所述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選自乙草胺、異丙甲草胺、S-異丙甲草胺、二甲吩草胺和二甲吩草胺-P、其鹽和酯及其混合物,所述第一聯(lián)合除草劑選自麥草畏和2,4-D、其鹽和酯及其混合物,并且所述第二聯(lián)合除草劑選自草甘膦、草銨膦和草銨膦-P、其鹽和酯及其混合物。
132.根據(jù)權利要求99至131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使所述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微膠囊化并且所述微膠囊包含含有所述乙酰胺除草劑的與水不混溶的核心物質;和含有包封所述核心物質的聚脲的外殼壁;其中所述外殼壁是在聚合介質中通過聚異氰酸酯組分和聚胺組分之間形成所述聚脲的聚合反應而形成,其中所述聚異氰酸酯組分包含含有聚異氰酸酯或聚異氰酸酯混合物的聚異氰酸酯組分,所述聚胺組分包含含有聚胺或聚胺混合物的聚胺組分,其中胺摩爾當量與異氰酸酯摩爾當量的所述摩爾當量比為至少1.1 1。
133.根據(jù)權利要求13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摩爾當量比為1.1 1至1.7 1、 1.15 1 至 1.7 1,1. 1 1 至 1.6 1,1. 1 1 至 1. 5 1,1. 2 1 至 1. 5 1 或 1. 1 1 至 1. 4 1。
134.根據(jù)權利要求132或權利要求13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乙酰胺除草劑與所述外殼壁的重量比為約13 1至6 1或約10 1至約6 1。
135.根據(jù)權利要求132至134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微膠囊的群體具有至少約7 μ m的平均粒度。
136.根據(jù)權利要求13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微膠囊的群體具有約7μ m至約15 μ m、 約8 μ m至約12 μ m或約10 μ m至約12 μ m的平均粒度。
137.根據(jù)權利要求132至136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核心物質包含0.5%、 1%、2%、3%、4%、5%、6%、7%、8%、10%、15%、20%、25%、30% 或 35% 的水不溶性有機溶劑。
138.根據(jù)權利要求99至131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使所述膠囊化除草劑微膠囊化并且所述微膠囊包含(i)含有至少一種除草劑的核心和(ii)外殼壁,其中所述外殼壁是由平均每個分子具有至少2. 5個反應基的聚異氰酸酯或聚異氰酸酯混合物與平均每個分子具有至少3個反應基的聚胺或聚胺混合物之間的反應形成。
139.根據(jù)權利要求13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微膠囊的群體具有至少8μ m、9 μ m或 10 μ m的平均粒度。
140.根據(jù)權利要求138或權利要求139所述的方法,其中異氰酸酯當量與胺當量的所述比率為1. 1至1.3。
141.根據(jù)權利要求138至140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核心還包含所述除草劑與所述溶劑的重量比為8至1、10至1、15至1或20至1的水不溶性溶劑。
142.根據(jù)權利要求14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水不溶性溶劑是鏈烷烴。
143.根據(jù)權利要求14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鏈烷烴主要是直鏈或支鏈烴。
144.根據(jù)權利要求138至143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聚胺的結構為 NH2(CH2CH2NH)mCH2CH2NH2,其中 m 為 1 至 5、1 至 3 或 2。
145.根據(jù)權利要求138至144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聚異氰酸酯主要是1, 6-六亞甲基二異氰酸酯的三聚物。
146.根據(jù)權利要求138至145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微膠囊核心與所述外殼壁的重量比為12至6,并且所述微膠囊的群體具有大于8 μ m或9 μ m的平均粒度。
147.—種控制農田中的具有商業(yè)重要性的雜草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形成包含顆粒狀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組合物的施用混合物;并且在所述農作物發(fā)芽后和所述雜草發(fā)芽前以除草有效量施用所述施用混合物;其中在對處于作物發(fā)芽至六葉生長期的生長階段范圍內的農作物施用所述施用混合物后的1天至觀天的時間段內,作物損傷率不超過20% ;并且從施用所述施用混合物至施用所述施用混合物后的12周的時間段內,雜草控制率為至少60%。
148.根據(jù)權利要求147所述的方法,其中將所述施用混合物施用在所述農作物上面。
149.根據(jù)權利要求147或權利要求148所述的方法,其中從施用所述施用混合物至施用所述施用混合物后的11周、10周、9周、8周、7周、6周、5周、4周或3周的時間段內達到所述雜草控制率。
150.根據(jù)權利要求147至149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施用所述施用混合物后的 1天至3周的時間段內或在施用所述施用混合物后的1天至2周的時間段內維持所述作物損傷率。
151.根據(jù)權利要求147至150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雜草控制率為至少 65%、70%、75%、80%、85% 或 90%。
152.根據(jù)權利要求147至151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作物損傷率不超過 15%、10%或 5%0
153.根據(jù)權利要求147至152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乙酰胺除草劑選自乙草胺、甲草胺、丁草胺、丁烯草胺、雙酰草胺、異丁草胺、乙酰甲草胺、二甲草胺、二甲吩草胺、二甲吩草胺-P、苯噻酰草胺、吡草胺、異丙甲草胺、S-異丙甲草胺、草萘胺、丙草胺、戊炔草胺、 毒草胺、異丙草胺、丙炔草胺、特丁草胺、甲氧噻草胺和二甲苯草胺、其鹽和酯及其混合物。
154.根據(jù)權利要求15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除草劑選自乙草胺、甲草胺、異丙甲草胺、S-異丙甲草胺、二甲吩草胺、二甲吩草胺-P和丁草胺。
155.根據(jù)權利要求巧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乙酰胺除草劑是乙草胺。
156.根據(jù)權利要求147至155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混合物不包含安全劑。
157.根據(jù)權利要求147至156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農作物選自玉米、花生、 馬鈴薯、大豆、油菜、甜菜和棉花。
158.根據(jù)權利要求15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農作物是棉花。
159.根據(jù)權利要求15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農作物是大豆。
160.根據(jù)權利要求147至159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雜草包括一種或多種抗草甘膦物類、抗2,4-D物類、抗麥草畏物類和/或抗ALS抑制劑除草劑物類。
161.根據(jù)權利要求16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雜草包括一種或多種抗草甘膦物類。
162.根據(jù)權利要求16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抗草甘膦雜草物類選自長芒莧、具瘤莧、 豚草、三裂葉豚草、香絲草、小蓬草、兩耳草、芒稷、牛筋草、白苞猩猩草、多花黑麥草、瑞士黑麥草、長葉車前、假高粱和類黍尾稃草。
163.根據(jù)權利要求147至162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農作物對有機磷除草劑、 ALS抑制劑除草劑、合成性植物生長素除草劑和/或乙酰輔酶A羧化酶抑制劑除草劑具有抗性。
164.根據(jù)權利要求16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農作物對草甘膦、麥草畏、2,4-D、MCPA、 喹禾靈、草銨膦和/或禾草靈具有抗性。
165.根據(jù)權利要求16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農作物對草甘膦和/或麥草畏具有抗性。
166.根據(jù)權利要求99至165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混合物還包含一種或多種聯(lián)合除草劑。
167.根據(jù)權利要求16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聯(lián)合除草劑選自乙酰輔酶A羧化酶抑制劑、有機磷除草劑、植物生長素、光合體系II抑制劑、ALS抑制劑、原卟啉原氧化酶抑制劑和類胡蘿卜素生物合成抑制劑、其鹽和酯及其混合物。
168.根據(jù)權利要求16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聯(lián)合除草劑是有機磷除草劑,其選自草甘膦、草銨膦、草銨膦-P、其鹽和酯及其混合物。
169.根據(jù)權利要求16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聯(lián)合除草劑是植物生長素除草劑,其選自2,4-D、2,4-DB、二氯丙烯、MCPA, MCPB、氨草啶、二氯吡啶酸、氟草煙、綠草定、diclopyr、 2-甲-4-氯丙酸、麥草畏、毒莠定和二氯喹啉酸、其鹽和酯及其混合物。
170.根據(jù)權利要求16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聯(lián)合除草劑是乙酰輔酶A羧化酶抑制劑, 其選自禾草滅、丁氧環(huán)酮、烯草酮、噻草酮、唑啉草酯、稀禾定、吡喃草酮、肟草酮、炔禾靈、炔草酸、2-(4-(4-氯苯氧基)苯氧基)丙酸、氰氟草酸、2-[4(-2,4_ 二氯苯氧基)苯氧基]丙酸、禾草靈、惡唑禾草靈、噻唑禾草靈、吡氟禾草靈、吡氟氯禾靈、異惡草醚、惡唑酰草胺、喔草酯、喹禾靈和trifop、其鹽和酯及其混合物。
171.根據(jù)權利要求16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聯(lián)合除草劑是光合體系II抑制劑,其選自莠滅凈、胺唑草酮、阿特拉津、噻草平、除草定、溴苯腈、綠麥隆、草凈津、雙苯胺靈、敵草凈、惡唑隆、敵草隆、伏草隆、環(huán)嗪酮、碘苯腈、異丙隆、利谷隆、苯嗪草酮、甲草苯隆、甲氧隆、 嗪草酮、綠谷隆、甲雙苯胺靈、撲滅通、撲草凈、敵稗、殺草敏、噠草特、環(huán)草隆、西瑪津、西草凈、特丁噻草隆、特草定、特丁通、特丁津和草達津、其鹽和酯及其混合物。
172.根據(jù)權利要求16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聯(lián)合除草劑是ALS抑制劑,其選自酰嘧磺隆、四唑嘧磺隆、芐嘧磺隆、雙草醚、氯嘧磺隆、氯磺隆、醚黃隆、氯酯磺草胺、環(huán)胺磺隆、雙氯磺草胺、胺苯磺隆、乙氧嘧磺隆、啶嘧磺隆、雙氟磺草胺、氟酮磺隆、氟吡磺隆、唑嘧磺草胺、 氟啶嘧磺隆、甲酰胺磺隆、氯吡嘧磺隆、咪草酸、甲氧咪草煙、甲基咪草煙、滅草煙、滅草喹、 咪草煙、咪唑磺隆、碘甲磺隆、甲磺隆、煙嘧磺隆、五氟磺草胺、甲基氟嘧磺隆、丙苯磺隆、氟磺隆、吡嘧磺隆、嘧啶肟草醚、嘧硫草醚、砜嘧磺隆、甲嘧磺隆、磺酰磺隆、噻吩磺隆、醚苯磺隆、苯磺隆、三氟啶磺隆和氟胺磺隆、其鹽和酯及其混合物。
173.根據(jù)權利要求16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聯(lián)合除草劑是原卟啉原氧化酶抑制劑, 其選自三氟羧草醚、唑啶草酮、甲羧除草醚、氟丙嘧草酯、唑酮草酯、氟噠嗪草酯、氟烯草酸、 氟胺草酯、丙炔氟草胺、乙羧氟草醚、氟噻乙草酯、氟磺胺草醚、乳氟禾草靈、丙炔惡草酮、惡草酮、乙氧氟草醚、吡草醚和甲基磺酰甲胺、其鹽和酯及其混合物。
174.根據(jù)權利要求16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聯(lián)合除草劑是類胡蘿卜素生物合成抑制劑,其選自苯草醚、氨基三唑、氟丁酰草胺、吡草酮、異惡草酮、卩比氟草胺、氟啶酮、氟咯草酮、 呋草酮、異惡唑草酮、甲基磺草酮、氟草敏、氟吡酰草胺、吡唑特、芐草唑、磺草酮和苯吡唑草酮、其鹽和酯及其混合物。
175.根據(jù)權利要求16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混合物包含第一聯(lián)合除草劑和第二聯(lián)合除草劑,其中所述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選自乙草胺、異丙甲草胺、S-異丙甲草胺、二甲吩草胺和二甲吩草胺-P和其鹽和酯,所述第一聯(lián)合除草劑選自麥草畏和2,4-D和其鹽和酯,并且所述第二聯(lián)合除草劑選自草甘膦、草銨膦和草銨膦-P和其鹽和酯。
176.根據(jù)權利要求147至175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使所述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微膠囊化并且所述微膠囊包含含有所述乙酰胺除草劑的與水不混溶的核心物質;和含有包封所述核心物質的聚脲的外殼壁;其中所述外殼壁是在聚合介質中通過聚異氰酸酯組分和聚胺組分之間形成所述聚脲的聚合反應而形成,其中所述聚異氰酸酯組分包含聚異氰酸酯或聚異氰酸酯混合物,所述聚胺組分包含聚胺或聚胺混合物,其中胺摩爾當量與異氰酸酯摩爾當量的所述摩爾當量比為至少1. 1 1。
177.根據(jù)權利要求17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摩爾當量比為1.1 1至1.7 1、 1.15 1 至 1.7 1,1. 1 1 至 1.6 1,1. 1 1 至 1. 5 1,1. 2 1 至 1. 5 1 或 1. 1 1 至 1. 4 1。
178.根據(jù)權利要求176或權利要求17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乙酰胺除草劑與所述外殼壁的重量比為約13 1至6 1或約10 1至約6 1。
179.根據(jù)權利要求176至178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微膠囊的群體具有至少約7 μ m的平均粒度。
180.根據(jù)權利要求17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微膠囊的群體具有約7μ m至約15 μ m、 約8 μ m至約12 μ m或約10 μ m至約12 μ m的平均粒度。
181.根據(jù)權利要求176至180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核心物質包含0.5%、 1%,2%,3%,4%,5%,6%,7%,8%,10%,15%,20%,25%,30%^; 35% 的水不溶性有機溶劑。
182.根據(jù)權利要求147至181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使所述膠囊化除草劑微膠囊化并且所述微膠囊包含(i)含有至少一種除草劑的核心和(ii)外殼壁,其中所述外殼壁是由平均每個分子具有至少2. 5個反應基的聚異氰酸酯或聚異氰酸酯混合物與平均每個分子具有至少3個反應基的聚胺或聚胺混合物之間的反應形成。
183.根據(jù)權利要求18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微膠囊的群體具有至少約8μ m、9 μ m或 10 μ m的平均粒度。
184.根據(jù)權利要求182或權利要求183所述的方法,其中異氰酸酯當量與胺當量的所述比率為1. 1至1.3。
185.根據(jù)權利要求182至184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核心還包含所述除草劑與所述溶劑的重量比為8至1、10至1、15至1或20至1的水不溶性溶劑。
186.根據(jù)權利要求18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水不溶性溶劑是鏈烷烴。
187.根據(jù)權利要求18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鏈烷烴主要是直鏈或支鏈烴。
188.根據(jù)權利要求182至187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聚胺的結構為 NH2(CH2CH2NH)mCH2CH2NH2,其中 m 為 1 至 5、1 至 3 或 2。
189.根據(jù)權利要求182至188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聚異氰酸酯主要是1, 6-六亞甲基二異氰酸酯的三聚物。
190.根據(jù)權利要求147至189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包括外殼/核心顆粒,每個顆粒具有包含含在有限滲透性外殼內的乙酰胺的核心,并且所述顆粒狀膠囊化乙酰胺的性質和組成使得,當通過由去離子水組成的水性介質中的以重量計為1 %的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組成的水性漿液,在足以使顆粒維持懸浮并且無機械破裂的速率下進行攪拌時,所述水性介質中的乙酰胺含量在25°C下攪拌6小時后保持小于 IOOppm,并且在25°C下攪拌M小時后保持小于150ppm的乙酰胺。
191.根據(jù)權利要求19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水性介質中的乙酰胺含量在6小時后保持小于75ppm,并且在M小時后保持小于125ppm。
192.根據(jù)權利要求19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水性介質中的乙酰胺含量在6小時后保持小于60ppm,并且在M小時后保持小于lOOppm。
193.根據(jù)權利要求19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水性介質中的乙酰胺含量在6小時后保持小于50ppm,并且在M小時后保持小于75ppm。
全文摘要
本發(fā)明描述了利用膠囊化乙酰胺除草劑來減少對作物葉片的損傷并且實現(xiàn)雜草控制的方法。本發(fā)明還描述了含有除草劑核心物質和包封所述核心物質的外殼壁的除草劑微膠囊。所述微膠囊通過受控的除草劑釋放來減少作物損傷。
文檔編號A01N37/26GK102395277SQ201080016303
公開日2012年3月28日 申請日期2010年2月12日 優(yōu)先權日2009年2月13日
發(fā)明者A·C·赫爾, B·H·布斯勒, D·Z·比徹, S·D·普羅施, W·亞伯拉罕 申請人:孟山都技術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