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一種建筑材料的加工裝置,具體涉及一種建筑構造柱的成型模箱。
背景技術:
隨著我國建筑行業(yè)的不斷高速發(fā)展,對建筑作業(yè)設備的工作性能的要求也逐漸提高。構造柱是磚混結構建筑及二次墻體中重要的砼構件,可以提高多層建筑砌體結構的抗震性能,加強縱墻之間的連接,在房屋內的適宜部位設置鋼筋混凝土構造柱,可以加強建筑物的穩(wěn)定性,減少、控制墻體的裂縫產生。構造柱是在砌體房屋墻體的規(guī)定部位,按構造配筋,先砌墻后生產混凝土柱的施工順序制成。
現有技術中,通常由人工借助木板、扣件、雙面膠等進行人工支模,手動完成構造柱的混泥土澆筑,但由人工生產完成的構造柱的質量無法得到精確保證,如構造柱的密實性和馬牙槎大小及對稱性等,且現場澆筑效率低,建筑垃圾多,耗費木材,不環(huán)保,人工成本較高及安全隱患大。因此,根據現有技術中出現的這些問題,又研發(fā)出了一種構造柱生產裝置,這種構造柱生產裝置通過采用機械結構生產構造柱,通過振動器帶動箱體進行震動,以使得模箱內的材料能夠混合均勻且緊實,提高構造柱的成型質量,然而該構造柱生產裝置生產構造柱時僅通過箱體和底板的配合而使構造柱成型,所形成的構造柱缺乏足夠的強度,成型的質量較低,箱體上部的構造柱的成型材料容易松散,成型的構造柱上部沒有經過壓實容易損壞,不能滿足實際的使用需要。
技術實現要素:
針對現有技術中所存在的不足,本發(fā)明提供了一種可以提高構造柱整體的使用強度、成型質量的一種建筑構造柱成型模箱。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fā)明采用了如下的技術方案:
一種建筑構造柱成型模箱,包括箱體、底板和下壓模,箱體內具有構造柱成型腔體,構造柱成型腔體內具有模柱和模柱支架,所述底板上設有棱柱和垂直于底板的用于構造柱成型加工的芯柱,下壓模具有模板和模板支架;所述模板包括第一模板和第二模板,所述第一模板和第二模板組成的外輪廓與所述構造柱成型腔體相匹配,所述第一模板和第二模板組成的內輪廓與所述模柱相匹配;構造柱成型腔體的截面形狀為i、l、t、x的其中一種或其中幾種的組合。
具有下壓模的構造柱成型模箱可以提高構造柱的成型質量和強度,使用時,將箱體內填充滿構造柱成型材料,箱體內的成型腔體和底板上的芯柱構造出構造柱的形狀和結構,而通過下壓模對箱體內的構造柱成型材料的下壓,使構造柱成型的時候構造柱材料之間的空隙減小,不僅可以提高成型的構造柱上表面的強度,還能提高構造柱的整體的強度和成型的質量。
相比于現有技術,本發(fā)明不僅可以提高成型的構造柱上表面的強度,還能提高構造柱的整體的強度和成型的質量。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構造柱成型模箱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中箱體1的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發(fā)明中底板2的結構示意圖。
圖4為本發(fā)明中下壓模8的結構示意圖。
在圖中:1、箱體;12、模柱;13、模柱支架;14、安裝板;2、底板;21、芯柱;22、棱柱;23、安裝孔;8、下壓模;81、模板;82、模板支架;83、螺釘。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說明書附圖對本發(fā)明作進一步詳細說明,并給出具體實施方式。
如圖1所示,一種建筑構造柱成型模箱具有箱體1、底板2和下壓模8。
如圖2所示,箱體1內具有構造柱成型腔體,構造柱成型腔體內具有截面為圓形的模柱12和支撐模柱的模柱支架13,模柱11的形狀也可根據需要設置為方形或矩形。箱體1兩端分別設有安裝板14。箱體1內的構造柱成型腔體的截面形狀為i、l、t、x的其中一種或其中幾種的組合,可根據實際生產中對構造柱的所需形狀進行相應選擇。
如圖3所示,底板2上垂直設置有用于構造柱成型加工的芯柱21,底板2上還設有多個棱柱22和安裝孔23,棱柱22采用空心的棱柱,以減少底板的重量,且棱柱22的高度低于芯柱21的高度,棱柱22是用于減輕對構造柱成型過程中箱體1對底板2造成的沖擊。安裝孔23位于底板2的四周,用于將底板安裝在構造柱的成型設備上。
如圖4所示,下壓模8包括模板81、支撐模板的模板支架82以及將模板81固定在模板支架82上的螺釘83。模板81包括兩個內輪廓為半圓形的第一模板84、第二模板85,第一模板84、第二模板85組成的外輪廓與箱體1中的構造柱成型腔體相匹配,第一模板84、第二模板85組成的內輪廓與構造柱成型腔體內的模柱12相匹配,第一模板84與第二模板85之間具有與箱體1內的模柱支架13相匹配的空隙。第一模板84、第二模板85分別通過螺釘83固定在模板支架82上,模板支架82焊接在下壓模8上。使用時,下壓模8與箱體1配合使用,構造柱成型材料放入箱體1內后,下壓模8通過重力下壓至箱體1上,下壓模8上的模板81即可將成型材料壓實在箱體1的構造柱成型腔體內,使構造柱形成所需要的形狀。下壓模8上的模板81的輪廓可根據實際生產中對構造柱的所需形狀進行相應選擇。
最后說明的是,以上實施例僅用以說明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而非限制,盡管參照較佳實施例對本發(fā)明進行了詳細說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可以對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換,而不脫離本發(fā)明技術方案的宗旨和范圍,其均應涵蓋在本發(fā)明的權利要求范圍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