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容器,具體是一種具有夾層的防震試劑盒。
背景技術:
先兆子癇(PE)是一種嚴重的妊娠并發(fā)癥,其主要臨床表現(xiàn)是在孕后20周左右出現(xiàn)高血壓和蛋白尿。據(jù)統(tǒng)計分析,約有3%-5%的妊娠婦女會發(fā)生先兆子癇,此種病癥可會導致產婦、胎兒或新生兒的死亡。先兆子癇的發(fā)生是由于胎盤釋放出血管生成因子從而引起的內皮功能障礙。患先兆子癇女性的血清PlGF(胎盤生長因子)和sFlt-1(可溶性酪氨酸激酶-1,或稱血管內皮生長因子受體-1)的濃度水平會出現(xiàn)改變?;枷日鬃影B的婦女sFlt-1水平高于正常妊娠水平,同時PlGF水平低于正常妊娠水平。所以可以通過測定sFlt-1水平和PlGF水平來分析判定是否患有此類病癥。而據(jù)研究,測定sFlt-1與PlGF的比值比單獨檢測sFlt-1或PlGF更有價值。
目前,醫(yī)學界上都是使用免疫學的方法測定母體血液中PlGF和sFlt-1的濃度,并結合臨床癥狀、蛋白尿表現(xiàn)和子宮動脈多普勒超聲檢查可提高先兆子癇的診斷準確性。在先兆子癇的診斷工作中要分別對sFlt-1和PlGF進行濃度檢測,因此增加了工作量,花費更多時間,如果能夠提供一種綜合的試劑盒,解決同時檢測兩種待測物水平的問題,那么就能大大提升效率。然而,裝放重要試劑的試劑瓶一般是玻璃容器,在運送過程中容易發(fā)生破裂,其保存條件要求較高,其部分試劑不適宜頻繁晃動,頻繁晃動會影響試劑的質量。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針對上述的問題,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具有夾層的防震試劑盒。
本實用新型是采用以下技術方案實現(xiàn)的:一種具有夾層的防震試劑盒,其結構包括盒體、盒蓋、夾層、固定板、試劑瓶、隔板和保護套,所述盒蓋內表面設有防震棉,所述夾層位于盒體和隔板之間,內放有防震棉,所述隔板包括側面隔板4塊、底面隔板和頂面隔板各1塊,其中所述側面隔板和底面隔板一體成型或拼裝連接,所述固定板位于側面隔板所圍成的空間,其上帶有開孔,所述試劑瓶由所述保護套包著并穿過開孔豎放著,試劑瓶上表面放置有所述頂面隔板。
其中,上述的固定板面積大小與側面隔板圍成的空間面積一樣大,其位置在試劑瓶的1/2高度處。
其中,上述的保護套是呈圓柱形的防震棉,其高度為試劑瓶高度的2/3。
其中,上述的盒蓋與防震棉是采用粘合方式連接的,所述防震棉高度為1cm至1.5cm,面積大小與側面隔板圍成的空間面積一樣大。
其中,上述的盒蓋和盒體是一體成型的。
其中,上述的側面隔板和夾層防震棉的高度均與盒體高度一致。
其中,上述的盒體和隔板之間距離為1cm至1.5cm。
其中,上述的固定板開孔大小比所述的試劑瓶瓶底要大0.5cm至1cm。
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具有的特點和效果:本實用新型提供的防震試劑盒在結構上設計了夾層和保護套,采用具有緩沖作用的防震棉,增強試劑盒對試劑瓶的保護能力,確保試劑瓶安全完整,試劑瓶不發(fā)生破裂以致試劑流出,進而保證檢測過程順利完成。
附圖說明
圖1,本實用新型結構示意圖。
圖2,本實用新型的盒體俯視圖。
圖3,本實用新型的盒體截面圖。
圖4,本實用新型的盒蓋內表面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為更好、更清楚地說明本實用新型的內容、技術方案和目的,下面將結合具體實施例和附圖對本實用新型進行詳盡描述。
如圖1、圖2、圖3、圖4所示,本實用新型提供的一種具有夾層的防震試劑盒,包括盒體1、盒蓋2、夾層3、固定板4、試劑瓶5、隔板6和保護套7,所述的盒蓋2內表面設有防震棉8,所述的夾層3位于盒體1和隔板6之間,內放有防震棉,所述的隔板6包括側面隔板4塊、底面隔板和頂面隔板各1塊,其中所述的側面隔板6和底面隔板6一體成型或拼裝連接,所述的固定板4位于側面隔板6所圍成的空間,其上帶有開孔,所述的試劑瓶5由所述的保護套7包著并穿過開孔豎放著,試劑瓶5上表面放置有所述的頂面隔板6。
具體地說,所述的固定板4面積大小與側面隔板6圍成的空間面積一樣大,其位置在試劑瓶5的1/2高度處。
具體地說,所述的盒體1為長方體,長寬高分別為15cm、10cm、12cm。
具體地說,所述的保護套7是呈圓柱形的防震棉,其高度為所述的試劑瓶5高度的2/3。
具體地說,所述的固定板4開孔數(shù)量有6個,形狀為圓形。
具體地說,所述的盒蓋2與防震棉是通過粘合方式連接的,所述的防震棉高度為1cm,面積大小與側面隔板6圍成的空間面積一樣大。
具體地說,所述的盒蓋2和盒體1是一體成型的。
具體地說,所述的側面隔板6和所述的夾層3防震棉的高度均與盒體1高度一致。
具體地說,所述的盒體1和隔板6之間距離為1cm。
具體地說,所述的固定板4開孔大小比所述的試劑瓶5瓶底要大0.5cm。
具體地說,所述的頂面隔板6上可放置使用說明書。
最后應當說明的是,上述的實施例僅僅用于說明和解釋本實用新型的內容,并非對本實用新型進行限制。凡是不脫離本實用新型所公開的精神實質或原理下進行修改或等效替換的,均應納入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