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削片機的木屑收集領域,具體為一種帶有吸塵系統(tǒng)的木屑收集裝置。
背景技術:
削片機也叫木材切片機,屬于木材加工系列設備之一,該機的主要切削原料是剝皮后的小徑木、竹材、板皮材及采伐次薪材余料等,木材削片多用作紙漿、水解及人造板的原料。削片機在切削木材時,往往會將木屑堆積在底面,沒有一個較好的收集裝置,木屑在切削完后,還需人力進行清理和搬運,這樣顯得麻煩和費力,而且容易對地面造成污染,同時在收集的過程中會產(chǎn)生粉塵,對長期從事工作的人員來說,不利于其身體健康。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帶有吸塵系統(tǒng)的木屑收集裝置,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xiàn)上述目的,本發(fā)明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帶有吸塵系統(tǒng)的木屑收集裝置,包括出料口,所述出料口處設有輸送帶,輸送帶的上方設有支架,支架上設有除塵系統(tǒng);位于所輸送帶的下方設有儲料箱,儲料箱放置在支撐板的上表面,位于儲料箱一側的支撐板的表面設有安裝塊,安裝塊的側面設有螺桿,螺桿的一端設有安裝板,螺桿的另一端貫穿安裝塊的側面,并延伸至安裝塊的外側,且螺桿的另一端安裝有手輪,位于儲料箱另一側的支撐板的表面設有固定塊和扶手,所述支撐板的底面設有滑輪。
優(yōu)選的,所述的除塵系統(tǒng)包括吸塵端口和通風管道,吸塵端口通過固定板固定在支架上,吸塵端口與通風管道相連,通風管道的末端設有粉塵收集包,可以收集吸塵端口的粉塵和木屑產(chǎn)生的細小顆粒。
優(yōu)選的,所述的固定板通過螺栓固定在支架上。
優(yōu)選的,所述固定塊靠近儲料箱的側面,且扶手的側面與支撐板的側面處于同一豎直直線位置。
優(yōu)選的,所述扶手是由兩根長短不一的金屬桿組成,短金屬桿垂直排列在長金屬桿的頂端,且短金屬桿表面設有橡膠墊,橡膠墊的表面設有防滑凸起,該凸起呈半圓球狀,并以均勻等距的方式排列。
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是:本發(fā)明結構簡單,通過加入吸塵系統(tǒng),可以為木屑提供一個集中的吸塵管道,避免了木屑粉塵的四濺,避免了對工作人員的呼吸道造成損害;通過加入儲料箱,用于收集從輸送帶落下的木屑,避免木屑堆積在地面,使得木屑能進行集中的收集。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結構示意圖。
圖中:滑輪1、固定塊2、扶手3、輸送帶4、吸塵端口5、螺栓6、支架7、固定板8、儲料箱9、安裝塊10、手輪11、螺桿12、安裝板13、支撐板14、通風管道15。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fā)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诒景l(fā)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fā)明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本發(fā)明提供一種技術方案:一種帶有吸塵系統(tǒng)的木屑收集裝置,所述出料口處設有輸送帶4,輸送帶4的上方設有支架7,支架7上設有除塵系統(tǒng);位于所輸送帶4的下方設有儲料箱9。通過加入儲料箱9,用于收集從輸送帶4落下的木屑,避免木屑堆積在地面,使得木屑能進行集中的收集。所述的除塵系統(tǒng)包括吸塵端口5和通風管道15,吸塵端口5通過固定板8固定在支架7上,吸塵端口5與通風管道15相連,通風管道15的末端設有粉塵收集包,可以收集吸塵端口5的粉塵和木屑產(chǎn)生的細小顆粒;所述的固定板8通過螺栓12固定在支架7上。
儲料箱9放置在支撐板14的上表面,位于儲料箱9一側的支撐板14的表面設有安裝塊10,安裝塊10的側面設有螺桿12,螺桿12的一端設有安裝板13,螺桿12的另一端貫穿安裝塊10的側面,并延伸至安裝塊10的外側,且螺桿12的另一端安裝有手輪11,通過加入螺桿12和安裝板10,便于將儲料箱9進行固定,提高儲料箱9的穩(wěn)定性,避免儲料箱9在搬運的過程中掉落,而且螺桿12的一端設有手輪11,可以提高螺桿12調(diào)節(jié)的便捷性,使得螺桿12調(diào)節(jié)變得輕松。
位于儲料箱9另一側的支撐板14的表面設有固定塊2和扶手3,固定塊2靠近儲料箱9的側面,且扶手3的側面與支撐板14的側面處于同一豎直直線位置,扶手3是由兩根長短不一的金屬桿組成,短金屬桿垂直排列在長金屬桿的頂端,且短金屬桿表面設有橡膠墊,橡膠墊的表面設有防滑凸起,該凸起呈半圓球狀,并以均勻等距的方式排列,支撐板14的底面設有滑輪1,通過加入滑輪1和扶手3,便于移動儲料箱9,提高木屑搬運的效率,不僅能減少工作需的時間,還能減少勞動力的浪費。
盡管已經(jīng)示出和描述了本發(fā)明的實施例,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脫離本發(fā)明的原理和精神的情況下可以對這些實施例進行多種變化、修改、替換和變型,本發(fā)明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