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屬于螺紋式連接件的加工設備領域,具體涉及一種簡易攻絲機。
背景技術:
現(xiàn)有的很多連接件都需要兩端加工來實現(xiàn)對其他兩個主要部件的連接關系,傳統(tǒng)加工是單一轉孔或單獨攻絲,一道道工序進行,工件的兩個端面都需要加工,傳統(tǒng)操作大都只能采用手工,即人工將工件待加工的一面定向放置,放到鉆孔機下方,手工進行操作,其工作效率低下,而且人工操作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目前人工逐個工件一一操作效率低下的問題,提供一種簡易的攻絲機,能同時實現(xiàn)鉆孔及攻螺紋兩道工序。
為了達到上述發(fā)明目的,本發(fā)明采用以下技術方案:
一種簡易攻絲機,包括機架,X軸向移動機構及Y軸向移動機構、夾持機構、刀具回轉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夾持機構固定安裝在機架的一端;所述X軸向移動機構包括第一基座、第一滑軌、第一氣缸,所述第一滑軌設于機架另一端,所述第一基座設于第一滑軌上,所述第一基座與第一氣缸通過連桿連接;所述Y軸向移動機構包括第二基座、第二滑軌及第二氣缸,所述第二基座與第二氣缸連接;所述第二滑軌設于第一基座上,所述刀具回轉機構固設于第二基座上。
進一步,所述連桿與第一基座通過連接軸實現(xiàn)固接。
進一步,所述刀具回轉機構包括鉆孔機構與攻絲機構,所述鉆孔機構與攻絲機構通過刀具連接桿連接,所述連接桿中部與第六電機的主軸固接,所述第六電機通過支架固設在第二基座上。第六電機轉動,帶動連接桿轉動替換兩個刀具機構進行攻絲或者鉆孔。
更進一步,所述鉆孔機構包括依次設置的鉆頭、鉆頭夾頭與第三電機,所述第三電機與連接桿一端固接。
更進一步,所述攻絲機構包括依次設置的絲錐、絲錐夾頭與第四電機,所述第四電機與連接桿另一端部固接。
更進一步,所述絲錐夾頭與第四電機之間設有壓力傳感器,用于反饋和控制攻絲力度。
進一步,所述夾持機構包括殼體和分別設于殼體前、后兩端的工件夾持部、第五電機,所述第五電機的主軸與夾持部固接。工件安裝在夾持部上,電機轉動帶動夾持部轉動實現(xiàn)工件旋轉。
更進一步,所述第二基座的兩端分別設有限位擋塊。
進一步,所述第二基座下方設有朝向夾持部中心的光電探頭。該探頭用于檢測加工時使用的刀具刀頭是否損壞。
進一步,所述第一氣缸、第二氣缸、第三電機、第四電機、第五電機、壓力傳感器分別與控制面板連接。通過控制面板對電機轉動與否實現(xiàn)控制。
進一步,所述第一氣缸、第二氣缸也可以用推桿電機代替。
本發(fā)明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有益效果是:本攻絲機結構簡單,制造成本較低,能同時實現(xiàn)同一工件的鉆孔及攻絲,節(jié)省操作時間,提高了工作效率。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fā)明的立體結構示意圖;
圖中,1.機架;2.X向移動機構;21.第一滑軌;22.第一基座;23.第一氣缸;24.連桿;25.連接軸;3.Y向移動機構;31.第二滑軌;32.第二基座;33.第二氣缸;34.限位擋塊;4.攻絲機構;41.第四電機;42.絲錐;43.絲錐夾頭;44.壓力傳感器,5、鉆孔機構,51第三電機,52鉆頭,53鉆頭夾頭,6夾持機構,61第五電機,62夾持部,63殼體,7固定支架,8第六電機,9刀具連接桿,10工件,11光電探頭。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通過具體實施例對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作進一步描述說明。
如圖所示,簡易攻絲機,包括機架1和X向移動機構2、Y向移動機構3、夾持機構6及刀具回轉機構,X向移動機構2包括第一滑軌21、第一基座22、第一氣缸23、連桿24、連接軸25,Y向移動機構3包括第二滑軌31、第二基座32、第二氣缸33、限位擋塊34,限位擋塊34為兩塊對稱設于第二滑軌31兩端限制Y向位移;其中,夾持機構設于機架一側,第一滑軌設于機架另一側。第一基座設于第一滑軌上方,第一氣缸與連桿連接,連桿通過連接軸與第一基座連接;第一基座上方設有第二滑軌,第二滑軌上方設有第二基座,第二基座與第二氣缸連接;刀具回轉機構設于第二基座上方。第一基座相對于第一滑軌實現(xiàn)X向滑動,第二基座相對于第二滑軌實現(xiàn)Y向滑動。所述限位擋塊的上部為臺階狀,便于安裝固定及查看。臺階狀靠近夾持機構一側低于另一側,限位擋塊為一平板,通過螺柱與第一基座可拆卸連接。
刀具回轉機構包括攻絲機構4與鉆孔機構5,攻絲機構包括依次設置的絲錐42、絲錐夾頭43、壓力傳感器44、第四電機41。鉆孔機構包括依次設置的鉆頭52、鉆頭夾頭53、第三電機51,夾持機構包括第五電機61、夾持部62、、第六電機8、工件10被夾持在夾持部上。
刀具連接桿9連接鉆孔機構與夾持機構,刀具連接桿9中部與第六電機8主軸連接,第六電機通過固定支架7故設在第二基座。光電探頭11設于第二基座上,用于檢測鉆頭或者絲錐的刀具頭是否完好或斷裂。
以上為本發(fā)明的優(yōu)選實施方式,并不限定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jù)本發(fā)明的設計思路做出的變形及改進,都應當視為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