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鍋爐點火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風道(1)以及設置在所述風道(1)內部的點火室(3);所述點火室(3)的一端設有點火槍(7)以及油槍(8);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鍋爐點火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風道(1)的外部設有安裝座(12),所述第一伸縮單元(14)通過所述安裝座(12)與所述風道(1)固定連接。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一種鍋爐點火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裝座(12)上設有安裝板(13),所述第一伸縮單元(14)通過所述安裝板(13)與所述安裝座(12)固定連接。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鍋爐點火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伸縮單元(14)上設有第一連接板(15),所述第一伸縮單元(14)通過所述第一連接板(15)與所述夾持單元連接。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一種鍋爐點火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點火裝置還包括第二連接板(16)以及對稱設置在所述第二連接板(16)一側的兩個固定板(17);所述第二連接板(16)與所述第一連接板(15)固定連接,兩個所述固定板(17)與所述夾持單元固定連接。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一種鍋爐點火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夾持單元包括第一夾持組件(18),所述第一夾持組件(18)包括設置在所述點火槍(7)外側的兩個第一夾持件(181),兩個所述第一夾持件(181)可靠近或者遠離所述點火槍(7)。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一種鍋爐點火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夾持件(181)包括以及依次連接設置的第一電動推桿(182)、第一連接桿(183)以及第一弧形夾持件(19);所述第一電動推桿(182)以及第一連接桿(183)與所述固定板(17)固定連接,所述第一弧形夾持件(19)與所述點火槍(7)的部分外壁配合設置。
8.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一種鍋爐點火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夾持單元還包括第二夾持組件(20),所述第二夾持組件(20)包括設置在所述油槍(8)外側的兩個第二夾持件(201),兩個所述第二夾持件(201)可靠近或者遠離所述油槍(8)。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一種鍋爐點火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夾持件(201)包括依次連接設置的第二電動推桿(202)、第二連接桿(203)以及第二弧形夾持件(21);所述第二電動推桿(202)以及第二連接桿(203)與所述固定板(17)固定連接,所述第二弧形夾持件(21)與所述油槍(8)的部分外壁配合設置。
10.一種鍋爐燃燒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權利要求1~9中任意一項所述的鍋爐點火裝置。